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企业资质新标准实操2015年7月20日企业本次资质按新标准换证,必须一次性申请,其中有专业承包增项资质的只能换证5项及以下。1企业按新标准申请增项或升级,必须在资质按新标准换证后,才能提出申请。2有脚手架和模板作业资质的劳务企业可优先申请换证,脚手架和模板作业分包资质可以换为专业承包资质。3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暂不换证。4省住建厅出台的资质暂不换证。578910企业技术负责人业绩资料只提供“基本情况及业绩表”,个人必须亲自签名,企业必须加盖公章,个人和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对填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技术负责人业绩不作年限要求,企业业绩中有累计指标要求的个人业绩不作累计要求。每项资质都必须有技术负责人,1个人可以担任多项资质的技术负责人,但必须分别满足资质标准要求。中级以上人员的认定:首先必须有中级以上职称证书,然后再考核证书上专业或学历证书上的专业。6换证按《细则》附件2的需求提供资料,不考核企业业绩。11131214职称证书的单位可以与申报单位不一致,但必须与申报单位签有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购买有社会保险(新申报企业有申报前一个月的,升级、增项企业有申报前3个月的).企业工程业绩仅工程主体竣工不能算,必须竣工验收合格才算,证明业绩的图纸必须合法有效。企业申请资质增项或升级,其既有资质必须全部满足资质标准要求才能提出申请。升级企业的技术工人必须是企业自有人员。151617企业首次申请既可以同时申请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各序列多项资质,净资产按工商执照注册资金认定。企业申请资质应提供:申请表1份、附件材料1份、电子文档1份。附件资料按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工种业绩装订,A4纸,编页码,有总目录及申报说明,印签齐全,字迹清晰,软胶装。电子文档包括申请表及附件资料全部内容,word文档格式,报U盘。资质标准上要求的职称证书的相关专业,在资质标准承包工程范围中有说明。临时建造师不能作为注册建造师人员考核。20小型项目建造师不能作为注册建造师人员。19企业安全生产考核合格三类人员中C类人员可以作为现场管理人员中的安全员考核。18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劳务员、造价员、测量员、试验员、标准员、机械员、检测员等。21木工、瓦工、抹灰工、石工、油漆工、钢筋工、混凝土工、架子工、模板工、电工、焊工、钣金工、水工、管道工、架线工、桩机操作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测量工、爆破工、起重信号工、司索工、水暖工、镶贴工、通风工、起重工、机械设备安装工、核级焊工、高压电工、低压电工、维修电工、安装电工、变电安装工、除尘工、砧细工、木雕工、石雕工、砧刻工、泥塑工、彩绘工、推光漆工、匾额工、砌花街工、锅炉工、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员、起重机司机、高处作业吊篮安拆工等等。2223.此次换证最好从即日起到2016年9月30日前提出申请(因为如不被批准可以在2016年12月31日前按低一等级资质申请),2016年9月30日至2016年12月31日仍可以提出申请,但不被批准时间在12月31日后的,原证书已作废,只能按重新申报,从最低级别申请。24.此次换证主项连同增项必须同时申请并只有一次申报机会,需按资质管理权限各级一份申请表、一份附件材料、一份电子文档,涉及到公路、水利、通信等部门的另外再报一份申请表、一份附件材料、一份电子文档。审批按资质管理权限审批。2526此次换证每项资质的技术负责人均须填报技术负责人基本情况及业绩表(即《细则》中附件3),资质申请表和附件资料中均须放有此表。技术职称证书是指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评审颁发的中级以上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其授权的单位评审颁发的证书(教学系列的教授、评师等都不能作为相应人员考核)。现场管理人员证书是指省住建厅或省政府相关部门培训考核颁发的相应岗位证书,住建部或国务院相关部门认可的行业协会颁发的相应岗位证书。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根据住建部统一样式,由住建厅统一印制,编号并发放和管理的证书;编号为14位数,1—2位为河南代码;3—4位为发证年份后两位;5—7位为岗位代码;8—9位为地市识别码;10—14位为全省流水号。有效期为三年,每三年复检一次。(原省建设厅颁发的《建设行业关键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应在到期前6个月换发为此证。),建设部及相关部门颁发的《建设领域职业资格证书》等等。27技术工人证书是指省住建厅或有关部门认可的机构培训考核颁发的《职业技能岗位证书》、《职业技能培训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有权企业培训考核颁发的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等。省住建厅豫建人教【2015】9号文公布的123家培训机构培训考核颁发的证书均可。(附件9号文)28此次新标准首次规定了个别资质等级企业的承包下限,如建筑工程特级企业承担单项合同额6000万元以上建筑工程施工;建筑工程一级企业承担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施工。新标准规定群体建筑无论基础是否相连均不能作为单体面积业绩。(原标准细则建设部建市【2007】241号文件规定:房建业绩牵涉到单位、单体、单项工程的均指单体建筑或连体建筑(同一基础)的。)2930《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填报说明企业申请新增项资质或已有资质升级必须既有全部资质考核合格企业此次按标准换证,企业的升级、增项,必须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合格。3332311.填写全称2.加盖公章3.填送时间4.表中全部内容须与附件资料一致。认真阅读,按要求填表。此次资质换证处√此次按审批权限先高后低全部填报。法人必须亲自签字和年月日。每项资质均需附空白表一份。特别注意电话必须真实、准确。法人必须亲自签字和年月日。此表为各项资质技术负责人的汇总表加填此表1.每项资质均需加填一份,放在技术负责人简历(四)后边;2.附件资料同时报1份。此处加盖企业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此处必须本人签名及年月日。每项资质都需填一份同时加填附件3表。按分专业,每专业由一级、二级顺序填。资质要求的专业人员填在前,职称由高到低填。资质标准上要求的岗位人员填在前面。资质要求的工种填在前,先高级工再中级工。没要求的填在后,先高后低,并按照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资料员、造价员、劳务员、测量员、试验员、标准员等等顺序号填。1.资质标准要求上有的填写;2.属企业自有机械设备;3.生产性的机械设备;4.电焊机、变压器、锅炉等不填。1.报多项资质的分别填写,一项资质的填写,再填写另一项资质的;2.业绩需累计的项目,一个业绩累计完,再填另一项业绩。联系电话必须真实、准确。34关于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问题仍执行住建部建市【2014】79号文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北京市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进一步明确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及招标代理机构(简称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合并、分立后涉及资质重新核定办理的有关要求,简化办理程序,方便服务企业,现将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后涉及资质办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下列类型的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申请资质证书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简化审批手续,经审核注册资本金和注册人员等指标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直接进行证书变更。有关具体申报材料和程序按照《关于建设部批准的建设工程企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和增补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函[2005]375号)等要求办理。可以按《实施细则》附件2提供材料1.企业吸收合并,即一个企业吸收另一个企业,被吸收企业已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并提出资质证书注销申请,企业申请被吸收企业资质的;2.企业新设合并,即有资质的几家企业,合并重组为一个新企业,原有企业已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并提出资质证书注销申请,新企业申请承继原有企业资质的;3.企业合并(吸收合并及新设合并),被吸收企业或原企业短期内无法办理工商注销登记的,在提出资质注销申请后,合并后企业可取得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完成工商注销登记的,可按规定换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逾期未提出申请的,其资质证书作废,企业相关资质按有关规定重新核定4.企业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分立,即由于经营结构调整,在企业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或各全资子公司间进行主营业务资产、人员转移,在资质总量不增加的情况下,企业申请资质全部或部分转移的;5.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分立,即经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批准,几家国有企业之间进行主营业务资产、人员转移,企业申请资质转移且资质总量不增加的;6.企业外资退出,即外商投资企业(含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国投资者退出,经商务主管部门注销外商投资批准证书后,工商营业执照已变更为内资,变更后新企业申请承继原企业资质的;7.企业跨省变更,即企业申请办理工商注册地跨省变更的,可简化审批手续,发放有效期1年的证书。企业应在有效期内将有关人员变更到位,并按规定申请重新核定。在重组、合并、分立等过程中,所涉企业如果注册在两个或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资质转出企业所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资质转入企业所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初审。二、上述情形以外的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合并、分立,企业申请办理资质的,按照有关规定重新进行核定。企业重组、分立后,一家企业承继原企业某项资质的,其他企业同时申请该项资质时按首次申请办理。三、内资企业被外商投资企业(含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整体收购或收购部分股权的,按照《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外经贸部令第113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外经贸部令第114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商务部令第155号)及《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建市[2007]18号)等有关规定核定,变更后的新企业申请原企业原有资质可不提交代表工程业绩材料。四、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后的企业在申请资质时应提交原企业法律承续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五、企业重组、合并、分立等涉及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变更的,按照实收资本考核。六、重组、分立后的企业再申请资质的,应申报重组、分立后承接的工程项目作为代表工程业绩;合并后的新企业再申请资质的,原企业在合并前承接的工程项目可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改制、重组、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07]229号)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5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建办市函【2015】385号35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建办市函[2015]385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标准》)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做好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换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换证范围我部和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核发的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须按照《标准》和《实施意见》换证(特级资质证书暂不换证)。二、换证程序(一)为提高换证审查效率,由我部负责审批资质的建筑业企业,除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不含民航)审查资质的企业外,换证审查工作委托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