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适用于垃圾焚烧-余热锅炉-烟气净化系统)(试行)江苏省电力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二○○六年十二月编制说明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填补新能源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空白,加强对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监督,促进工程质量管理和投产水平不断提高,江苏省电力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针对垃圾发电特点,补充编制了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垃圾发电工程部分)。大纲针对工程特点,向各责任主体宣讲质量监督相关规定、要求以及监检工作计划,保证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规范地开展监检工作,提高其工作质量。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垃圾发电工程部分)包括八个阶段,其中首次质量监督检查、土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锅炉水压试验前质量监督检查、汽轮机扣盖前质量监督检查和厂用电系统受电前质量监督检查分别套用《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火电、送变电部分)》中的《火电工程首次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火电土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火电工程锅炉水压试验前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火电工程汽轮机扣盖前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火电工程厂用电系统受电前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机组整套启动试运前质量监督检查、机组整套启动试运后质量监督检查和竣工备案前质量监督检查等三个阶段按新编《垃圾发电工程机组整套启动试运前质量监督检查大纲》、《垃圾发电工程机组整套启动试运后质量监督检查大纲》和《垃圾发电工程竣工备案前质量监督检查大纲》执行。本“质监大纲适用于江苏省境内全部垃圾发电建设工程。本“质监大纲自颁发之日起开始试行。本“质监大纲由江苏省电力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负责解释。1主持单位:江苏省电力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批准:审核:许平、尹元明、汪建玉执笔:方民强参加人员:徐惠兴、徐翊勤、陈代乐、朱培迭、钱立军2垃圾发电工程机组整套启动试运前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适用于垃圾焚烧-余热锅炉-烟气净化系统)1总则1.0.1.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统一垃圾发电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程序、方法和内容,规范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是指参与工程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调试、监理及生产运行等单位)及有关机构(有关机构是指工程施工过程中,参与试验、检测工作的各类试验室)的质量行为,加强垃圾发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确保电网安全,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充分发挥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特增补垃圾发电工程3个阶段性质量监督检查大纲。凡接入公用电网的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各类投资方式的新建、扩建、改建的火电建设工程,均应按上述相关典型大纲的规定进行质量监督检查。1.0.2.《垃圾发电工程机组整套启动试运前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以下简称本“大纲”)适用于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以下简称中心站)对配置垃圾焚烧-余热锅炉-烟气净化系统的火电或热电建设工程机组整套启动试运前的工程质量和进入整套启动试运阶段前的条件进行监督检查。1.0.3.机组整套启动试运前,是指按设计范围和规定标准全部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完毕;按《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以下简称“启规”)和《火电工程调整试运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以下简称“调试验标”)的规定,完成分部试运阶段工作后,具备机、炉、电、烟气净化第一次联合启动、机组开始整套启动试运阶段工作之前。1.0.4.机组整套启动试运,是对建筑、安装工程的设计、设备和施工质量的动态综合检验;是保证机组能安全、稳定、可靠地投入生产,及时形成生产能力,发挥环保效益和投资效益的重要环节。1.0.5.分部试运的质量是保证机组整套启动试运效果和调试质量的基础,也是保证机组投产水平的重要环节,因此,也是本阶段监检的重要内容之一。1.0.6.质量监督检查以重点抽查的方法进行。检查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时,对工程各“大纲”中重复性的条款一般只抽查一次。凡经检查符合规定、在后续工程中又未发生情况变化者;一般不再重复检查;1.0.7.根据工程设计中采用新设备和新技术的具体情况,中心站可结合工程的实际特点,补充编制其具体的监督检查细则,也可编制对本工程监督检查的“实施大纲”,保证检查的针对性和全面性。1.0.8.对国外引进设备工程的质量监检技术标准,按供货合同的约定执行。合同中3未作规定或规定不明确或国内、外技术标准有较大差异时,按由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单位协商确定,报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但执行标准不得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1.0.9.受社会监督的工程项目(4.3.1)由监检组相关专业分别检查。2质量监督检查的依据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大纲的引用而成为本大纲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大纲,然而,鼓励根据本大纲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大纲。《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暂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工业建筑部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导则》《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电力建设消除施工质量通病守则》《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电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电力基本建设热力设备化学监督导则》《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系列文件);《火电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系列文件);电建质监〔2005〕52号;建标〔2001〕40号;建标〔2002〕219号;建标[2006]102号;国电电源〔2002〕49号;GB50319-2000;国电电源〔2002〕896号;建质〔2003〕162号;建质〔1995〕140号;电建〔1996〕159号;DL647-2004;DL612-1996;DL5000—2000;DL/T889-2004;《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50150-200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200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2006;4《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4-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规程》第1部分:通则DL/T5161.1-2002;第2部分:高压电气施工质量检验DL/T5161.2-2002;第3部分: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互感器施工质量DL/T5161.3-2002;检验第4部分:母线装置施工质量检验DL/T5161.4-2002;第5部分:电缆线路施工质量检验DL/T5161.5-2002;第6部分:接地装置施工质量检验DL/T5161.6-2002;第8部分: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质量检验DL/T5161.8-2002;第10部分: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质量检验DL/T5161.10-2002;第12部分:低压电器施工质量检验DL/T5161.12-2002;第13部分:电力变流设备施工质量检验DL/T5161.13-2002;第16部分: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质量检验第17部分:电气照明装置施工质量检验《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本工程全部设计文件最终版;制造厂的有关技术文件、说明书。3质量监督检查应具备的条件DL/T5161.16-2002;DL/T5161.17-2002;国电发[2000]589号;DA/T28-2002;GB/T50328-2001;3.0.1.启动验收委员会已成立。试运指挥部及下设各工作组已经建立,并正常运作;3.0.2.机组整套启动试运应投入的设备和工艺系统及相应的建筑工程,已按设计范围和规定标准施工完毕,并经验收、签证完毕;3.0.3.施工图审查提出的必须整改的问题已整改完毕,管理闭环,已无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问题;3.0.4.有关设计变更、设备缺陷处理已闭环;3.0.5.机组和公用系统的分部试运已基本完成。机组整套启动试运空负荷调试阶段5应投入的设备及其工艺系统,己按规定经单机试运和分系统试运完毕,并经验收、签证完毕;合同规定由制造厂负责的单体或单机试运项目已调试完毕,并由建设单位组织调试、监理和生产单位验收、签证完毕;3.0.6.固态废弃物处理系统安装调试合格,具备投用条件;3.0.7.按《火电工程启动调试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调试规定”)对机组启动调试的前期工作和机组进入空负荷调试阶段前的调试项目已全部完成,且验收合格,签证完毕;3.0.8.国外引进设备的单机和分系统调试项目已全部完成,且验收合格,签证完毕;3.0.9.环境保护、烟气在线检测装置、劳动安全和职业健康等设施及其监测系统已按设计范围和规定标准施工完毕,经监理单位验收、签证完毕,具备启动试运条件,并取得环保部门同意投用的书面文件;3.0.10.消防系统已投用,并取得消防主管部门同意投用的书面文件;3.0.11.生产用电梯安装完毕,可以正常投入使用,已经取得地方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准用证;3.0.12.与电网管理部门有关机组上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等已签署完毕。涉及电网安全的技术条件已满足;3.0.13.生产准备工作已经就绪,符合“调试验标”和“启规”的相关要求,具备整套机组生产管理和运行维护的条件;3.0.14.机组整套启动试运阶段前形成的各类工程管理和技术文件、资料和安全保护试验记录按规定已分别收集齐全、整理完毕;3.0.15.机组整套启动试运方案、措施已经编制完成,审批手续完备;3.0.16.按本“大纲”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由工程质量监督站或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相关主体进行了本阶段工程质量预监检,对存在的问题已经处理完毕,并实施闭环管理;3.0.17.按“大纲”规定,质监中心站已对本阶段前的工程重点项目和关键部位实施了质量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已经处理完毕。4质量监督检查的内容和要求4.1对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4.1.1.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4.1.1.1.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4.1.1.2.规范地执行项目法人制、合同管理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资本金制等工程建设五项制度;4.1.1.3.对设计、施工、调试、监理和设备监造各单位以及设备订货等方面工作均实施了招标投标制度。各类招标、投标文件和合同齐全;64.1.1.4.质量体系健全并运转有效,工程质量处于有效控制状态;各项工程管理、质量管理制度齐全,实施有效;4.1.1.5.工程档案管理制度健全、管理人员到位。关于施工、调试等各单位移交资料的管理办法己制订,档案案卷构成的要求已明确;4.1.1.6.已按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完成施工图审查;4.1.1.7.按规定组织设计交底和图纸会检;4.1.1.8.无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或因要求承包方压缩合理工期而影响工程质量等行为;4.1.1.9.按合同规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质量标准,相应建立的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和检查验收标准及办法等能有效实施;4.1.1.10.督促、检查监理单位完成机组整套启动试运前的全部施工和调试项目质量验收、签证;对设备制造厂负责单体和系统调试的和国外引进设备已按供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单机(单体)和分系统调试的,建设单位组织调试、监理和生产单位验收、签证完毕;4.1.1.11.协助试运指挥部按“启规”的要求开展工作;机组启动试运的组织分工,工作制度和调试计划及技术标准已经制订并落实,符合“启规”和“验评标准”的规定;4.1.1.12.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采用的“四新”已审批;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