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307佛山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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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佛山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相关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卫〔2016〕75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链改革方案的通知》(佛府办函〔2017〕84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医保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负责全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组织工作。第三条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必须通过佛山市药品和医用耗材阳光集中采购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阳光管理平台)实施药品采购(含交易,下同)行为,药品采购交易最终发生于省交易平台上,并依照省交易平台规则执行。第四条根据省交易平台原有的药品目录分组情况,结合佛山市实际用药情况,市人社局会同市卫生计生局牵头组织《佛山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目录》(以下简称《药品采购目录》)的编制工作。第五条省交易平台开设“佛山专区”,在省药品交易办法框架下创新佛山地区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模式,将《药品采购目录》内的药品划入佛山专区采购。市医保中心组织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在“佛山专区”带量采购完成最终交易。采购量为年度使用量。按省药品交易办法将《药品采购目录》分为竞价和议价两种交易方式:1.竞价品种。将《药品采购目录》中属于省平台竞价品种在“佛山专区”参加季度竞价。若中标厂家在同一年度其他季度药品价格低于我市中标价,我市竞价品种中标价将自动调整为新季度中标价。2.议价品种。议价品种将采用系统集中议价的方式,将《药品采购目录》中属于省平台议价品种部分在“佛山专区”由系统集中议价。省药品交易平台应将佛山市采购金额高(前100名内)的竞价品种和独家的竞价品种转入“佛山专区”议价品种内。第六条暂未纳入《药品采购目录》的药品,由公立医疗机构按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相关规定采购。采购总量不能超过上年度本院实际用药总金额的10%,所有采购信息需在阳光管理平台上备案。第七条公立医疗机构根据《药品采购目录》结合本单位需求通过阳光管理平台按要求完成佛山专区药品的年度采购报量工作。第八条交易结果确认后,交易各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并按约定严格履行合同。第九条配送商选择及其他配送相关规则按照省交易平台规则执行。第十条公立医疗机构要完善药品采购付款制度,支付交易款项时间从收到合法发票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30天。第十一条为加快结算,保障支付,强化监管,要探索交易平台开展统一结算试点,条件成熟时通过引入金融机构代扣结算的方式,在规定时间完成货款支付。第十二条公立医疗机构发现佛山专区药品价格较高的现象,应主动通过阳光管理平台进行反馈。第十三条公立医疗机构、供货商和配送商可通过阳光平台对交易各方的违约行为进行投诉。市医保中心负责向省省药品交易平台反馈。第十四条参与药品采购交易的公立医疗机构、供应商、配送商及其工作人员有《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规定的行为的,将严格按有关规定处理,并被列入佛山市采购黑名单、佛山市非诚信企业名单。第十五条根据国家短缺药目录、广东省短缺药目录以及省平台短缺药申报系统中佛山地区医疗机构报备的情况,结合全省其他地市短缺申报情况,市人社局牵头制定《佛山市临床短缺药清单》并动态调整,由国有大中型企业优先负责储备,保障短缺药品供应。第十六条佛山市人社局会同市资管办监督佛山市药品交易情况。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卫生计生局等有关部门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实施。附件:佛山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目录管理办法附件佛山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目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药品目录编制等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人社局会同市卫生计生局牵头组织《佛山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目录》(以下简称《药品采购目录》)的编制工作。省第三方药品交易平台以佛山市既往药品采购数据为基础制定初选目录,由佛山市医学会等医药学社会组织负责评审通过《药品采购目录》。第三条《药品采购目录》内药品的遴选,应当坚持需求导向、科学合理、保证质量、公平公正的原则,并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以及广东省基本药物增补品种目录、《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等有关规定;(二)优先选择符合临床路径,纳入重大疾病保障、重大新药创制专项、重大公共卫生项目以及医疗保险目录的药品;(三)兼顾妇女、老年和儿童等特殊人群的用药需求。第四条《药品采购目录》应当包括以下药品:(一)上年度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在广东省第三方药品交易平台采购总金额排名前80%以内且覆盖医疗机构数量多的药品,奇异剂型和奇异规格的药品除外;(二)常用低价药、妇儿专科药、急救抢救药,以及市场供应短缺药品。第五条下列药品不纳入《药品采购目录》范围:(一)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二)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第六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药品,不得纳入《药品采购目录》:(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公布停止使用的;(二)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或者产品检测中发现风险值高并有异常波动的;(三)经评审委员会论证,可用其他风险效益比或成本效益比更优的品种替代的。第七条《药品采购目录》应当明确每一种药品的通用名、剂型、规格。第八条《药品采购目录》药品的剂型规格原则上应当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以及广东省基本药物增补品种目录、《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等的药品剂型规格保持一致。第九条《药品采购目录》同一通用名称的药品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兼顾成人和儿童用药需求,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的情况除外。第十条《药品采购目录》药品的质量层次划分为四个层次,参照《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暂行办法》执行。第十一条《药品采购目录》由市人社局向社会公开发布并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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