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12-28批准2002-07-01实施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二次污染,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选址、设计、运行管理、关闭与封场、以及污染控制与监测等内容。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由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本标准由原冶金部马鞍山矿山研究院负责起草。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选址、设计、运行管理、关闭与封场、以及污染控制与监测等要求。1.2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及已经建成投产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建设、运行和监督管理;不适用于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填埋场。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5085.2-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HJ/T20-1996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GB5086.1~5086.2-1997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GB/T15555.1~15555.12-1995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5750-85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系指未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GB5085鉴别标准和GB5086及GB/T15555鉴别方法判定不具有危险特性的工业固体废物。3.2第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按照GB5086规定方法进行浸出试验而获得的浸出液中,任何一种污染物的浓度均未超过GB8978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且PH值在6至9范围之内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3.3第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按照GB5086规定方法进行浸出试验而获得的浸出液中,有一种或一种以上的污染物浓度超过GB8978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或者是pH值在6至9范围之外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3.4贮存场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置于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非永久性的集中堆放场所。3.5处置场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置于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永久性的集中堆放场所。3.6渗滤液一般工业固废物在贮存、处置过程中渗流出的液体。3.7渗透系数水力坡降为1时,水穿过土壤、岩石或其他防渗材料的渗透速度,以cm/s计。3.8防渗工程用天然或人工防渗材料构筑阻止贮存、处置场内外液体渗透的工程。4贮存、处置场的类型贮存、处置场划分为Ⅰ和Ⅱ两个类型。堆放第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场为第一类,简称Ⅰ类场。堆放第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场为第二类,简称Ⅱ类场。5场址选择的环境保护要求5.1Ⅰ类场和Ⅱ类场的共同要求。5.1.1所选场址应符合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要求。5.1.2应选在工业区和居民集中区主导风向下风侧,厂界距居民集中区500m以外。5.1.3应选在满足承载力要求的地基上,以避免地基下沉的影响,特别是不均匀或局部下沉的影响。5.1.4应避开断层、断层破碎带、溶洞区,以及天然滑坡或泥石流影响区。5.1.5禁止选在江河、湖泊、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洪泛区。5.1.6禁止选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5.2Ⅰ类场的其他要求应优先选用废弃的采矿坑、塌陷区。5.3Ⅱ类场的其他要求5.3.1应避开地下水主要补给区和饮用水源含水层。5.3.2应选在防渗性能好的地基上。天然基础层地表距地下水位的距离不得小于1.5m。6贮存、处置场设计的环境保护要求6.1Ⅰ类场和Ⅱ类场的共同要求6.1.1贮存、处置场的建设类型,必须与将要堆放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类别相一致。6.1.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应设置贮存、处置场专题评价;扩建、改建和超期服役的贮存、处置场,应重新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6.1.3贮存、处置场应采取防止粉尘污染的措施。6.1.4为防止雨水径流进入贮存、处置场内,避免渗滤液量增加和滑坡,贮存、处置场周边应设置导流渠。6.1.5应设计渗滤液集排水设施。6.1.6为防止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渗滤液的流失,应构筑堤、坝、挡土墙等设施。6.1.7为保障设施、设备正常运营,必要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地基下沉,尤其是防止不均匀或局部下沉。6.1.8含硫量大于1.5%的煤矸石,必须采取措施防止自燃。6.1.9为加强监督管理,贮存、处置场应按GB15562.2设置环境保护图形标志。6.2Ⅱ类场的其他要求6.2.1当天然基础层的渗透系数大于1.0×10-7cm/s时,应采用天然或人工材料构筑防渗层,防渗层的厚度应相当于渗透系数1.0×10-7cm/s和厚度1.5m的粘土层的防渗性能。6.2.2必要时应设计渗滤液处理设施,对渗滤液进行处理。6.2.3为监控渗滤液对地下水污染,贮存、处置场周边至少应设置三口地下水质监控井。一口沿地下水流向设在贮存、处置场上游,作为对照井;第二口沿地下水流向设在贮存、处置场下游,作为污染监视监测井;第三口设在最可能出现扩散影响的贮存、处置场周边,作为污染扩散监测井。当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表明含水层埋藏较深,经论证认定地下水不会被污染时,可以不设置地下水质监控井。7贮存、处置场的运行管理环境保护要求7.1Ⅰ类场和Ⅱ类场的共同要求。7.1.1贮存、处置场的竣工,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7.1.2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禁止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混入。7.1.3贮存、处置场的渗滤液达到GB8978标准后方可排放,大气污染物排放应满足GB16297无组织排放要求。7.1.4贮存、处置场使用单位,应建立检查维护制度。定期检查维护堤、坝、挡土墙、导流渠等设施,发现有损坏可能或异常,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以保障正常运行。7.1.5贮存、处置场的使用单位,应建立档案制度。应将入场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和数量以及下列资料,详细记录在案,长期保存,供随时查阅。a)各种设施和设备的检查维护资料;b)地基下沉、坍塌、滑坡等的观测和处置资料;c)渗滤液及其处理后的水污染物排放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等的监测资料。7.1.6贮存、处置场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应按GB15562.2规定进行检查和维护。7.2Ⅰ类场的其他要求禁止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混入。7.3Ⅱ类场的其他要求7.3.1应定期检查维护防渗工程,定期监测地下水水质,发现防渗功能下降,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地下水水质按GB/T14848规定评定。7.3.2应定期检查维护渗滤液集排水设施和渗滤液处理设施,定期监测渗滤液及其处理后的排放水水质,发现集排水设施不通畅或处理后的水质超过GB8978或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须及时采取必要措施。8关闭与封场的环境保护要求8.1Ⅰ类场和Ⅱ类场的共同要求8.1.1当贮存、处置场服务期满或因故不再承担新的贮存、处置任务时,应分别予以关闭或封场。关闭或封场前,必须编制关闭或封场计划,报请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污染防止措施。8.1.2关闭或封场时,表面坡度一般不超过33%。标高每升高3-5m,须建造一个台阶。台阶应有不小于1m的宽度、2-3%的坡度和能经受暴雨冲刷的强度。8.1.3关闭或封场后,仍需继续维护管理,直到稳定为止。以防止覆土层下沉、开裂,致使渗滤液量增加,防止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堆体失稳而造成滑坡等事故。8.1.4关闭或封场后,应设置标志物,注明关闭或封场时间,以及使用该土地时应注意的事项。8.2Ⅰ类场的其他要求为利于恢复植被,关闭时表面一般应覆一层天然土壤,其厚度视固体废物的颗粒度大小和拟种植物种类确定。8.3Ⅱ类场的其他要求8.3.1为防止固体废物直接暴露和雨水渗入堆体内,封场时表面应覆土二层,第一层为阻隔层,覆20~45cm厚的粘土,并压实,防止雨水渗入固体废物堆体内;第二层为覆盖层,覆天然土壤,以利植物生长,其厚度视栽种植物种类而定。8.3.2封场后,渗滤液及其处理后的排放水的监测系统应继续维持正常运转,直至水质稳定为止。地下水监测系统应继续维持正常运转。9污染物控制与监测9.1污染控制项目9.1.1渗滤液及其处理后的排放水应选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特征组分作为控制项目。9.1.2地下水贮存、处置场投入使用前,以GB/T14848规定的项目为控制项目;使用过程中和关闭或封场后的控制项目,可选择所贮存、处置的固体废物的特征组分。9.1.3大气贮存、处置场以颗粒物为控制项目,其中属于自燃性煤矸石的贮存、处置场,以颗粒物和二氧化硫为控制项目。9.2监测9.2.1渗滤液及其处理后的排放水a)采样点采样点设在排放口。b)采样频率每月一次。c)测定方法按GB8978选配方法进行。9.2.2地下水a)采样点采样点设在地下水质监控井。b)采样频率贮存、处置场投入使用前,至少应监测一次本底水平;在运行过程中和封场后,每年按枯、平、丰水期进行,每期一次。c)测定方法:按GB5750进行。9.2.3大气a)采样点:按GB16297附录C进行。b)采样频率:每月一次。c)测定方法(见表1)。表1大气污染物测定方法项目测定方法方法来源颗粒物重量法GB/T15432—1995二氧化硫(1)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GB/T15262—1994(2)四氯汞盐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GB/T8970—198810标准的实施与监督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