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短刑犯的改造对策研究——以广东省X监狱为视角-2-摘要本文以广东省短刑犯监管场所X监狱为例,对短刑犯的群体特点及矫治难点进行了分析和归纳,并就短刑犯现行教育矫治模式进行了探讨,提出了短刑犯具体执行方式的改革建议。前言部分主要介绍了本文的选题意义、研究方法和创新之处。第一部分从实践的角度对短刑犯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并且从当前刑事司法改革的实践出发,简要说明本文行文目的。第二部分介绍了短刑犯刑罚执行的现,以广东省X监狱为蓝本,分析了短刑犯的特征。第三部分针对性提出了短刑犯的群体特点及刑罚执行难点。第四部分就短刑犯教育改造对策,在分类关押、分级处遇、减刑制度优化等方面进行了阐述,以广东省X监狱为蓝本对短刑犯刑罚执行在监狱内实施社会化管理工作提出了一些设想。关键词:短刑犯;教育;刑罚;社会化-3-1.0前言1.1选题的初衷作为一名监狱工作者,对近年来监狱关押罪犯构成的变化,感触颇深,特别是从2013年后,因为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余刑在三个月以上的罪犯必须送往监狱执行刑罚,监狱在传统收押范围的基础上还需增加收押余刑在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罪犯,使监狱关押的罪犯数量呈几何数据大批量增加,特别是短刑犯在短时间内暴增。短刑犯大量被关押到监狱,但是监狱在管理规定、劳动制度、减刑政策、教育改造制度、教育改造目标等方面仍然按照原有模式运行,在制度上和管理上并未做好接收和改造短刑犯的准备。如按照目前广东省监狱系统规定罪犯入监教育为2个月、出监教育为3个月,此项教育规定对余刑为3个月到1年的罪犯来说,监狱在执行时就会遇到尴尬和难题,如果严格按照执行罪犯出入监教育规定,一方面很多罪犯仅仅是入监教育后就会面面临出监教育,监狱应有的惩罚和改造罪犯的功能无法行使;另一方面对罪犯来说,导致其入刑到监狱就如走马观花般,走了过场,体现不了法律的威严和应有的惩戒教育作用。短时间内大量的短刑犯给监狱带来了巨大的挑战,怎样管理、改造教育好短刑犯成为摆在全国监狱警察面前的一道难题,无法逾越。因此,本文认为研究和分析短刑犯监狱管理和减刑问题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当下需要解决的迫在眉睫的问题。1.2本文的研究方法和创新之处研究方法:本文写作思路主要是结合本人在监狱一线工作实践中遇到的关于短刑犯管理方面的问题,通过翻阅学习专业著作、理论文献、个别访谈、问卷调查、召开小型座谈会等方法,结合监狱现行具体规定,利用笔者工作便利系统统计短刑犯的相关数据,并加以分析研究。本文的创新:文章首先从实践的角度探索短刑犯的定义,分析了监狱管理短刑犯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研究了短刑犯管理现状和特点,重点提出对短刑犯在监狱实施社会化管理的手段,通过将广东省X监狱社会化工作模式结合现行制度进行分析,希望能够为监狱在短刑犯的关押和教育改造方面提供参考和借鉴2.0短刑犯的定义及特征2.1短刑犯的定义-4-目前,在国内外法律法规和相关理论文献中暂时找不到对短刑犯一词的确切定义,但随着3个月以上的罪犯被关押到监狱后,短刑犯的说法就越来越多的出现在人们的视野,监狱管理中也逐渐使用短刑犯一词。实际上什么样的罪犯是短刑犯,具体有哪些衡量标准,至今都没有一个权威的统一的定义,各家学者都是各执一词。有的学者认为,短刑犯就是指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下的罪犯,有的学者认为短刑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或余刑在一年以内的罪犯,有的学者认为被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判决生效时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罪犯为短刑犯①。笔者结合在广东省X监狱工作实践经历,根据2013年1月颁布实施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将短刑犯定义为“被人民法院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入监服刑时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上,没有减刑机会或减刑激励不显著的罪犯”。2.2短刑犯的特征作者对广东省X监狱2015年1月至2016年1月期间收押的897名短刑犯为基础数据进行了调查统计和分析,其中,暴力刑犯罪451人,占50.2%;财产刑罪犯289人,占32.2%;淫欲刑罪犯50人,占5.5%;其他犯罪类型107人,占11%。其构成具有明显的年龄轻、文化低、好侵财、前科多等特点,其改造具有明显的混刑度日、不服从管理、不主动劳动等特征。2.2.1短刑犯结构呈低龄化、趋利化特点根据对广东省X监狱罪犯的统计,全监231名短刑犯中,18至40岁的罪犯151名,占比达65.36%,而无婚姻生活(未婚或离婚)的135名,占比达58.4%。在统计数据中发现,在短刑犯中文盲半文盲的短刑犯占15.1%,小学文化程度的占55.5%,初中文化程度的占19.1%,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占10.3%,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是短刑犯的突出特点。根据对广东省X监狱897名短刑犯的统计。一是有前科的罪犯多,有前科的罪犯425人,占比近50%,前科次数最多的达到6次,认定为累犯的186人,已明显高于长期刑罪犯;二是重新犯罪间隔短,897人中刑释后1年内重新犯罪的有401人,其中有142人在刑释后3个月内再次犯罪;三是重新犯罪罪犯罪刑普遍加重。186名累犯中,有140人后罪所判刑罚重于前罪,占75.5%;四是短刑犯“交叉感染”问题严重,186名累犯中,结伙犯罪有123人,其中78人系在服刑时结识,占63%。2.2.2服刑心理波动起伏大,短刑犯心态反复相对于其他狱内服刑人员而言,短刑犯因刑期短,改造阶段区分性不强,服①储槐值.许章润等.犯罪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5-刑心理具有区别性。根据分别对原判刑期1年和原判刑期3年的各50名罪犯进行的000罪0犯个性分测验(1.0正式版)对比分析,短刑犯的焦虑、波动和犯罪思维因子分别高出16%、17.7%、14.6%。其心理特征主要表现为:(1)色意识弱化,服刑观念转变较慢,对狱内改造生活表现出心理抗性和不适应性,大多从入监开始就急于出监,时常因陷入对出监后生活的想象而容易焦虑、烦躁;(2)缺乏自我目标导向,改造中易受他犯影响,由于缺失心理状态最稳定的改造中期,情绪波动值高,且因考核约束力不足,容易滋生自我纵容,心态极易出现反复;(3)在没有分管分押的情况下,罪犯之间的交叉感染更易使得短刑犯觉得自己的犯罪行为“不算事”,且容易致导“出监后赶快捞一笔”的反向补偿心态②。2.2.3剩余刑期短,混刑度日思想严重短刑犯入监时间短,身份意识不强,服刑意识淡化,没有自身的服刑改造计划,改造心态浮燥、作风纪律散漫,混刑度日的服刑心理凸显。短刑犯在改造中往往以“新生指日可待”而自慰、以“减刑无望”而自弃,以“不求无功、但求无过”而自谅,存有典型的“船到码头车到站”的厮混刑期、消极改造的思想,在改造中带有投机心态,对待民警的谈话教育,坚守“道理再好,不能当饭吃”的改造策略,往往“大错不犯,小错不断”,“表面服从,暗里对抗”,时常提出胡搅蛮缠的问题纠缠干警。2.2.4悔罪意识差,规范意识低由于刑期短,刑罚在时间上的威慑力就较弱,短刑犯在监狱服刑期间往往容易把犯罪原因归结为“不懂法”、“讲义气”、“不走运”等客观原因,甚至主观认为自己是“有错无罪”、“轻罪重判”,对法院的判罚“口服心不服”,内心不认罪、不悔罪,缺乏罪责感,更有甚者认为社会上有人有钱有关系的犯了罪做了坏事的很多人却逍遥法外,产生对政府、对社会的抵触和仇视心理。在现实改造中改造意识淡化,行为自由散漫,不愿意主动遵守监规纪律,个人物品摆放混乱,队列行进不听口令,普遍存在“到此一游”的临时作客心理,对自我罪行没有深入反思,认为“咬咬牙、挺一挺”就过去了的心理。2.2.5劳动改造主动性差,习艺积极性低现实监狱管理中,罪犯之所以积极参加劳动改造,一方面客观上是法律的规定、监狱执行刑罚的强制性要求,另一方面起着决定作用的内驱力是罪犯参加劳动取得成绩可以减刑。按照现行的劳动改造制度和减刑制度,短刑犯减刑很困难甚至于根本无减刑的机会,短刑犯则缺少了劳动改造的内驱力,在参加劳动改造的过程中,短刑犯本能的选择“能不干坚决不干,能少干就少干”的黄金准则,②罗大华.何为民.犯罪心理学[M].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2002.-6-对监狱下达的生产任务往往是消极应对,出工不出力,常常采取拖延时间、虚报产值、无病装病、手脚不协调、假装学不会等手段逃避劳动改造。3.0短刑犯的狱内改造问题分析3.1罪犯分级初遇制度方面《监狱法》虽在罪犯分级处遇上做了相应要求,但缺乏具体实施细则,广东省监狱罪犯分级处遇划分为四个等级,即宽管级、普管级、考察级、严管级,级别的确定以执行原判刑期、服刑期间改造表现、犯罪恶劣程度、是否累犯、是否涉黑、涉恶、涉毒、严重暴力性罪犯和违纪情况等确定处遇级别③。但是随着监狱关押的短刑犯逐年增多之势,原有的罪犯分级初遇制度对短刑罚缺乏科学合理的处遇标准,带来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3.1.1制度比较陈旧现行的《广东省监狱管理局罪犯分级管理实施办法》已经施行16年多时间,期间由于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监狱现实工作中的规章制度都出现了很大的调整,一些《办法》中的处遇规定有了明显的滞后性与难以操作性。如准许宽管级罪犯与亲属共餐、同居;通信次数不受限制等条款,就有违《监狱法》和现行监狱管理的有关要求。3.1.2形同虚设的多广东省实行罪犯分级处遇管理模式已经有16年多时间,然而,一些监狱在分级处理管理落实和应用上存在流于形式,虽然监狱都能在管理中将罪犯分为宽管、严管、普管和考察四个等级,但是落实到具体处遇对应的待遇时,却不能严格按照相应的处遇待遇进行对待,如符合条件的宽管级罪犯可以准许请假离监回家三至五天,但大多监狱恐担待安全责任,均暂停此项处遇施行。又如减刑假释,宽管要优于普管和考察级,但各监狱基本未做出差异上的限制。打折扣的执行分级处遇制度,使得分级处遇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3.1.3区别对待差别不大多数监狱能对严管级罪犯单独关押,但是对考察、普管和宽管级罪犯并没有统一关押标准,而是混合关押居住一起,体现不出级别之间的差异性。另外,考察、普管和宽管级罪犯在会见、购物、劳务报酬等多方面并无区别对待,这种宽管体现不出宽管的优待,普管体现不出普管的好处的分级处遇机制。对短刑犯来说,监狱的分级初遇制度并未考虑其实际需求,对其吸引力不大。3.1.4分级管理评估不科学③史金芳.心理学视野下罪犯分类管理模式新探[J],中国司法,2013年12期-7-目前罪犯分级管理的等级划分,主要依据罪犯的服刑时间和改造表现,并结合其犯罪性质和主观恶习程度而确定。在犯罪性质和主观恶习程度上,我们经常无法准确进行评判。现实工作中警察对罪犯升级评定往往不重视该类因素,只要服刑时间达到,无严重违规违纪就给予升级评定,缺乏严谨和综合的分级管理评估,使得罪犯分级不准确。这种主要依靠服刑时间和改造表现来衡量的评估标准,对短刑犯来说是缺乏客观评估的,无法有效的激发短刑犯改造的积极性。对比发达国家的监狱对罪犯的分类评级制度,他们有科学量化的测评量表,包含罪犯人格、心理和危险性等方面的测试量表,更有专业的测评人员④。3.1.5处遇设置不完善现行的分级处遇设置内容少,处遇覆盖范围不足,分级划分方法死板,未能较为准确和灵敏地反应罪犯的实际需求。对不同级别的罪犯的处遇在食宿、会见、通讯、购物、劳动报酬、医疗、离间探亲和减刑假释等方面应有更全多具有吸引力的内容,如考核级、普管级和宽管级罪犯在每月会见次数、亲属会见方式和人数等应体现差距。3.2教育制度方面3.2.1教育改造针对性不足,短刑犯态度消极目前,监狱对罪犯的教育改造方案大多是通用型的,缺少对短刑犯的针对性教育,致使部分短刑犯因为刑期短,没有参加到对自己有用的教育课程,或无法完成周期性的课程教育,如按照《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新投犯入监教育为2个月,出监教育为3个月,现实情况是2013年后大批余刑为3个月至1年的的罪犯都被送进监狱关押改造,甚至出现参加完入监教育之后直接参加出监教育的情况。文化水平的提升、守法意识的培养、认知结构的调整等均无法达成良好的效果。而在短刑犯的思想认知上,认罪悔罪意识薄弱,对犯罪事实认识不深刻⑤,缺乏改过自新的自觉性,加之刑期短,没有减刑假释的机会,大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