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同煤集团“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深入开展“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创建零事故现场、零事故环境,扎扎实实做好“隐患治理年”的各项工作,从根本上杜绝事故发生。根据省局《关于切实做好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和集团公司隐患排查专题会议精神,结合同煤集团实际,制定“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2条本办法所称“一通三防”隐患是指生产矿(公司)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一通三防”相关管理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矿井生产过程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第3条本办法适用于大同煤矿集团公司所属矿井、各子公司及有关职能部门。第二章隐患认定第4条“一通三防”隐患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止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矿井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第5条“一通三防”隐患认定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煤矿安全规程》、《“一通三防”管理规定》和煤矿通风行业AQ标准等相关规定。2第6条“一通三防”隐患认定办法详见附件1。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7条集团公司成立“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专业组组长:邸学勤成员:通风处矿山救护大队职责:1、全面掌握通风系统、瓦斯管理、防灭火、防尘和监测监控等方面存在的“一通三防”重大隐患的数量、地点及现状,及时跟踪重大隐患排查治理进展情况。2、定期对生产矿井“一通三防”隐患排查工作进行检查考核,每月不少于六座矿井(直属矿五座,子公司一座)。组织优化通风系统、实施瓦斯治理、开展火灾治理、有效防治粉尘等工作。3、对“一通三防”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治理进行业务指导,协助制定整改方案,审核治理措施,评价治理效果。4、组织“一通三防”重大隐患治理后的验收和注销工作。第8条各子公司相应成立由总工程师任组长、通风及相关部门为成员的“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专业组。职责:1、各子公司对本公司所属矿井“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全面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2、健全“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对所属矿井“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3、对所属矿井“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等各项制度的建立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落实。4、掌握所属矿井“一通三防”隐患治理进度,审核治理措施,3确定治理期限,跟踪落实,评价治理效果,组织重大隐患治理后的验收和注销工作,并建立“一通三防”制度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第9条各矿(公司)成立由总工程师任组长、通风及相关部门为成员的“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专业组。职责:1、各矿(公司)是本矿“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总工程师对本矿井“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2、切实履行“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一通三防”各类隐患。3、建立健全“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定期组织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一通三防”隐患。4、对本矿井“一通三防”重大隐患,明确治理目标和任务、治理方法和措施、治理资金、治理负责人员、治理期限和应急预案并严格落实。5、定期组织召开“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例会,对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制定改进措施,完善整改方案。6、各矿(公司)建立“一通三防”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员工发现和排除“一通三防”隐患。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一通三防”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第四章“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第10条隐患排查治理“干眼下”,每周由矿采掘区(队)长对工作面进行一次“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排查内容:本工作面范围的通风设施、管路设施、监测探头、线路的完好状态,以及瓦斯、风流状况和员工通风技能等内容,并对下周隐患进行预测,提前制定预防措4施,排查结果报矿安监站,由安监站站长每周组织召开一次隐患排查会议,分析隐患,并责成区队解决排查出的隐患,对于区队解决不了的,上报矿解决。第11条隐患排查治理“想当前”,每月由矿总工程师组织一次全矿井隐患排查,从通风、防火、瓦斯、监测、井巷、人员等所有涉及“一通三防”的隐患进行立体网络式的全面排查(排查内容见后表1),对排查隐患内容实施编码管理,排查后矿组织召开一次隐患排查专题会议,对所有隐患进行分析、分类,同时对下月隐患进行预测,提前制定预防措施。对于矿能解决隐患,由矿限期进行解决;对于矿解决不了的隐患,直属矿上报集团公司解决,子公司所属矿上报子公司解决。第12条隐患排查治理“看长远”,各矿提前制定一年的“一通三防”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划,对一年的“一通三防”重大隐患制定方案、措施进行治理。第13条集团公司排查治理:每月各矿将隐患排查结果,上报集团公司通风处。通风处组织对矿上报隐患进行认定、分析,对于重大隐患和矿解决不了的隐患,由“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专业组与矿共同制定方案,由矿组织实施,并逐月落实重大隐患治理情况。第14条子公司也相应按照同样要求对各矿进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各子公司每月将“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上报通风处、安监局。对于子公司解决不了的重大隐患,由子公司提出专题报告,上报集团公司,经集团公司专题研究解决方案。方案确定后,由子公司负责实施。第15条各矿隐患排查后,将隐患建档,重大隐患需向矿长和集团公司详细报告,重大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5(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三)隐患的治理方案。第16条重大隐患必须详细制定治理方案,治理方案应当包括: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资金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单位和人员、治理期限和要求以及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等内容。第17条各矿在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重大隐患治理前或者治理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设置警戒,并向主要负责人和集团公司有关部门汇报。第18条每月20日前,各矿将“一通三防”月报签字后报集团公司通风处,子公司所属各矿上报子公司,子公司每月23日前将各矿隐患汇总后,报集团公司通风处,附件4(“一通三防”重大隐患管理卡)只在出现重大隐患的第一个月度上报,同时一并将报表及材料电子版发送至通风处邮箱:0352TFC@163.COM。第五章隐患注销第19条隐患注销:凡是出现“一通三防”隐患,只有同时达到以下两个条件方可认定为隐患治理完毕,可以进行注销:1、隐患治理方案、措施确定的工程量(工作量)全部完成;2、治理效果达到预期效果和目标,不会导致事故发生。第20条一般隐患由矿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确定为隐患注销。重大隐患先由矿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直属矿向集团公司提出申请,由集团公司通风处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确定为注销;子公司所属矿重大隐患,由子公司组织验收、注销,注销结果上报集团公司通风处。第六章考核第21条生产矿井“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与安全绩效工作6挂钩,实行月度、季度考核。集团公司每月抽查考核直属矿五座以上,季度覆盖100%,子公司每月考核矿数量自行确定,在季度内对所属矿井全部考核覆盖达到100%。第22条集团公司对各矿“一通三防”隐患排查工作实行百分制考核,量化考核标准见附表。第23条凡每月“一通三防”隐患排查考核90分(含90分)以上的矿井,为“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先进单位,享受全额“一通三防”安全绩效工资;80-90分为隐患治理一般单位,每低于先进单位最低分(90分)1分,扣当月工资基数的0.02%;80分以下,扣矿井工资基数的3%。第24条生产矿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核减当月工资基数的10%:(一)、重大“一通三防”隐患总量上升,每增加一条(人为因素),核减当月工资基数的10%,按月延续直至隐患治理结束。(二)、重大“一通三防”隐患未按期治理完成,每延续一个月,核减当月工资基数的10%。第七章附则第25条各子公司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公司“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第26条未提及部分执行同煤经安字【2008】84号《大同煤矿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治理长效机制实施办法》。第27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附件1:“一通三防”隐患认定办法附件2:“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考核评分表附件3:矿井月度“一通三防”隐患月报附件4:“一通三防”重大隐患管理卡二○○八年三月二十六日7附件1:“一通三防”隐患认定办法“一通三防”隐患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隐患认定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煤矿安全规程》《“一通三防”管理规定》和煤矿通风行业AQ标准等相关规定,结合同煤集团实际,在原有重大隐患的基础上,将容易导致事故的14条隐患列为重大隐患。具体“一通三防”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认定如下:一、重大隐患:1、矿井超通风能力生产的;2、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3、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4、新井、改扩建矿井、新水平开拓延伸、采区准备,没有形成正规通风系统开掘其他巷道的;5、矿井总风量不足的;6、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7、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8、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9、高瓦斯矿井没有专用回风井的;810、高瓦斯矿井、开采容易自燃煤层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11、井下爆破材料库、采区变电所没有形成独立通风系统的;12、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实行分区通风的,或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13、未按规定对盲巷、窒息区进行封闭管理的;14、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15、局部通风机吸循环风的;16、使用3台(含3台)以上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或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的;17、主提升兼作回风井无控制外部漏风措施,或漏风超过规定的;18、使用局部通风机的掘进工作面无计划停电停风的;19、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20、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21、井下瓦斯积聚、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22、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地点放炮时未按规定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的;23、高瓦斯矿井放炮未执行停电制度的;924、1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1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25、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第145条第(二)项规定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26、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出现瓦斯报警未及时汇报的;27监控机房没有专职值班员24小时值守的;28、擅自调高瓦斯报警点和断电点、擅自甩掉监测断电装置或不能实行自动断电的;29、安全监控系统不能实现“瓦电闭锁”、“风电闭锁”、“故障闭锁”控制的;30、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发出声光报警的;31、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32、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1033、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未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性灌浆或者全部充填、注隋性气体等措施的;34、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的;35、下井不佩带自救器,或下井使用报废自救器的;36、矿井未建立防尘洒水系统或矿井洒水系统不能使用的;37、采掘工作面管路不到位组织生产的;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