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川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南川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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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川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南川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南川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细则》和《南川区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川府办发〔2010〕124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南川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南川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南川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细则》和《南川区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0一0年七月二十一日南川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统一、开放、规范、高效的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以下简称“综合交易”)市场,规范综合交易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南川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平台建设方案》(南川委办发〔2009〕168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区综合交易中心”)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交易、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采矿权出让、政府集中采购以及按规定应进入综合交易中心进行的各项交易活动。2第三条综合交易管理遵循“两不变,五统一”原则,即:涉及公共资源交易行政部门的“法定主体地位不变、法定职能职责不变”;“五统一”,即“统一进场标准,统一信息公开,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专家资源,统一监督管理。”第二章职责第四条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管理委员会(下称“区公管委”)负责综合交易活动中重大事项的领导和决策。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公管办”)根据区政府授权,制定综合交易规则、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制定交易管理办法;履行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采矿权出让、政府集中采购以及按规定应进入区综合交易中心进行的各项交易活动的日常监管;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入场交易活动当事人行为进行监督;牵头受理投诉和举报;履行区政府授予的其它职责;承担区公管委日常工作。区综合交易中心是全区统一的交易平台,根据区政府授权,履行本行政区域内的交易活动、交易服务及政府集中采购代理职能,对进入区综合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出具综合交易鉴证文书。第五条区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履行法定监督职责,加强对综合交易的工作指导,依法查处综合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一)区监察局负责综合交易活动的行政监察。依法查处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和徇私舞弊行为。(二)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全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会同相关行政部门、公管办建立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配套制度;负责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的申报和培训;负责核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负责公告及招标文件等资料的终审备案;提供法律法规咨询服务。(三)区财政局负责区政府集中采购活动的监督。会同区公管办制定政府集中采购的配套规定;对交易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政府集中采购文件等资料的审查备案;提供法律法规咨询服务。3(四)区城乡建委负责区房屋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管网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招投标监督。负责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资格的审查;负责本行业评标专家的初审备案;负责公告及招标文件等资料的审查备案;提供法律法规咨询服务。(五)区水务局负责水利水电项目招投标监督。负责公告及招标文件等资料的审查备案;提供法律法规咨询服务。(六)区交通局负责交通项目招投标监督。负责公告及招标文件等资料的审查备案;提供法律法规咨询服务。(七)区国土房管局、区农委、区林业局、区市政园林局等行政部门负责对各自职能范围内交易活动公告及招标文件等资料的审查备案;提供法律法规咨询服务。第三章范围及方式第六条本行政区域内国有投资项目综合交易活动的信息发布、报名受理、资格审查、交易文件的发布、评审委员会组建、开标、评标、挂牌、拍卖、竞价等过程,必须在区综合交易中心进行,接受监督:(一)国有投资的房屋工程、市政工程、交通工程、水利水电工程以及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治、森林工程等涉农工程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含土建施工、设备安装、装饰装修、拆除、修缮等)、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的采购;(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采矿权出让;(四)其它必须招标(交易)的国有投资项目。第七条工程建设项目4项目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完成对本部门管理权限内的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及结果、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结果、合同等资料的审批、审查及备案工作。区综合交易中心受理招投标事项,为工程招投标的各方主体提供交易服务。具体包括:发布招标公告、受理交易事项并为招标人提供招投标场地、提供招投标查询和评标专家随机抽取服务、公示招投标结果、出具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交易鉴证文书等服务;负责将招投标信息汇总、统计、分析和报送;负责政策信息的发布等。第八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矿权区国土房管局编制完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矿权出让计划,制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矿权出让方案并报区政府批准。区综合交易中心拟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矿权招拍挂出让文件和出让公告,并对外发布;接受竞买人报名申请;组织招拍挂竞价活动;根据招拍挂结果确定中标(竞得)人;并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矿权招拍挂成交确认书。第九条政府集中采购区财政局依据《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下达采购计划;审核确定采购方式。区综合交易中心承担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职责。具体包括:发布采购信息公告;按照审批的采购方式,编制和发售采购文件;组织实施采购活动;受理采购供应商的询问或质疑并做出答复;负责有关采购信息的统计、分析和报送;负责相关资料、档案的收集、整理和管理;督促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将相关资料及结果报区财政局和区公管办。第十条交易文件管理交易文件实行备案制,经备案的交易文件方能发售。5工程建设项目交易文件由行业主管部门和区发展改革委备案;政府集中采购文件由区财政局备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矿权出让文件由区国土房管局备案。第十一条BT和BOT项目管理采用BT和BOT模式建设的项目,其项目融资(融资建设)方案应由区发展改革委、区法制办、区财政局、审计局及项目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报区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后实施,BT和BOT项目业主由区政府授权确定。采用BT模式进行建设的项目,BT投(融)资人的选择必须进行招标。政府特许经营项目,采用BOT模式进行建设的,BOT投资人的选择必须进行招标。第十二条保证金管理投标、竞买等保证金由区公管办统一管理,代收代退。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综合交易活动实行计划管理、进场操作、过程监督和事后鉴证等监督管理方式。第十四条相关行政部门应当在项目立项、土地出让、政府采购预算实施计划批准的同时,将有关文件资料抄送区公管办。第十五条区公管办可以通过现场监督、查阅资料、询问当事人、受理投诉和举报等方式对综合交易活动实施监督。区公管办牵头受理投诉和举报,根据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和性质责令纠正、通报批评或移送相关行政部门处理。各行政部门应对区公管办移送的有关事项及时处理,并在规定时间内反馈处理结果。第十六条区公管办应建立综合交易信用评价制度。对综合交易活动中有不良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可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6第十七条区综合交易中心应建立并完善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网站,健全综合交易信息发布、查询、咨询体系,发布有关综合交易政策法规和信息,制定快捷透明的信息发布制度。各类综合交易信息必须同时在国家、市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上发布。第十八条区公管办应建立标后监管制度。通过现场监督、专项检查和联合执法等方式对中标企业的施工及监理人员到位情况,工程资金使用及项目进展情况等进行监管。第五章责任追究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参加综合交易。违反规定的,责令立即纠正,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二十条对应当进入区综合交易中心交易而未进入的,区综合交易中心不得为其出具综合交易鉴证文书,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许可、资金拨付和使用等手续。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一条在综合交易活动中有不按规定程序操作、失职渎职、徇私舞弊、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区监察局应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二十二条对投标人有围标、串标、提供虚假信息谋取中标等行为的,中标无效,区监察局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综合交易过程中应收取的有关费用,经区发展改革委核准后执行。第二十四条其它需要纳入区综合交易中心交易的事项,由区公管办会同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方案报区公管委批准后实施。第二十五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区公管办负责解释。7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此前本区颁布的相关文件规定和本办法不相符或有抵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南川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工程质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等七部委第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令第27号)、《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第2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房屋工程、市政工程、交通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及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治、森林工程涉农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第三条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公管委”)负责综合交易活动中重大事项的领导和决策。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公管办”)根据政府授权,会同相关行政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实施全程监管,牵头受理投诉和举报,协助相关行政部门查处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区综合交易中心”)作为全区统一的综合交易平台,根据区政府授权,履行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交易服务职能,出具综合交易鉴证文书。区发展改革、区城乡建设、财政、水利、交通、国土房管、林业、市政园林及农业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下称“行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监管工作。8第二章招标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规划、用地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并取得批准;(二)建设资金已按规定落实;(三)有满足工程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资料;(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由招标人或委托代理机构组织实施,招标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向区综合交易中心提交经行政部门出具的招标备案登记表,同时附备案文件;(二)招标人自行或委托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三)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四)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投标人,报行政部门备案(适用于资格预审项目);(五)向合格的投标人出售招标文件和分发有关资料;(六)投标人自行踏勘现场;(七)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八)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九)按要求向相关行政部门提交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十)公示中标结果(与公告发布媒介一致);(十一)出具综合交易鉴证文书;9(十二)发出中标通知书;(十三)签订合同(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