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的特点(1)实行分类征收;(2)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并用(3)费用扣除额较宽;(4)按月按次计算;(5)采用自行申报和代扣代缴两种纳税方法。A.工薪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租)经营所得比例税率的优点是……?累进税率的优点是……?B.劳务报酬、稿酬、偶然所得等8种所得简便!(2)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并用(1)比例税率:即对同一征税对象,不分数额大小,规定相同的征收比例。(2)定额税率:即按征税对象确定的计算单位,直接规定一个固定的税额。(3)累进税率:是指按课税对象数额的大小,规定不同等级的税率,课税对象数额越大,税率越高;数额越小,税率越低。全额累进税率:课税对象的全部数额都按照与之相适应的等级的一个税率征税。超额累进税率:把课税对象按数额的大小划分为若干不同等级部分,对每个等级部分分别规定相应的税率,分别计算税额,一定数额的课税对象可以同时使用几个等级部分的税率。级数课税对象级距税率11500元以下(含)3%21500-4500元(含)10%34500-9000元(含)20%假定甲、乙、丙三人的征税对象数额状况分别为甲1500元、乙1501元、丙5000元。按照全额累进税率计算税额甲应纳税=1500×3%=45(元)乙应纳税=1501×10%=150.1(元)丙应纳税=5000×20%=1000(元)出现问题:乙比甲征税对象数额增加1元,税额却增加150.1-45=105.1元,税负变化极不合理.特点:①计算方法简便。②税收负担不合理按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税额甲应纳税=1500×3%=45(元)乙应纳税=1500×3%+1×10%=45.1(元)丙应纳税=1500×3%+(4500-1500)×10%+(5000-4500)×20%=445(元)特点:①税收负担较为合理②计算方法繁杂。速算扣除数:是按照全额累进计算的税额与按照超额累进计算的税额相减而得的差数,事先计算出来附在税率表中,随税率表一同颁布。速算扣除数=按全额累进方法计算的税额-按超额累进方法计算的税额级数课税对象级距税率速算扣除数11500元以下(含)3%021500-4500元(含)10%10534500-9000元(含)20%555速算扣除数也可以用计算公式推算:本级速算扣除额=上一级最高所得额×(本级税率-上一级税率)+上一级速算扣除数速算扣除数第一级为0,第二级为150.1-45.1=105(元),或1500×(10%-3%)+0=105第三级为1000-445=555(元),或4500×(20%-10%)+105=555本例丙应纳税=5000×20%-555=445(元)1、起征点标准由2000元/月提高到3500元/月。2、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结构,由9级调整为7级,取消了15%和40%两档税率。3、将最低的一档税率由5%降到3%。3、规定了费用扣除额度个人收入免征征税(4)按月按次计算;按月计算:工资薪金所得按次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5、自行申报纳税和源泉扣缴●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2005年底,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共二十五条,分别从目的、概念、申报内容、申报期限、申报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明确了扣缴义务人该如何进行扣缴申报,税务机关该如何进行管理。•2007年10月,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的通知》提出,今年底前,年度扣缴个人所得税款80万元以上的单位,纳入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2008年底前,年度扣缴个人所得税款30万元以上的单位,纳入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2009年底,全面实现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下列情况之一,自行申报●年所得在12万元以上的●在境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有境外所得的●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况•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法第一条居民纳税人非居民纳税人第二节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无住所但在境内住满一年的个人境内定居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侨民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的个人境内无住所且居不满一年的个人居民纳税人境内、外所得都征税纳税义务人非居民纳税人仅对境内所得征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住所标准时间标准按照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划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一、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无限纳税义务)(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1)现行税法中关于“中国境内”的概念,是指中国大陆地区。(2)所谓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根据《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王先生为我驻外大使馆秘书,任期4年。赴任前,他在中国办理了户口吊销手续,属于在中国没有户籍的人,且居住在外国,但由于其家庭或经济利益仍在中国,任期届满后,必然要回到中国居住,习惯性居住地仍在中国。因此,他虽因公离境,但仍是中国的居民纳税义务人,在4年任期里取得的境内、外所得应当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3)住满一年:在一个纳税年度(即以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天。一次离境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日的,仍应被视为全年在中国境内居住。案例:法国的布朗先生因公于2001年9月1日来华工作,在2002年度内,他因出差和休假先后两次离开中国,时间分别为20天和25天。那么,在计算布朗先生在华居住时间是否可以扣除其两次离境的时间?具体包括以下两类:(1)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侨民。但不包括虽具有中国国籍,却并没有在中国大陆定居,而是侨居海外的华侨和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的同胞。(2)以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海外侨胞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2.非居民纳税人(负有限纳税义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例如:侨居新加坡的某女士,应我国某集邮展览会的提议,将其邮品在中国展出,该女士没有来中国,但由于她的邮品在中国展示,其所得来源于中国,故该所得(境内)应在中国纳税。非居民(1)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不超过90日,或者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天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中国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该雇主设在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仅就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或者由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纳税。(2)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但不满1年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无论是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还是由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征税规定可归纳为下表:境内所得境外所得居住时间纳税人性质境内支付境外支付境内支付境外支付90日(或183日)以内非居民√免税××90日(或183日)~1年非居民√√××1~5年居民√√√免税5年以上居民√√√√(注:√代表征税,×代表不征税)【注意】居住时间5年以上,从第6年起以后的各年度中,凡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应当就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申报纳税;凡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仅就其该年内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申报纳税。【例题·多选题】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境内连续居住满5年的个人,从第6年起以后的各年度中,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应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所得申报纳税B.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应当就来源于境内、境外所得申报纳税C.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但超过183日的,仅就其该年度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申报纳税D.在境内居住不满90日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的部分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也应申报纳税正确答案』BC【例题】某外国人2006年2月12日来华工作,2007年2月15日回国,2007年3月2日返回中国,2007年11月15日至2007年11月30日期间,因工作需要去了日本,2007年12月1日返回中国,后于2008年11月20日离华回国,则该纳税人()。A.2006年度为我国居民纳税人,2007年度为我国非居民纳税人B.2007年度为我国居民纳税人,2008年度为我国非居民纳税人C.2007年度和2008年度均为我国非居民纳税人D.2006年度和2007年度均为我国居民纳税人【答案】B对无住所个人居住时间规定•对个人入、离境当日及计算在中国境内实际工作期间对其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半天计算其在华实际工作天数。【例题·单选题】(2009年)琼斯为外籍个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同时在中国境内、境外机构担任职务,2008年3月6日来华,12月20日离开。期间琼斯因工作原因,曾于6月8日离境,6月14日返回。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琼斯在中国境内实际工作天数为()天。A.282B.283C.284D.285•【答案】B【解析】3月6日、6月8日、6月14日和12月20日,均按半天计算在华实际工作天数。(1)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个人。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2)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但不满1年的个人。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3)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1年而不超过5年的个人。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当月境外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天数)例:英国人约翰1996-2005年均在中国境内的一家公司工作,担任技术开发部的负责人。其2005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有3次“临时离境”。其中5月1日-28日,7月1日-26日,10月1日-29日约翰均临时离境回国。在3次临时离境期间,每次临时离境均没有超过30日,3次临时离境累计也没有超过90日。所以,约翰2005年仍然是中国的居民纳税义务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和来源于中国境外的个人所得都应该在中国纳税。为了达到节税的目的,约翰可以有意识地在某次离境时将离境时间延长到31天,或者使数次离境时间超过90天,这样在2005年度约翰就成为中国的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只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个人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在中国就不缴纳个人所得税。所得来源地的认定(一)任职、受雇和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以任职、受雇和提供劳务所在地为所得来源地。(二)生产、经营所得,以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在地为所得来源地。(三)出租财产取得的所得,以被出租财产的使用地为所得来源地。(四)转让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的所得,以转让不动产坐落地为所得来源地。(五)提供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以特许权的使用地为所得来源地。(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使用资金并支付利息或分配股息、红利的公司、企业、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的所在地为所得来源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