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召回管理办法修订情况品管中心主要内容一、强化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二、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三、强化依法监管严格执法一、强化食品安全风险防控1、明确流程和适用范围一是召回流程: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处置和监督管理;二是适用范围: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其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包括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保健食品以及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食用农产品。(第2条、第45条)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不安全食品是指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其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第四十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保健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对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食用农产品的停止经营、召回和处置,参照本办法执行。一、强化食品安全风险防控2、停止生产经营一是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现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经营生产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第8条)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采取通知或者公告的方式告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消费者停止食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停止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一、强化食品安全风险防控2、停止生产经营二是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不安全食品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相关经营者停止经营不安全食品。(第9条、第10条)第九条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发现食品经营者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相关经营者停止经营不安全食品。第十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网络食品经营者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依法采取停止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措施,确保网络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不安全食品。一、强化食品安全风险防控2、停止生产经营三是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不安全食品未销售给消费者,应当立即追回(第11条)第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不安全食品未销售给消费者,尚处于其他生产经营者控制中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追回不安全食品,并采取必要措施消除风险。一、强化食品安全风险防控3、召回一、什么样的食品需要召回?-------食品危害性是重要衡量标准食品异物、食品变质、超保质期、病死畜禽等问题是否应当召回?《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召回的问题食品应当为“不安全食品”,是指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和其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第二条)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不安全食品是指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其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解读:“危害性”是召回的必要条件。判断有没有危害,可根据实际发病情况和专家判断。《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食药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建立由医学、毒理、化学、食品、法学等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专家库,提供专业支持。一、强化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二、如何召回?--------实行分级按时限召回一级召回是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启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二级召回是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一般健康损害的,应当在48小时内启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三级召回是对标签、标识存在虚假标注的食品,应当在72小时内启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第13条)第十三条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和紧急程度,食品召回分为三级:(一)一级召回: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24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二)二级召回: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一般健康损害,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48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三)三级召回:标签、标识存在虚假标注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72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标签、标识存在瑕疵,食用后不会造成健康损害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改正,可以自愿召回。解读:规范了召回的启动和召回时限一、强化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三、标签问题如何召回?--------分情形实施召回近年来“食品标签问题”常常成为职业打假人和食品企业争议的重要话题。《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对此给出了明确解决办法:对于标签、标识存在虚假标注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72小时内启动召回;对于标签、标识存在瑕疵,食用后不会造成健康损害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改正,可以自愿召回。(第13条第3项)第十三条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和紧急程度,食品召回分为三级:(三)三级召回:标签、标识存在虚假标注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72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标签、标识存在瑕疵,食用后不会造成健康损害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改正,可以自愿召回。解读:区分了标签原因召回的情形,也就是说,食品危害性是召回的重要衡量指标。另外,对于因“食品标签问题”被召回的食品,《食品召回管理办法》也指出,食品生产者可以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继续销售。但是,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在确保食品安全的前提下,防止虚耗社会成本和不必要浪费。(第25条)第二十五条对因标签、标识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可以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一、强化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四、召回情形--------分为主动召回和责令召回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不安全食品后应当主动召回。食品生产者应当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而没有主动召回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第12条)第十二条食品生产者通过自检自查、公众投诉举报、经营者和监督管理部门告知等方式知悉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主动召回。食品生产者应当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而没有主动召回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一、强化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五、经营者召回对因食品经营者自身原因所导致的不安全食品,应当在其经营的范围内主动召回。(第20条)第二十条食品经营者对因自身原因所导致的不安全食品,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经营的范围内主动召回。食品经营者召回不安全食品应当告知供货商。供货商应当及时告知生产者。食品经营者在召回通知或者公告中应当特别注明系因其自身的原因导致食品出现不安全问题。解读:对因经营者自身原因造成的不安全食品,既要及时召回防止食品安全隐患,又要尽量避免对无责的食品生产者造成不良影响。一、强化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六、生产者追回对不安全食品尚未销售给消费者,尚处于生产经营者控制中时,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追回不安全食品,并采取必要措施消除风险,防止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和风险蔓延。(第11条)第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不安全食品未销售给消费者,尚处于其他生产经营者控制中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追回不安全食品,并采取必要措施消除风险。解读:追回的过程只适用于问题食品没有流通到消费者手里,仅仅流通在生产经营者手中。对于这种情形,企业可以不完全按照召回流程。一、强化食品安全风险防控4、处置对因停止生产经营、召回等原因退出市场的不安全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处置措施。(第23条)第二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因停止生产经营、召回等原因退出市场的不安全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处置措施。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处置不安全食品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依法处置不安全食品。一、强化食品安全风险防控4、处置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病死畜禽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安全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就地销毁。(第24条)第二十四条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腐败变质、病死畜禽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安全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就地销毁。不具备就地销毁条件的,可由不安全食品生产经营者集中销毁处理。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集中销毁处理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一、强化食品安全风险防控4、处置对不安全食品处置方式不能确定的,应当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意见进行处置。(第27条)第二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不安全食品处置方式不能确定的,应当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意见进行处置。解读:破解当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不安全食品如何处置的难题,防止不安全食品重新回流。总之,办法中“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都是为了预防控制食品安全风险的发生和蔓延,充分体现了“预防第一”的立法理念。二、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1、明确主体义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义务。(第三条)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收集、分析食品安全信息,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义务。二、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2、规范公告发布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网站和主要媒体上发布不安全食品召回公告。(第17条)第十七条不安全食品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的,食品召回公告应当在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和省级主要媒体上发布。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发布的召回公告应当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链接。不安全食品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的,食品召回公告应当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和中央主要媒体上发布。二、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3、严格书面报告不安全食品存在较大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书面报告。(第32条)第三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不安全食品存在较大风险的,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情况。二、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4、规范信息记录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如实记录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的名称、商标、数量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第28条)第二十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如实记录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的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数量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三、强化依法监管严格执法1、依法责令履行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第8条2款、第12条2款、第23条2款)第八条第二款二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停止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第十二条第二款食品生产者应当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而没有主动召回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第二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处置不安全食品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依法处置不安全食品。三、强化依法监管严格执法2、发布预警信息为有效防控制风险,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发布预警信息,要求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提示消费者停止食用。(第35条)第三十五条为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发布预警信息,要求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提示消费者停止食用不安全食品。三、强化依法监管严格执法3、现场监督检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第31条)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