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开征遗产税可行性【摘要】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财富积累日益增加,许多居民的个人资产已经达到了一定的规模。然而伴随着个人资产的增加,贫富差距也越来越大。本文结合中国当前贫富差距越来越大的国情来看,说明开征遗产税是缓解中国目前贫富悬殊的一个有效方法之一。因此,制定有效的遗产税法,开征遗产税,加强对遗产继承分配的国家干预和社会调节已具迫切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历史意义。【关键词】遗产税贫富差距可行性重要性中国当前的中心任务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和谐社会面临的最大挑战,又在于呈逐年拉大之势的贫富差距。在这个时候,如何采取有效措施调节或拉近现实的贫富差距,是包括税收在内的所有政府手中掌握的经济调节手段的当务之急。遗产税正是这样一种难得的、最适宜于市场经济环境的调节贫富差距的手段。遗产税的开征,实质上是国家对多方面的政策目标的综合考量,借以贯彻、落实多方面的政策目的,尤其是“均富”的目的。所以中国也可以学外国开征遗产税,本文在此就对这一问题展开讨论。一、概念介绍遗产税(InheritanceTax)又称继承税,是以财产所有者死亡以后所遗留的财产为征税对象,向遗产的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征收的一种税,即以死亡公民的遗产为课税对象,以遗产管理人,执行人或受让人为纳税义务人的一种独立的税,属于财产转移税。因此在英国曾被称为“死亡税”(DeathTax)。遗产税是一个古老的税种,早在古罗马时期就有这种税。近代意义上的遗产税已有400多年的历史。在现代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各国普遍开征了遗产税。(一)中国遗产税的发展历程及现状中国在20世纪40年代曾经开征过遗产税。据有关专家考证,中国的遗产税思想最初萌芽于孙中山先生的“节制资本”思想。新中国成立以后也曾经设立过遗产税,但是由于条件不具备而没有开征。(1)在1949年11月底至12月初召开的首届全国税务会议上,确定了统一全国税收制度、税收政策的大政方针,提出了设立14种税收的方案,其中包括遗产税;(2)在同年6月召开的二届全国税务会议上,决定遗产税暂不开征;(3)1953年8月11日提出:遗产税应准备在适当的时机征收;(4)1955年12月30日提出:遗产税应当在1956年内开征;(5)在1956年1月底至2月初再次研究了是否开征遗产税的问题。结论是:以不开征遗产税为好;在后来的1958年、1973年、1984年3次重大税制改革中,遗产税都没有被列入计划。因此,至今中国仍然没有开征遗产税。二、中国征收遗产税的可行性条件虽然中国要开征遗产税在征管上还存在着如下问题:如个人财产登记和申报制度不健全,遗产数量难以确认,逝者信息难以及时获得、遗产在征收遗产税以前被分割或者转移,目前的征管环境和条件对形态多样的遗产难以做到综合性整体掌控,财产评估制度不完善、遗产价值确认困难、评估费用开支较大等一些阻碍遗产税开征的边缘性问题,但是,中国已经基本具备了开征遗产税最应该具备的基础的条件。参照国际上开征遗产税与赠与税的经验,衡量一个国家是否有条件开征遗产税,应该考虑以下三个基本指标:首先要看人均GDP,这是一个很重要的指标;其次要看居民储蓄水平,若储蓄水平很低,那么遗产税与赠与税就没有开征的必要;第三要看高收入阶层在储蓄水平里所占比重,具体来说可以用两个指标来衡量,一个是银行指标,另一个就是基尼系数。以下是中国近期这几个指标的具体数据分析。1.人均GDP。2008年中国的人均GDP已经达到了3000美元。中国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国家统计局前局长李德水在全国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记者会上表示,2008年中国GDP总量为30.067万亿元人民币,折合4.3274万亿美元。按13亿人口计,人均GDP首度突破3000美元,达3266.8美元;2.居民储蓄水平。中国的储蓄率一直维持在一个很高的水平。2005年国内储蓄率高达51%,而同期全球平均储蓄率仅为19.7%;截至2007年12月底,中国城乡居民人民币储蓄存款余额已经达到了17.25万亿元,其中,占储蓄总数20%以上的高收入阶层,他们的存款占总储蓄额的60%以上。据分析,在全国高收入家庭中,资产总量在100万元以上的家庭,全国大概有1000万户以上。这说明了中国已有相当一批人进入了高收入阶层。2007年美国仍是百万美元资产家庭最多的国家,其次依次为日本、英国、德国和中国;2008年底,中国的百万美元资产家庭数量超过了德国。3.基尼系数。据中国权威部门的一份报告显示,“0.4%的人掌握了70%的财富,财富集中度高于美国。”据中国人民大学的有关调查表明,中国的基尼系数已达0.561,远远超过国际公认的警戒线0.4,如果不分城乡,收入最高的20%的人群占有收入份额近60%,而收入最低的20%的人群仅占有收入份额的3%。城乡差距正在逐渐拉大,从1996年的2.27倍增加到2007年的3.33倍。2005年的《中国人类发展报告》列举了一组惊人的数据:在全国收入最高的10%人群中,93%是城镇居民,7%是农村居民;而在收入最低的10%人群中,城镇居民只占1.3%,农村居民占98.7%。地区差距仍然较大。以城镇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看,在平均值15977元以上的只有1/3的省、直辖市、自治区,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最高的上海市(28838元)是最低的甘肃省(12060元)的2.39倍。无论在个人或社会群体之间,还是城乡之间、地区之间,贫富差距都明显存在,甚至有越来越大的发展趋势,收入分配改革又渐行渐近。国家税务总局表示将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充分发挥税收在收入分配改革中的调节作用。对富人缺乏有效的税收征管,被认为是导致中国贫富差距加速扩大的一个重要因素。中国人均GDP、居民储蓄水平、高收入阶层人数等反映收入财富占有差距的结构指标已显示中国社会的贫富差距确实在渐渐加大,这些都构成了开征遗产税的现实可行性条件。三、国外遗产税给中国提供的借鉴征收遗产税,对于健全国家的税收制度,适当调节社会成员的财富分配,增加政府和社会公益事业的财力,维护国家权益,具有积极意义,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法制建设加强的表现,因而成为当今世界许多国家征收的一个税种。近代遗产税起源于荷兰,时间是1598年。英国于1694年开征,法国于1703年开征,意大利于1862年开征,日本于1905年开征,德国于1906年开征,美国于1916年开征。据有关部门统计,目前世界上有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征收遗产税。(一)世界各国征收遗产税的状况目前世界上的遗产税制度可以分为总遗产税制(对遗产总数征税)、分遗产税制(在遗产分割按继承人继承财产分别征税)和混合遗产税制(在遗产分割前征税并对分割后继承财产征收继承税),以前两者居多。美国:遗产税制属于总遗产税制,遗产税和赠与税合并采用统一的累进税率,最低税率为18%,最高税率为50%,后者适用于遗产额达到2500万美元以上的纳税人,当中包括其个人在世界各地的所有资产。另外,遗产额在60万美元以下者免征遗产税,而对于非居民,只需将在美国本土内的资产支付遗产税,最低税率为6%,最高税率为30%。目前最高的是48%,但会逐步降低,到2009年约为45%。到了2010年,遗产税便会取消,但到了2011年便会恢复遗产税,届时遗产税更高达55%。据统计,07年美国征收遗产税达300多亿美元。日本:采取继承税制,即根据各个继承遗产数额的多少课税,是典型的分遗产税制。对居民而言,不论其继承的遗产是在境内还是在境外,都要对其遗产征税;对非居民,仅就其在日本继承的遗产承担纳税义务。日本继承税税率共分13个档次,从10%到70%。据统计,08年日本遗产税收入占其总税收收入的3.5%。德国:分遗产税制,实行7级超额累进税率,其税率从7%到50%不,也给德国带来了很大一笔税收收入。。从各国对遗产税的征收情况来看,遗产税能够给国家带来相当可观的税收收入。(二)外国遗产税的征收对我国的启示1.在遗产税与赠与税的配合征收方式上,选择开征遗产税的同时开征赠与税,单独设立赠与税的方式。赠与税是对财产所有者生前赠与他人的财产征税,是遗产税的辅助税种,用于弥补遗产税的漏洞,防止纳税人利用生前的财产转移来逃避遗产税。故遗产税欲行之有效,必须与赠与税互相配合,同时为了防止纳税人进行避税,在赠与税的税率设计上不应低于遗产税的税率结构,从而使财产所有人不论以赠与方式还是遗产继承方式转移财产,其所承担的税负都是趋于均等,以堵住逃避税收的漏洞,最终发挥有效调节社会成员财产收入不均的作用。2.在征税依据的选择上,中国可采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取的混合使用的方法,根据属人与属地相结合的原则,同时采用国籍标准、住所标准和财产所在地标准。3.在课税对象的确定上,中国也应参照国际通用的做法,将课税对象确定为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和其他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对财产的估价采用市场价值,即以财产所有者死亡时的财产市价为标准。同时,在税基的设计上也宜采用宽税基,尽可能包括纳税人的各类遗产。4.在征税范围的选择上,本着征税面宜窄不宜宽的原则。中国征收遗产税不是以增加财政收入作为主要目的,而是以调节财富的分配、防止财富过度向少数人集中、促进共同富裕为目的,其调节对象是少数人的巨额遗产。一般来说,下列支出应在税前进行扣除:丧葬费用、财产所有者生前应偿而未偿的债务和抵押财产、遗产管理费和公益捐赠。其中,公益捐赠是指用于慈善、教育、卫生、体育、科研、学术等方面的捐赠。而且,必须通过国家民政部门批准的机构作为中介,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出具有效凭据,才能进行抵扣。我国可以考虑适当提高公益捐赠的扣除数额,以鼓励财产所有者进行公益捐赠。总之,我国开征遗产税将面临较大的挑战,只有不断地完善税收制度,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和法制观念,遗产税才能真正发挥其财政职能和经济职能。四、中国开征遗产税将产生的积极效应(一)结合中国目前的国情和国外征收遗产税的情况来看,中国开征遗产税将会有如下好处1.通过征收遗产税,可以为政府增加一定数量的财政收入。遗产是一项新的税源,虽然目前可能征得的税款不多,但是对于一些财力并不宽裕的地方政府来说也是一种有效的财政收入。另外,从发展趋势来看,中国的遗产税将是一个税源稳定、具有一定增长潜力的税种。2.有利于平均社会财富。据有关资料显示,在目前银行6万多亿元储蓄存款中,20%的高收入户占了80%存款,说明社会财富在向少数人集中。而因贫穷失学的儿童也达到100万人。另外,还有4000万人连温饱问题还没有解决。开征遗产税,可以对社会财富进行一次再分配,将一部分富人的遗产转为国家所有,用于社会需要,有利于调节社会财富的分配,缓解贫富悬殊的矛盾。3.开征遗产税可以填补中国现行税制中的一项空白,有利于完善中国的税制。就遗产税本身的特点而言,这种税可以说是所得税的补充或者延伸,也可以说是一种特殊的所得税——对遗产所得的征税,还可以说是财产征税制度的完善。应当说这样征税是合情合理的,也是与纳税人的负担能力相适应的。4.开征遗产税有利于对外交往中维护中国政府和中国公民的权益。目前的情况是,一些征收遗产税的国家对中国公民在其境内的遗产和本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的遗产征收遗产税,而中国没有开征遗产税,等于自动放弃了对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外的遗产和外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的遗产的税收管辖权,将中国政府应征的税款无偿奉送外国政府。这种不平等的状况是不合理的,也不符合国际惯例。因此,开征遗产税有利于在对外交流中维护中国政府和公民的权益。5.征收遗产税可以促使富有者子女自强自立。发达国家子女不论父母多么富有,18岁之后都要独立生活。如果一个富有者给后代留下的是巨额财产而不是创业的本能,那么他的后代就可能成为躺在父辈基业上的寄生者。对社会也会产生许多负面影响。开征遗产税后,继承的遗产相对减少,子女必须靠自己的努力而非前辈财富的荫庇,才能享受优越的生活。因而有利于鼓励勤劳致富。6.可以促使富有者更加注重子女(继承人)的教育,提高他们的自身素质。有关专家指出,21世纪,中国的教育事业将是蕴育着巨大商机的最大市场,征收遗产税无疑对促进这个市场成熟与开发具有积极意义。7.开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