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交投宜张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杜绝“三违”,实现安全文明施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项目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严格执行国家、地方、行业及企业对员工安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适时组织员工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从业人员应按规定持有效的资格证书上岗第三条教育培训的组织实施各单位负责本单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具备安全教育培训条件的单位,可以自主教育培训,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教育培训机构,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不具备安全教育培训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教育培训机构,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各单位应当将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保证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第四条教育培训的形式和方法安全教育培训的形式和方法可根据教育培训的内容和对象灵活选择。主要方法有:课堂讲授、实地操演练、案例分析、读书指导、趣味宣传等。经常性安全教育培训的形式有:每天的班前班后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安全活动日,安全生产会议,各类安全生产培训班,事故现场分析会,办安全宣传栏或展板粘贴安全生产招贴画、宣传标语及标志,安全知识竞赛等。第五条教育培训的对象各单位应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作业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作业人员。各单位作业人员应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作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凡是参建单位的作业人员均应参加本单位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第六条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取得由交通运输部颁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任职,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少于32学时。每年应进行安全再培训,再培训时间不少于12学时。第七条项目负责人的教育培训内容有:(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和规范;(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七)其他需要教育培训的内容。第八条专职安全员的教育培训内容有:(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和规范;(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第九条安全生产再培训的主要内容是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本领,包括:(一)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和规范;(二)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知识;(三)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四)典型事故案列。第十条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包括电工、金属焊接与切割工、电梯驾驶员、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员、起重机司机、起重司索指挥员、登高架设工、爆破工、锅炉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和操作技能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上岗。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期进行复审,未按期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者,其操作证自动失效。第十一条其他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各单位其他作业人员是指除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从事工程施工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的人员。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前必须接受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禁止未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未具备与其工作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意识、知识和技能的作业人员上岗。对新进作业人员应进行项目部、分部(工区、队)、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一)项目部级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主要是:本项目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本项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力和义务;有关事故案例等。(二)分部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内容主要有:本分部安全生产状况和规章制度;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标准;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安全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事项;有关事故案列;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三)班组级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主要有:岗位操作规程;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有关事故案例;其他需培训的内容。新进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其中,农民工每年必须接受再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第十二条作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进行相应的班组级安全教育培训。第十三条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施工及续岗、转岗、换岗的职工在重新上岗前必须进行一次安全教育。第十四条教育培训的档案管理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档案,建立相应的管理台帐,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做好教育培训相关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参加培训和考核的人员需签字确认,培训教材、资料的发放要有领用记录,培训活动现场要有图片或影像资料。第十四条教育培训的监督管理各单位的母体单位负责对各单位安全教育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安全教育培训情况接受驻地办、业主代表处、指挥部(总监办)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计划的制定及其实施的情况;(二)各单位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的教育培训情况;(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的情况;(四)其他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情况;(五)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的情况;(六)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第十五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监理单位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在安全考核中扣减相应的分数。逾期不改或情节严重的,应给予相应的处罚。(一)未将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工作计划并未保证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二)未建立健全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档案的;(三)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的;(四)未对雇佣农民工进行教育培训的;(五)编造安全培训记录、档案的。第十六条本制度由湖北交投宜张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