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法律让你明白:国家安全问题是什么?我们有什么责任与义务?碰到这类问题应该怎么办?AddYourTextinhereddYourTextinhere《国家安全法》《反间谍法》《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维护国家安全的任务第三章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第四章国家安全制度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情报信息第三节风险预防、评估和预警第四节审查监管第五节危机管控第五章国家安全保障第六章公民、组织的义务和权利第七章附则一、《国家安全法》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及各企业事业组织,都有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国家安全机关在国家安全工作中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动员、组织人民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国家安全法》知识解读二、公民和组织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和权利1、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2、公民和组织应当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3、公民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应当直接或者通过所在组织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报告。4、在国家安全机关调查了解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公民和有关组织应当如实提供,不得拒绝。5、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应当保守所知悉的国家安全工作的国家秘密。6、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7、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8、任何公民和组织对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和其他违法行为,都有权向上级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检举、控告。上级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清事实,负责处理。对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工作或者依法检举、控告的公民和组织,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三、什么是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答:《国家安全法》中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专指两类行为:一类是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另一类是指境内组织、个人与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具体行为如下:(一)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二)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三)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四)策动、勾引、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五)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破坏活动的。四、什么是“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破坏活动”?答:《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国家安全法》第四条所称的“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破坏活动”:1.组织、策划或者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恐怖活动的;2.捏造、歪曲事实,发表、散布文字或者言论,或者制作、传播音像制品,危害国家安全的;3.利用设立社会团体或者企业事业组织,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4.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5.制造民族纠纷,煽动民族分裂,危害国家安全的;6.境外个人违反有关规定,不听劝阻,擅自会见境内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或者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重大嫌疑人员的。如:境内外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频繁进行联系,以公开掩护秘密,以合法掩护非法进行破坏活动;境外一些人在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介上公开发表攻击、诽谤我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言论、文章;一些境内敌对分子进行非法串联,组织、策划各种非法活动;境外敌对组织、敌对分子出资串联,组织、策划各种非法活动;境外敌对组织、敌对分子出资在境内建立社会团体或经济实体,搞所谓“以商养政”;敌对势力利用宗教活动掩护非法活动、制造恐怖活动等《反间谍法》1、当前我国反间谍斗争面临着怎样的形势?反间谍斗争是维护国家安全利益、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重要工作。大量事实表明,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不断增强和国际战略格局的深刻变化,境外间谍情报机关从各自国家战略利益需要出发,不断加大对我间谍情报活动的力度。国家安全机关侦破的大量案件充分说明,境外间谍情报机关运用人力和技术的各种方法手段,策反发展我境内人员,刺探、窃取、收买国家秘密,开展各种渗透破坏活动,对我国家安全利益造成了严重危害。在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历史条件下,切实加强反间谍斗争十分必要。2、《反间谍法》制定和实施重要意义是什么?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与时俱进,在维护国家安全利益、维护社会政治稳定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新的重大举措。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在国家安全委员会成立会议上提出了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新形势下加强国家安全工作指明了正确的方向,是新时期开展国家安全工作的重要指导思想。根据形势、任务和要求的变化,党中央决定加强国家安全总体立法,制定一部具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新国家安全法。在原国家安全法基础上修改完善,适应和加强反间谍斗争的需要,形成一部规范和加强反间谍的专门法律。同时,将原国家安全法规范保障的反间谍斗争以外的防范打击其他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斗争内容,通过总体国家安全立法和其他新的专门立法加以保障解决。这是党中央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完全符合维护总体国家安全的要求和加强反间谍斗争的迫切需要。3、什么是间谍行为?根据《反间谍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间谍行为是指下列行为:(1)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2)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3)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或者策动、引诱、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活动;(4)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的;(5)进行其他间谍活动的。4、什么是间谍组织和间谍组织代理人?(1)间谍组织,是指外国政府或地区政治集团建立的旨在搜集我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对我国实施分裂、颠覆、渗透、策反等破坏活动,危害我国家安全和利益的组织。(2)间谍组织代理人,是指受间谍组织或者其成员的指使、委托、资助,进行或者授意、指使他人进行危害我国家安全活动的人。5、什么是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是指行为人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命令、派遣、指使、委托,为间谍组织服务,从事危害我国家安全的活动1、为何现在出台反恐法?既是现实需要也是国际责任昨天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反恐办副主任、公安部反恐怖局局长安卫星表示,当前恐怖主义已成为影响世界和平与发展的重要因素,近年来,受国际恐怖活动高发、境内外“东突”势力渗透煽动的影响,我国面临的暴恐活动威胁越发突出,恐怖活动对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经济发展、民族团结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此前有关反恐怖主义的法律规定见于刑法、刑事诉讼法、反洗钱法、人民武装警察法等多部法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的有关问题的决定》等,以及缔结参加的一系列反恐怖主义国际条约。在现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制定一部专门的反恐怖主义法,既是当前打击恐怖主义的现实需要,也是我国的国际责任。安卫星介绍,为进一步加强对反恐怖工作的组织领导,今年12月中国公安部设立了专职反恐专员,今后将持续深化严打暴恐活动。2、为何规定网络协查义务?在反恐法立法过程中,包括美国和其他一些国家、机构和企业,都对反恐法的一些条款提出关注,其中最突出的是涉及到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协助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防范和调查恐怖活动的义务。李寿伟表示,之所以制定相关规定,是因为随着信息技术发展,恐怖主义出现一些新趋势,越来越多恐怖分子将网络作为一个重要的工具,利用网络宣扬煽动恐怖主义,组织、策划、实施恐怖活动,即“网络恐怖主义活动”,且已成为国际公害。他称,在打击网络恐怖主义问题上,从目前各国做法看,一方面是研究完善相应制度措施,另一方面要对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履行社会责任做出相应规定,欧美等国家都对网络运营商和网络服务商的一些协助义务在法律中有明确规定。“3、如何平衡反恐和保障人权?被认定为恐怖组织不服可申请复核也有记者提出,反恐法如何平衡有效保障社会安全和不侵害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李寿伟表示,反恐法很多条文都涉及如何平衡反恐和人权保障之间的关系。首先,恐怖主义是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威胁,强化反恐怖主义措施,有效防范和打击恐怖主义活动,本身就是人权保障的一个重要方面。其次,在反恐怖主义措施中要赋予执法机关必要手段,同时加强执法的规范,防止执法手段本身侵害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反恐怖主义法规定,被认定为恐怖活动组织和恐怖活动的人员,如果对认定不服,可以申请复核,开展反恐工作如果对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要依法赔偿、补偿。李寿伟还提到,在反恐工作中,法律赋予一些执法部门查封、扣押、冻结、扣留等权力,同时明确要求,如果经审查发现被查封扣押的物品资金等与恐怖主义无关,要及时解除有关措施,单位和个人对强制措施、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居安思危,思则有备,备则无患。确保国家安全和长治久安,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需要久久为功、驰而不息的不懈努力。首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的到来,是一个新的开始。国家安全意识在全体人民心中生根发芽,13亿人民成为国家安全的坚定维护者,我们必将推动中华号巨轮在时代风云中破浪前行,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筑牢安全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