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检讨与构想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湖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检讨与构想姓名:袁凯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指导教师:郑全新20090501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检讨与构想作者:袁凯学位授予单位:湖北大学相似文献(10条)1.期刊论文肖军建构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思考-黄冈师范学院学报2008,28(2)本文通过对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中的调解制度以及域外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比较,阐明了建构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必要性,进而对建构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进行思考,目的在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行政诉讼调解制度.2.学位论文徐伟忠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构建2008不适用调解是行政诉讼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它的存在几乎被司法实务界视为当然,不容置疑。而行政审判实践中,行政案件撤诉率长期居高不下,不得不让我们对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的制度产生质疑。本文本着和谐诉讼模式精神和理念,着力研究行政诉讼中能否建立这种“和谐诉讼模式”,结合司法实践从司法的视角,采用理论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实证分析法等基本研究方法,对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进行探讨。主要内容和主要观点如下:第一部分对我国行政诉讼相关立法规定及其司法实践进行了反思。首先,着重分析了我国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之立法规定本身存在的弊端,表现为立法上存在矛盾和适用上存在冲突,其次分析了司法实践中的困惑与尴尬。实践中“调解”在行政诉讼中大量存在且地位日显突出,但立法的缺位,使法院开展此项工作陷于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审判实践中出现的“和解和协调”,必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同时也对传统的行政法理论和现行行政诉讼立法提出了巨大挑战。而现有理论与实践的严重脱节,又给行政诉讼立法和实务都带来不小的尴尬与困难。第二部分分析了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首先,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必要性。从理论方面说,调解是解决诉讼纠纷的重要制度,尤其在我国,调解制度处理民事纠纷是我们一项优良的传统,同样适合于行政诉讼。行政诉讼从本质上来说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与民事争议存在许多相似之处,所以在行政诉讼中,借鉴民事诉讼的调解制度从理论上来说并不是不可行的。从实践的角度说,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采取协调的方法,或做“工作”,这种做法的本质仍是与民事诉讼的调解极为相似。与其说把这种不规范的做法延续下去,倒不如将其规范起来,在行政诉讼中,规范地引入调解制度。笔者认为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是实现诉讼目的和完善行政诉讼制度的要求,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的角度,行政诉讼设立调解制度都是必要的。其次,建立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可行性。有以下的基础:1、行政诉讼中引入调解制度的法理基础。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具有存在的法理基础,并不违背行政权的性质,也符合现代行政法的价值理念。在现代社会,公权力理论已由原来的威权国家公权力至上向带有协商、合作精神的公权力转变,服务与合作精神已经成为现代行政法上占主导地位的人文精神。2、行政诉讼中引入调解制度的法律社会学、经济学基础和平衡理论基础。表现为:中国法律文化传统是行政诉讼调解的社会学基础,社会成本理论是行政诉讼调解的经济学基础,平衡论是行政诉讼调解的行政法学基础。3、行政诉讼中引入调解制度的司法基础。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能有效解决纠纷,能维护司法公正,适应诉讼经济需要。4、可供借鉴的国外行政调解制度及其司法实践。国外早有在行政诉讼领域内适用调解制度的立法例和在各种行政案件中广泛适用调解的司法实践。5、我国多年变相行政调解实践为行政调解制度的设立提供了丰富实践经验。将这种变相的调解予以规范,从制度上予以保障,可以说是解决目前行政审判出现这方面问题的有效办法。行政诉讼协调和解工作可以取得较判决更好的社会效果,于双方当事人和法院均有益处。第三部分探讨了构建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问题。首先,探讨了行政诉讼调解的原则。认为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应遵循以下原则:合法原则,自愿原则,有限原则,诚信原则。其次,探讨了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程序设计。1、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适用范围。笔者认为:原则上只要是裁量性行政行为,都可以适用调解,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具体主要有:行政处罚案件,行政裁决案件,行政不作为案件,被诉行政行为有瑕疵、但不宜判决变更或撤消的案件及其他行政机关具有行政裁量权的案件。2、行政诉讼调解的启动模式及时机把握。结合我国的司法现状,我国行政诉讼调解的启动应以当事人主义为原则,法官职权主义为例外。为了赋予当事人更多的程序选择权,原告方自提起一审诉讼起至法院作出裁判前,随时可向法院提起调解请求,二审和再审期间同样可以提出。规定行政管理相对人一次诉讼中申请调解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3、行政诉讼调审模式及调解的组织实施,认为应采取调审结合模式,且只能由审理该案的合议庭主持调解。4、行政诉讼调解与判决的关系模式及调解的期限。行政诉讼调解与判决都是行政诉讼的结案方式,但调解程序的启动并不意味着人民法院必须以调解方式结案。调解期限可规定不得超过一个月。5、行政诉讼调解与撤诉的关系模式。行政诉讼调解与撤诉都是行政诉讼的结案方式,两者并不矛盾,也不相互排斥。6、第三人参加调解问题。第三人可以通过申请来参加调解,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决定的依据是第三人是否在争议的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实体性权利或承担实体义务;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通知第三人参加调解。6、调解结案法律文书及其生效规则。认为应明文规定调解结案为法定结案方式之一,且应依法制作调解书向双方当事人送达,送达后立即生效。7、调解的瑕疵救济。对于行政诉讼调解协议存在瑕疵即调解协议存在无效或者可撤销情形的,法律必须建立相应的补正机制来弥补,也即建立调解的瑕疵救济制度。最后,探讨了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所涉及的相关制度的改造问题。1、认为应有必要进一步完善行政诉讼证据开示制度,明确证据开示的原则、范围、开示的时间和方式等。2、建议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3、完善行政审判司法建议制度。3.期刊论文杨海坤.YANGHai-kun中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探讨-法学论坛2008,23(3)中国行政诉讼制度正在进行深刻的变革,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提出的和谐诉讼模式直接为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确立提供了新依据.目前国内学术界不仅在行政诉讼调解相关概念的界定方面没有形成共识,而且对于行政诉讼调解制度本身赞同与否定的声音并存.对行政诉讼调解制度不能简单地否定,应该加强域外相关制度经验的研究和借鉴,树立全面看问题的观点,立足于实践解决问题.4.期刊论文王晓蕾关于我国行政诉讼适用调解制度的探讨-法制与社会2009,(4)我国法律明文规定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原因主要在于行政职权的不可处分性.而事实上,行政职权是可以有限处分的.美国、德国等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也认可了调解在行政诉讼中的适用,在行政诉讼中适用调解有其优势所在也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政治背景.笔者在进行了一系列可行性论证的基础上提出了构建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具体构想.5.学位论文吴鹏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研究2009行政诉讼是否应该引入调解制度已经成为行政法学界研究的热点问题之一,《行政诉讼法》即将修改之际,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更具有现实意义。本文结合行政诉讼审判实践,对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的弊端进行了深刻的剖析,驳斥了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存在的理论基础,对其可行性进行了阐释,借鉴民事诉讼调解的制度设计,对构建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提出一些设想。本文由引言、正文和结语组成。其中正文包括四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是行政诉讼调解基本理论。介绍了调解及相关概念的涵义,明确了行政诉讼调解的涵义,界定了行政诉讼调解的法律性质。阐释了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的立法本意,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的成因,成因涉及公权力不可处分、公共利益不得损害等。对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的现状分析进行了深入分析,不适用调解制度的存在导致行政诉讼撤诉率居高不下,立法与实践严重脱节,不适用调解的弊端日益显现。第二部分是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比较与借鉴。其中包括对德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法国行政调解专员制度及我国台湾地区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的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就域外诉讼调解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进行了阐释。第三部分对我国行政诉讼可适用调解进行可行性分析。本文对传统理论进行反思与批驳,要解决的关键问题就是公权力可否处分的问题,同时本文从实证的角度分析美国辩诉交易制度,寻求我国行政诉讼可引入调解制度的启示。之后,从实践价值、经济分析角度阐述了构建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可行性。第四部分是对我国行政诉诉讼调解制度的具体构建,在之前进行充分的理论论证基础之上提出实际的操作程序。其中包括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前提条件,用列举和排除的方式界定了行政诉讼调解的范围,并就具体程序设计进行了阐述。6.期刊论文王瑞煊浅议调解制度在我国行政诉讼中的建构-法制与社会2008,(16)在我国,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是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之一.然而,能否在行政诉讼中引入有限调解制度却一直存在争议.本文将对行政诉讼中引入调解制度进行可行性分析,探讨行政调解制度的必要性,提出在现行制度下构建一套适用于行政诉讼的调解制度的设想,从而节约诉讼资源、提高司法效率,实现行政诉讼的立法目的.7.学位论文谷国艳论行政诉讼调解制度2006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根据该条规定,我国是不存在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然而,调解制度的生命力并未因为法律的权威性规定而寿终正寝,相反,却以一种非制度化的方式活跃于行政诉讼中。学界对于我国是否应当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也莫衷一是。在行政诉讼法即将修改之际,探讨该问题具有极为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文章认为,在我国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不仅仅是司法效率的需要,也更基于现代行政诉讼判决正当化的考量。司法实践中的行政案件撤诉率居高不下、超审限与执行难问题都是对行政诉讼禁止调解之规定的质疑;服务行政理论、“合作论”等现代行政法学理论为调解制度的建立提供了理论依据。在我国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已具备了实践基础和理论基础,修改行政诉讼法势在必行。文章从传统法学的角度对调解进行了分析,认为以意思自治原则为前提的调解制度具有私法手段的性质,行政诉讼中的调解属于私法纠纷解决手段在公法中的运用。但公法并不排斥合意,并且在行政诉讼中运用调解不仅不违背公私法划分的目的,甚至还有利于公法目的的实现。而现代公私法关系的变化——二者之间的相互渗透也为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建立预留了空间。另一方面,从国际上来看,美国的法院附设调解、法国的调解专员制度以及我国台湾地区行政诉讼法中的和解制度,都为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同时,加入WTO组织也对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建立提出了外在要求。因此,我们必须打破观念的枷锁,尽快将调解机制引入到行政诉讼中去。8.期刊论文王超.WangChao论我国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可能性与非必要性-吉林工商学院学报2010,26(1)行政诉讼与调解制度都具有解决纠纷的功能,行政自由裁量权允许行政机关在一定范围内处分行政权,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面临解决行政纠纷时在法律适用上平等,这些条件决定了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在我国具备建立的可能性.①倘若在当下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容易给法官滥用职权和行政权逃避审查提供合法外衣,而要设计缜密的制度来防备这一点又会增加司法成本,更何况法院当前并不存在行政纠纷案件的数量压力,因此我国不具备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必要性.9.期刊论文王礼贵.WangLigui关于在我国行政诉讼中确立调解制度的再思考-铜陵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5(3)随着我国《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列入人大立法计划,有关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再次引起学者们的关注.笔者认为,中国有确定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同时为了使行政诉讼调解制度正常运转,在确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过程中应注意一些问题.10.学位论文陈琛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研究2007行政法治是法治的关键,控权是行政法治的核心,人权保护是行政法治的终极追求。传统的行政法治观念认为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是对立的,行政诉讼制度就是行政权力和公民权利矛盾的产物。基

1 / 49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