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101288428街道办事处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实行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201X/X/XX关于对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实行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各村党支部、村委会:为进一步加强xx街道办事处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纯洁干部队伍,规范党员干部从政行为,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切实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办实际,特制定以下规定。一、各村委会处置村级集体资产、资源等金额达2000元以上的必须向街道办申报审批;同时,金额达到10000元以上的要面向社会公开拍租拍卖,并要有纪工委人员在场监督。二、各村委会各类工程项目投资达到10000元以上的,必须按照程序公开招投标,公开招投标时要有办纪工委人员在场监督。三、处置村级集体资产、资源合同以及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的签订要经过街道办的审核同意。四、各村委会不准截留、挪用、克扣扶贫款、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退耕还林钱粮补助、救灾救济、防汛防疫、优抚低保等应发给农民的各种补贴、补助资金。五、严格财务管理。村级集体所有收入必须全额开票及时入帐;支出凭证要规范、手续齐全,并将收支情况及时在公开栏中公开。六、各村委会应及时全面地将本村的党务、村务、财务每季度公开一次,其内容应真实、完整、规范,不得弄虚作假,欺瞒村民。七、完成履行好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清单中的各项任务。违反上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监委会主任以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标签: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