新三板业务介绍与操作实务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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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十一月“新三板”业务介绍与操作实务“新三板”业务介绍一、市场简介二、挂牌条件三、市场功能四、发展现状目录操作实务一、新三板挂牌程序二、挂牌新三板所需主要文件三、挂牌新三板常见问题分析市场简介经营宗旨公司简介市场全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市场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NEEQ)市场性质:经国务院批准设立、中国证监会监管下的全国性证券场外市场运营机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2012年9月20日,公司在国家工商总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30亿元。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期货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为公司股东单位。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完善市场功能,加强市场服务,维护市场秩序,推动市场创新,保护投资者及其他市场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推动场外交易市场健康发展,促进民间投资和中小企业发展,有效服务实体经济。“新三板”简介•新三板设立的背景中央对全国性场外市场建设的高度重视–胡锦涛总书记十八大报告中提出要“加快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推进金融创新”的号召;–温家宝总理多次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的要求;–证监会在《中国资本市场发展报告》中明确提出增强股份代办转让系统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科技部在《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明确指出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展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流通在股份代表转让系统的试点工作,推动高新技术企业股份转让。–国务院2013年6月19日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加快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将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试点扩大至全国,鼓励创新、创业型中小企业融资发展。无论是从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设,还是创新型国家构建的发展思路,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都具有国家战略的高度。“新三板”简介2006年,经国务院批准,中关村科技园区的非上市股份公司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试点,被称之为“新三板”。发展历程中关村管委会新三板深交所科技部证券业协会北京市政府老三板两网公司退市公司发展历程2012年8月3日,国务院批复同意设立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天津滨海、上海张江和武汉东湖入围首批扩大试点名单。2012年9月7日,四园区的8家企业在京集体挂牌,证监会与四省级政府签订合作备忘录。发展历程天津市政府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上海市政府湖北省政府中国证监会北京市政府新三板发展历程首批2家公司世纪瑞尔(300150)、中科软(430002)正式挂牌2006.1.23中国证监会宣布扩大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试点2012.8.3国务院批准开展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工作2006.1.16中国证监会与4地政府签署扩大试点合作备忘录签署暨首批企业挂牌仪式在京举行2012.9.72013.1.16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发布时间发展历程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正式揭牌运营2012.9.282013.1.31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发布施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发轫中关村试点扩大试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正式在国家工商总局登记注册2012.9.202013.2.8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发布5个通知、4个细则、4个暂行办法及4个指引发展历程发展历程发展历程发展历程改革内容原三板股转系统主管部门证券业协会证监会申请挂牌企业注册地仅北京中关村、上海张江、武汉东湖、天津滨海四地的高新园区企业可申报挂牌2013年下半年将扩容至全国范围挂牌公司股东人数不超过200人可突破200人限制挂牌企业为非上市公众公司投资者仅限于机构投资者机构投资者、符合要求的个人投资者(500万+2年证券投资经验)交易机制协议报价做市商交易、协议报价、电子竞价交易门槛最低交易数量3万股/手最低交易数量1000股/手转板机制截止目前,挂牌企业停牌后申报IPO流程,未来逐步推出券商介绍上市机制,挂牌企业只要符合交易所的上市条件即可申请转板券商竞争状态多为二、三线券商运作一线券商介入,并结合经纪、投行等优势资源为企业提供综合资本服务新三板政策进一步放宽沪深交易所大型蓝筹企业交易所市场场外市场区域性场外市场全国性场外市场创业板中小板主板深交所中型稳定发展企业深交所科技成长型企业其他中小微企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创新创业型中小企业地方股权交易中心等市场定位市场定位1990年12月设立2004年5月设立2009年9月30日设立2013年1月16日正式揭牌运营证监会统一监管地方自行管理多层次资本市场结构市场定位市场定位多层次资本市场结构市场定位挂牌条件1.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3.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2.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4.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5.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不受股东所有制性质的限制,不限于高新技术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6.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公司设立的主体、程序合法、合规:国有企业需提供相应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地方政府授权的其他部门、机构关于国有股权设置的批复文件。外商投资企业须提供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设立批复文件。《公司法》修改(2006年1月1日)前设立的股份公司,须取得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公司股东的出资合法、合规,出资方式及比例应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明确权属,财产权转移手续办理完毕。以国有资产出资的,应遵守有关国有资产评估的规定。公司注册资本缴足,不存在出资不实情形。依法设立依法设立,是指公司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已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整体变更不应改变历史成本计价原则,不应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账务调整,应以改制基准日经审计的净资产额为依据折合为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申报财务报表最近一期截止日不得早于改制基准日。存续满2年存续两年,是指存续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公司可同时经营一种或多种业务,每种业务应具有相应的关键资源要素,该要素组成应具有投入、处理和产出能力,能够与商业合同、收入或成本费用等相匹配。公司业务如需主管部门审批,应取得相应的资质、许可或特许经营权等。公司业务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环保、质量、安全等要求。业务明确业务明确,是指公司能够明确、具体地阐述其经营的业务、产品或服务、用途及其商业模式等信息。持续的营运记录:公司业务在报告期内应有持续的营运记录,不应仅存在偶发性交易或事项。营运记录包括现金流量、营业收入、交易客户、研发费用支出等。持续经营能力持续经营能力,是指公司基于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状况,在可预见的将来,有能力按照既定目标持续经营下去。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披露财务报表:公司不存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中列举的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的相关事项,并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财务报表被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应全文披露审计报告正文以及董事会、监事会和注册会计师对强调事项的详细说明,并披露董事会和监事会对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处理情况,说明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是否重大、影响是否已经消除、违反公允性的事项是否已予纠正。公司不存在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解散的情形,或法院依法受理重整、和解或者破产申请。公司依法建立“三会一层”,并按照《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等规定建立公司治理制度。公司“三会一层”应按照公司治理制度进行规范运作。在报告期内的有限公司阶段应遵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应对报告期内公司治理机制执行情况进行讨论、评估。公司应设有独立财务部门进行独立的财务会计核算,相关会计政策能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报告期内不应存在股东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的情形。如有,应在申请挂牌前予以归还或规范。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公司治理机制健全,是指公司按规定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以下简称“三会一层”)组成的公司治理架构,制定相应的公司治理制度,并能证明有效运行,保护股东权益。公司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指公司最近24个月内因违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适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的行政处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合法合规,最近24个月内不存在涉及以下情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刑事处罚;受到与公司规范经营相关的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情节严重的界定参照前述规定;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和遵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和义务,不应存在最近24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合法合规经营合法合规经营,是指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须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经营行为合法、合规,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公司的股东不存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不适宜担任股东的情形。申请挂牌前存在国有股权转让的情形,应遵守国资管理规定。申请挂牌前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应遵守商务部门的规定。股权明晰股权明晰,是指公司的股权结构清晰,权属分明,真实确定,合法合规,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股东或实际支配的股东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存在权属争议或潜在纠纷。公司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不存在下列情形: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实施前形成的股东超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确认的除外。公司股票限售安排应符合《公司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在区域股权市场及其他交易市场进行权益转让的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的发行和转让等行为应合法合规。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或纳入合并报表的其他企业的发行和转让行为需符合本指引的规定。股票发行及转让行为合法合规股票发行和转让合法合规,是指公司的股票发行和转让依法履行必要内部决议、外部审批(如有)程序,股票转让须符合限售的规定。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公司须经主办券商推荐,双方签署了《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主办券商应完成尽职调查和内核程序,对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表独立意见,并出具推荐报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挂牌准入投资者准入公司监管交易制度不设财务指标不受股东所有制性质限制,不限于高新技术企业允许存在未行权完毕的股权激励计划强调信息披露,不做实质性判断,交由市场和投资者自主判断取消地方政府确认函要求豁免做市商挂牌前受让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票的限售要求,以解决做市初始股票来源问题股东人数超过200的股份有限公司经证监会确认后可以申请挂牌主办券商制度定向发行主要制度主要制度挂牌与上市条件比较-主体资格及股本1、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两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可以连续计算;2、挂牌前股本总额不低于500万元。1、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可以连续计算;2、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1、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可以连续计算;2、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3、上市前股本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主要制度主要制度挂牌与上市条件比较-财务指标1、业务明确,具有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