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作经营合同订立合同各合作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身份证号码: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身份证号码: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身份证号码:(其它合作人按上列项目顺序填写)合作人各方本着自愿、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作协议如下:第一条合作内容各方自愿合作经营,该合作事业所有资产按投资份额各方共同所有。第二条合作名称、主要经营地,经营地点为。第三条合作经营项目和范围。2第四条合作期限合作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合作期满可续订合作合同。第五条出资额、方式、期限一、合作人以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元,占总出资额的%。合作人以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元,占总出资额的%。合作人以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元,占总出资额的%。(其它合作人同上顺序列出)二、各合作人的出资,于年月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三、本合作出资共计人民币元。合作期间各合作人的出资仍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作终止后,各合作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第六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一、合作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二、盈余分配,以出资额为依据,按比例分配。3三、债务承担:合作债务先由合作财产偿还,合作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作人的出资额为据,按比例承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10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第七条加入、退出,出资的转让一、加入1、需承认本合同,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2、新合作人加入需经全体合作人同意,承认并签订合作协议;3、除加入协议另有约定外,加入的新合作人与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加入的新合作人对加入前合作事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退出1、自愿退出。合作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作人可以退出:①合作协议约定的退出事由出现;②经全体合作人同意退出;③发生合作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作事业的事由。退出前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作人。合作人擅自退出给合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2、当然退出。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出: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4④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作事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以上情形的退出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出生效日。3、除名退出。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①未履行出资义务;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作事业造成损失;③执行合作商行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④合作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对合作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出。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合作人退出后,其他合作人与该退出人按退出时的合作事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三、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作人转让其在合作事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作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加入对待,否则以退出对待转让人。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作事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作协议即成为合作事业的合作人。合作人或他人可以加入、退出、转让,但须经双方同意,并办理增加出资额的手续或订立加入、退出、转让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第八条财务、管理、重大活动5合作事业在经营期间应严格执行财务制度,由负责保管和收银,负责记账。当月盈余于次月1至7日前结算,并制作结算单。合作事业的收支款项应统一在银行设立的账户中流转,开户银行和银行账号由双方确定后,列入备忘录或补充合同中。合作事业的所有工作人员的录用及工资标准由合作人协商确定。重大的合同、决策、开支、经营等活动须经合作各方协商同意并在备忘录上签字。第九条合作人分工一、为合作负责人。其权限是: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2、对合作事业进行日常管理;3、出售合作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4、管理财务开支;5、。二、其它合作人的权利:1、参予合作事业的管理;2、听取合作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3、共同决定合作重大事项4、监督财务开支;5、。第十条合作人的权利和义务6一、合作人的权利:1、合作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监督权和表决权;2、合作人享有合作利益的分配权;3、合作人分配合作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作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作人共有;4、合作人有退出的权利。二、合作人的义务:1、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作财产的统一;2、分担合作的经营损失的债务;3、为合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一条禁止行为一、未经全体合作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作人共同所有,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二、禁止合作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作竞争的业务。三、除合作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外,合作人不得同本合作事业进行交易。四、合作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作利益的活动。五、禁止私自挪用、转借、转让合作事业的货物及流动资金。六、如合作人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合作事业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合作负责人决定除名。第十二条合作经营的继续7一、合作如有以下事由之一,应延续合作经营:1、合作事业有赢余;2、合作事业有转机;3、合作人要求延续;4、合作事业有很大的前景。二、在退出的情况下,其余合作人有权继续以原合作事业名称继续经营原合作事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作人加入经营。三、在合作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作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作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作人继续经营。第十三条合作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一、合作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1、合作期届满;2、全体合作人同意终止合作关系;3、合作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4、合作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5、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作事业解散的其他原因。二、合作终止后的事项:1、推举清算人,并邀请中间人参与清算。82、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作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3、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作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作共同财产偿还,合作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作人按出资比例承担。第十四条纠纷的解决合作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作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的,一方可经退出程序退出,或可依法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五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对全体合作人有约束力。第十六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合作人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第十七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合作人各执一份,送存一份。全体合作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