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海天公司诉高明威极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成当竞争纠纷案一审判决书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佛中法知民初字第352号原告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文沙路16号,注册号440600400000729。法定代表人庞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辉,广东德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海锋,广东德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高明威极调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人和工业开发区,注册号44068000001063.法定代表人梁荣昭,总经理。原告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天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高明威极调味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极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原告海天公司于201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后经补交材料,本院于2012年6月6日对本案予以受理。本案由审判员安建须、代理审判员郑正坚、谭志华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2年8月14日、10月25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海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辉、被告威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邓宏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海天公司诉称:一、海天公司的基本情况。海天公司的前身是海天酱油厂。1988年,海天公司发展成为一所大型企业。1994年,海天公司成功转制,成为中国最大的酱油产销、出口企业。自1997年至今,海天公司连续14年保持调味品产品销量全国排名第一。“威极”系列是海天公司全力打造并拥有的品牌之一,海天公司于1994年2月28日取得了“《威极》”商标注册证(第679197号),并于2005年3月被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海天公司已在全球100多个国家拥有“海天”注册商标。“海天”商标先后获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予的“驰名商标”、中国商务部授予的“中华老字号”和“最具市场竞争力品牌”、国家质检总局授予的“中国名牌产品”等称号和荣誉。海天公司的市场网络已经遍及全国31个省、300多个地市、近1000个县,总终端销售网点达30多万个。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官网上公示的《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显示,海天公司于2011年的年度营业总收入为60.9亿元,利润为11.73亿元,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中介机构对“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了审查意见。《招股说明书》应属于众所周知的事实。二、威极公司采取种种不诚信的方式、手段,造成相关公众对其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包括误认为威极公司与海天公司具有委托生产、属于关联企业等特定联系),不仅侵害了海天公司的商标专用权,亦构成不正当竞争。具体侵权行为如下:1.威极公司恶意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海天公司“《威极》”注册商标中的“威极”二字作为字号,致使社会公众对其产品来源产生混淆。早在威极公司1998年登记成立以前,海天公司已于1994年取得“《威极》”商标注册证,海天公司出品的海天牌酱油(包含“威极”系列)于1996年被确认为广东省名牌产品,并于1997年就已成为全国最大的调味品生产企业。作为行业内的生产企业,威极公司不可能不注意到海天公司在大佛山地区已经取得的行业龙头地位,不可能不注意到海天公司的“威极”酱油在大佛山地区已经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威极公司是在知道且应当知道“威极”酱油是海天公司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品牌产品的情况下,仍然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威极”字号,其目的是将海天公司知名的商标登记为企业名称,从而使社会公众对其产品来源产生混淆。这种“搭便车”、“傍名牌”的行为,显然构成不正当竞争。2.威极公司为了进一步误导社会公众,在其厂区周边范围设置的广告牌、企业厂牌上,故意重点突出其企业名称中的“威极”字号,故意误导相关公众,不仅损害了海天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当然也构成不正当竞争。3.威极公司为了误导相关公众,在经营活动中公开宣称其与海天公司具有某种关联关系。“酱油门”事件曝光后,媒体记者为了解海天公司与威极公司之间的关系,致电给威极公司的经营部门,问“是海天酱油的生产商吗?”,威极公司的员工大方地予以承认。4.威极公司为了误导相关公众,在其网站上(http://gmwjdwsp。6262988.com/cn.html)(以下简称涉案网站)直接将海天公司特有的基本情况介绍和海天公司的产品图片作为威极公司的公司简介和威极公司的产品对外予以宣传展示,其行为不仅损害了海天公司“海天”商标的专用权,同时也构成不正当竞争。在涉案网站首页,威极公司的简介如下“佛山市威极调味食品有限公司,肇始于清代乾隆年间的佛山酱园,历经三百余年酱香悠远的文化积淀,发展成为具有品牌影响力的现代化调味品生产和销售企业,已连续十一年保持酱油产销量全国第一的纪录,产品出口100多个国家和地区……”,这显然是海天公司特有的基本情况介绍。在首页点击其产品图片,显示出来的大图片清晰可见产品上印有海天公司的“海天”商标。在首页右下角的“联系我们”一栏记载内容为:“佛山市高明威极调味食品有限公司,联系人:何卫昌,电话:86-0757-88803382,企业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和镇工业大道”。这些信息与威极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公开信息完全一致。其中联系人“何卫昌”是威极公司的原股东之一,出资方式为“土地使用权、货币出资”。三、威极公司实施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已经给海天公司造成严重损害。“酱油门事件”曝光后,由于社会公众在很大程度上混淆了海天公司与威极公司之间的关系,导致海天公司的品牌严重受损、产品销量严重下滑。据媒体采访报道显示,海天公司在深圳家乐福超市当天(5月22日)的销量立即下降了25'/0至50%。海天公司为了保护品牌,消除不良影响,立即采取应对措施一一通过媒体广告公司在全国各大媒体发布大量澄清公告,希望可以制止侵权损失进一步扩大。虽然高明区政府事后发布了澄清信息,海天公司也发布了大量的澄清公告,但仍然无法立即消除公众的疑虑。部分公众、媒体对海天公司发出愤怒的质疑,要求海天公司以起诉威极公司的方式,给社会公众一个交代。海天公司为了进一步澄清事实、消除影响,消除社会公众的疑虑,同时也为了维护海天公司的合法权益,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聘请律师提起诉讼,支付了一审律师费50000元。海天公司认为,威极公司通过种种方式误导社会公众,导致相关公众对威极公司的产品来源产生混淆,误以为海天公司与威极公司之间具有某种特定关联关系。威极公司的行为不仅损害了海天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也构成不正当竞争,理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包括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威极公司应赔偿海天公司在媒体上刊登各种澄清公告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威极公司还应赔偿海天公司在“酱油门”事件中因品牌受损、产品销量下滑而导致的利润损失,暂计至起诉之日止,约5941996元。海天公司在本案中请求威极公司赔偿损失的范围(1000万元)仅仅是针对起诉时已知的损失事实,对于起诉之后发现的、发生的各种损失,海天公司将保留继续追究的权利。综上所述,海天公司请求法院判决:一、判令威极公司停止侵权、停止继续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1.销毁设置在威极公司厂区周边范围内侵犯海天公司商标专用权(突出使用“威极”字号)的广告牌、企业厂牌;2.删除涉案网站(http://gmwjdwsp.6262988.com/cn.html)上所有侵犯海天公司“海天”、“威极”商标专用权的图片和文字,删除与海天公司有关、引起社会公众误解的所有宣传资料;3.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威极”字号,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工商登记变更手续。二、判令威极公司在全国具有影响力的主流媒体上刊登公告,就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公开向海天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公告内容由法院审查)。三、判令威极公司赔偿海天公司暂计至起诉之日止的损失1000万元(特别声明,对于起诉之后发生、发现的损失,海天公司保留继续主张的权利),包括:1.暂计至起诉之日止,海天公司为了消除公众误会、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而在媒体上刊登澄清公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4008004元;2.海天公司因本案诉讼维权而支出的一审律师费用50000元;3.暂计至起诉之日止,威极公司因其种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误导了社会公众而造成海天公司品牌受损、产品销量下滑的损失,约5941996元。海天公司在诉讼中明确其诉讼请求中所称的品牌受损包括商誉受损,计算赔偿的时间暂计至2012年6月6日。被告威极公司答辩称:一、威极公司没有实施商标侵权行为。.威极公司的“威极”字号虽然与海天公司的注册商标“《威极》”相同,但威极公司既没有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威极》”商标,也没有将企业字号“威极”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因此本案中威极公司没有任何侵犯海天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1.本案中,威极公司的商品一直使用的是威极公司的注册商标“威顶”及“巨浪”,从未使用过海天公司的注册商标。2.在威极公司的商品上突出使用的全部是威极公司的“威顶”及“巨浪”注册商标,而对企业名称中“威极”两个字的字体、大小、颜色均与企业名称中其他文字相同,符合企业名称使用规范,并没有突出使用。3.威极公司在自己工厂围墙上设置的两个牌匾及企业厂牌上突出威极公司的“威极”字号,是因为该等牌匾是用于指路及便于客户辨识威极公司厂名使用的。在指路用的牌匾上突出企业字号与商标侵权中的“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是完全不同的概念。二、本案中威极公司并没有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1.威极公司于1998年在高明区开办的时候,海天公司还在禅城区,海天公司是后来才搬到高明区,在威极公司附近开办工厂的。而且当时“《威极》”商标并非著名商标,“威极”牌产品并没有市场知名度,市场占有率及市场认知度也很低,“威极”产品并非“知名商品”。事实上如果不是本次“酱油门”事件,普通市民公众也只知有“海天”而不知道有“威极”。另外,威极公司自开办至今一直使用企业字号“威极”,没有任何客户或公众将威极公司的产品混淆为海天公司的产品,也没有发生过任何购买者将威极公司的产品误认为是海天公司产品的情况。海天公司也从未对威极公司企业名称提出过质疑。因此,威极公司注册时在企业字号中使用“威极”二字不构成所谓“傍名牌”的不正当竞争。2.威极公司在自己工厂的围墙上设置的两个指路牌匾(提示工厂的门口在100米处)及企业厂牌上突出企业名称中的“威极”厂名是用于指路,并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也不会让人产生任何误解,并不构成“虚假广告宣传”行为。3.威极公司本身与海天公司没有任何关联关系,威极公司更未在经营活动中宣称过与海天公司有关联关系。事实上,威极公司一直公开向媒体及公众澄清、说明与海天公司之间没有关联关系。海天公司诉称威极公司的员工在与媒体记者私下通电话时大方承认其是海天公司产品的生产商,这只是个别媒体记者的一家之言,不具有公信力,无法查证。而且该媒体记者打电话的时候,威极公司已因“酱油门”事件停产及停止经营,因此,是否还有经营部门员工接听电话,接电话的是否为威极公司的员工,接电话的实际内容等根本无法确认。对事件的说明应该以威极公司在正式的公开采访报道中所述的为准。4.威极公司委托千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讯公司)建设有自己的网站(网址为.fswjfood.com),海天公司所称的涉案网站根本不是威极公司的网站,该网站的建设单位是北京高维信诚资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维信诚公司”)。威极公司在海天公司起诉并知悉该网站后,委托律师专门向涉案网站的建设单位高维信诚公司发出了律师函。高维信诚公司已书面传真回复称该网站系其内部测试演示时所做的尚未完成的演示版本,并在收到律师函后第一时间关闭了该网站,该网站的内容与威极公司无关。且该网站的点击量极小,点击量不足6000次,该网站的内容影响力极小。原告海天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1、第204984号商标注册证书、第3448510号商标注册证,证明海天公司于1984年2月28日取得“海天”注册商标专用权;证据2、商标注册证书、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证明海天公司于1994年2月28日取得了“威极”商标注册证(第6791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