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附脱附催化燃烧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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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吸附*催化净化装置技术规范二设计原则1、贯彻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基本国策、执行国家的相关法规、政策、规范和标准;2、根据本工程实际情况、选用适合本工程特点、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处理工艺,安全可靠的工艺路线和设计参数,为工程项目的尽早实施,为废气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设计创造良好的环境;3、废气处理设施总平面布置力求布局合理,工艺流程顺畅,,环境布局优美,并节约用地,占地面积少,使废气处理工程与周围环境及景观达到协调一致;4、选择稳妥可靠、技术先进、投资省、运行费用低、管理简单.、维修量少、运行灵活的处理新工艺和设备,确保废气处理设施长期稳定行,达标排放;5、该装置位于化工易燃易爆场所,必须严格执行现行的防火防爆、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国家和地方颁布规范、法规和标准;6、选用噪声小的设备,注意节能降耗,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7、处理后达到排放标准。三设计依据GB3836爆炸性其他环境用电气设备GB/T3923.1纺织品、织物拉伸性能第1部分GB/T7701.5净化空气用煤质颗粒活性炭GB12348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二级标准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9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51排气筒设计规范GB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87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J87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HGJ229工业设备、管道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HJ/T1气体参数测量和采样的固定位装置HJ/T386工业废气吸附净化装置HJ/T389-2007工业有机废气催化净化装置HJ2000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JJF1049温度传感器动态响应校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1987】002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第25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国家计划委员会1990年《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2】第13号总参照《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6-2013和《催化燃烧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7-2013四总体要求4.1一般规定(1)吸附浓缩催化燃烧法治理工程应按照国家相关的基本建设程序或技术改造审核程序进行。总体设计应满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2)治理工程应遵循综合治理、循环利用、达标排放、总量控制的原则。治理工艺设计应本着成熟可靠、技术先进、经济适用原则,并考虑节能、安全、操作简便,确定主要工艺流程。同时考虑其前瞻性。(3)治理工程应与生产工艺水平向适应,治理设备应作为生产系统的一部分进行管理,治理设备应与产生废气的相应生产设备同时运转。(4)治理工程在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及其他污染物的治理与排放,应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规和标准的相关规定,防止二次污染。(5)经过治理后的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或地区相关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相关规定(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排气筒的设计应满足GB50051的规定。(6)污染物与污染负荷1)吸附法治理有机废气的范围、进气的浓度要求和限值,以及不适用于处理的废气情况,如对含有颗粒物及气溶胶类物质,需通过干法或湿法过滤等方式预先除去。2)由于有机物的易燃性和存在爆炸的危险,在有机废气的治理中安全性是首先需要考虑的因素。对有机物的浓度要求一般规定为控制在其爆炸极限下限的25%以下。3)粉尘易于附着在吸附剂的表面上,少量的粉尘就会对吸附剂的吸附能力、使用寿命产生很大的影响因此经过预处理以后废气中的颗粒物含量应低于5mg/m3。4.2工程构成治理工程由主体工程系统和辅助系统组成。主体工程系统通常包括废气收集、预处理和催化燃烧等单元,若治理工程产生二次污染时,还应包括二次污染的治理设施。辅助系统包括电气仪表、控制系统、废气检测和排水等单元。4.3场址选择与总图布置场址选择与总图布置应参照标准GB50187规定执行。治理设备的布置应考虑主导风向的影响,以减少有害气体、噪声等对环境的影响。如果在下风向无居民区,应布置在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对于有机废气的治理,在场址选择中主要考虑有机物的易燃和爆炸的危险,应按照消防要求留出消防通道和安全保护距离。同时要考虑因地制宜地利用厂区空间,降低治理成本。五工艺设计5.1一般规定(1)在进行工艺设计上要本着成熟可靠、国内先进、经济适用原则,同时要考虑节能、安全和可操作性。(2)对于本项目有机废气的治理设备,设计裕量为20%。(3)吸附装置的净化效率不得低于95%,催化燃烧装置的净化效率不得低于97%。(4)排气筒的设计应满足GB50051的规定5.2工艺路线的选择(1)废气治理,应通过对废气的组成、温度、压力、污染物的性质、污染物的含量、流量、污染物产生方式(连续或间歇、均匀或非均匀)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选择经济适用、安全可靠的治理工艺。(2)废气的吸附使用固定床吸附器,采用原位再生工艺,吸附剂定期进行再生,吸附器采用一用一备或多用一备的原则;吸附器的数量需要根据所设计的单个吸附器有效吸附时间和再生时间确定。(3)热气流(空气、惰性气体或烟气)再生--催化燃烧。浓缩再生后的高浓度废气采用催化燃烧工艺进行分解净化。(4)需要采用热气流吹扫再生,再生后产生的高浓度废气多采用催化燃烧型进行分解净化,同时回收热量,利用燃烧后所产生的热量用于吸附剂的再生,可以降低废气的治理成本。(5)当废气中含有不适于再生处理的有毒物质时,吸附了有毒物质的吸附剂整体进行处置。如废气中含有某些剧毒或恶臭物质时,吸附以后不宜进行脱附,通常与吸附剂一起进行整体处置。5.3工艺设计要求5.3.1废气收集废气收集系统设计应符合GB50019的规定。在保证集气和排风效果的基础上,集气罩的配置应与生产工艺协调一致,尽量不影响工艺操作。同时尽量减少排风量,以减轻吸附装置的负担。5.3.2预处理吸附法对废气中的粉尘、气溶胶和一些引起吸附剂中毒的物质要求严格,在废气进入吸附器之前必须将粉尘、漆雾处理干净,并对气溶胶进行破坏。预处理设备应根据废气的成分、性质和影响吸附过程的物质及含量进行选择。5.3.3吸附装置和催化燃烧装置(1)吸附装置在HJ/T386-2007《工业废气吸附净化设备》中,对吸附装置的基本性能做出了原则性的要求。吸附剂的选择,其性能应满足GB/T7701的要求。在吸附剂选定后,吸附剂用量应根据一个吸附周期内吸附床层的动态吸附量确定。吸附器的净化效率应不低于90%,同时装置出口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应低于国家、地方和行业相关排放标准的要求。吸附器的压力损失宜低于4kPa。(2)催化燃烧装置催化剂的工作温度应低于700℃,并能承受900℃短时间高温冲击。设计工况应大于8500h。催化燃烧装置的设计空速宜大于10000h-1,但不应高于4000h-1。进入燃烧室的气体温度应达到气体组分催化剂上的引燃温度,混合气体按照引燃温度最高组分确定。催化燃烧装置的压力损失应低于2kPa。治理后产生的高温烟气宜进行热能回收。5.3.4吸附剂再生使用热空气再生时,对于活性炭和活性炭纤维吸附剂,热气流温度应低于120℃;利用热气流再生吸附器时,严格控制进入吸附器的热气流的温度,吸附器尾气中的有机物浓度不能超过其爆炸极限下限的25%浓度限制,不能有造成爆炸的危险。5.3.5催化燃烧后处理当废气中的有机物中只含有碳氢、化、氧元素时,经过催化燃烧形成二氧化碳和水。对于一些含S、N、Cl等的杂原子有机化合物,经过催化燃烧后会产生SO2、HCl、NOx等二次污染物,因此对燃烧尾气需要进一步进行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对于低浓度的有机废气,经过吸附和热气流解吸后,废气中的有机物被浓缩,再采用催化燃烧设备进行处理。进入催化燃烧器的气流中有机物的浓度应控制在其爆炸极限下限的25%以下。因此,实际上进入吸附器的有机物浓度应该是远低于其爆炸极限下限的25%。经过催化燃烧后产生的高温烟气的余热。在大多数情况下是用于吸附器的再生,降低设备的运行费用,也可以用于余热锅炉或引入生产工艺中。利用高温烟气的余热对吸附器进行再生的方式有两种:一是通过冷风机在高温烟气中补充部分新鲜空气,使烟气温度降到吸附剂再生所需要的温度后直接引入吸附器进行吸附剂的再生。二是增加一个气-气换热器,利用高温烟气加热新鲜空气至吸附剂再生所需要的温度后引入吸附器进行吸附剂的再生。在HJ/T389-2007《工业有机废气催化净化设备》中,对催化燃烧器的基本性能进行了规定,可以作为设计的依据。5.4二次污染物控制(1)预处理和后处理设备所产生的废水应集中进行处理,达到相应排放标准后排放。也可以排入企业的污水集中处理系统进行处理。当使用湿法前处理装置时,会产生一定量的含有机物的废水;当吸附剂的再生采用水蒸气置换再生,后处理采用冷凝分离装置时,会产生少量但浓度很高的有机废水,都需要进行处理达标后排放。但是对于废气处理装置而言,单独设计一套废水处理系统往往是不经济的,如果企业本身具有污水集中处理系统,在设计负荷允许的情况下可以排入进行集中处理。(2)干法和湿法预处理装置中所产生的粉尘和废渣,更换下来的过滤材料、吸附剂和催化剂应收集后进行集中处理。治理装置所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主要是干法和湿法前处理装置中所产生的粉尘和废渣、更换下来的过滤材料、吸附剂和催化剂,都需要收集后进行集中处理。催化剂中由于含有贵金属成分,可以送到相关单位进行回收。(3)经过催化燃烧后所产生的高温尾气的需进一步进行处理达标再排放。已经得到净化的废气应该根据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要求进行高空排放。排气筒高度应符合相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排气筒的设计应满足GB50051的规定。(4)系统噪声控制应满足GBJ87和GB12348的要求。5.5安全措施(1)由于有机废气易燃、易爆,在进行有机废气治理装置的工艺设计时,安全措施是首先要进行考虑的因素。规定除了符合安全生产、事故防范的相关规定以外,工艺系统中必须安装事故自动报警装置。(2)废气治理系统与主体生产装置之间、管道系统的适当位置,应安装可靠的阻火器,阻火器性能应按照HJ/T389-2007中的规定进行检验。至少应该在有机废气处理系统与主体生产装置之间以及催化燃烧装置与管道系统之间安装阻火器。(3)风机、电机和置于现场的电气、电仪等应具有防爆功能。对于有机废气的处理必须选用具有防爆功能的风机、电机和电控柜。(4)由于吸附过程是一个放热过程,当处理高浓度有机废气时,如果吸附器的散热效果不好,吸附器会有明显的温升。吸附器内温度升高不但会降低吸附剂的吸附效果,还会造成着火和爆炸的危险。在吸附操作周期内,吸附了有机气体后吸附床内的温度应低于83℃。当吸附器内的温度超过83℃时应自动报警,并立即中止吸附操作。为了防止碳层异常超温以及其他可能引起的火灾,必须在吸附炭床内设置灭火系统防止火灾的发生。(5)当使用活性炭和活性炭纤维作为吸附剂,并采用热气流吹扫方式再生时,热气流的温度控制在120℃以下。(6)当使用分子筛作为吸附剂,并采用热气流吹扫方式再生时,热气流的温度控制在200℃以下。(7)对于催化燃烧装置,必须设置防爆泄压装置,防爆泄压设计应符合GB50160的要求。为了防止发生爆炸后对人员造成伤害,泄压口应该安装在燃烧装置的顶部或背部能够避开操作人员的位置。(8)催化燃烧器主体的温度很高,进行整体保温,降低热量损失。外表面温度应低于60℃,防止人员烫伤。(9)治理装置安装区域应按规定设置消防设施。(10)治理设备应具备短路保护和接地保护,接地电阻应小于4Ω。(11)室外治理设备应安装符合GB50057规定的避雷装置。六主要工艺设备与材料6.1设备用材(1)主要工艺设备的性能应满足本工艺设计五的要求,并有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