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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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就企业以不同形式取得财产转让等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一、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08年1月1日至本公告施行前,各地就上述收入计算的所得,已分5年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的,在本公告发布后,对尚未计算—2—纳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一次性作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特此公告。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2010年11月1日印发校对:所得税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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