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专题讲座-------为人民管理城市前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市民利用法律、法规保护自身利益的意识逐步得到提高,这是时代发展的必然。全社会法律观念的加强给城市管理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我们必须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执法。因此,作为城市管理中最重要的基层组织者和管理者,必须学法懂法,依法用法,才能做好我们的工作。主要内容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法律法规体系二、城市管理的主要执法内容三、城市管理执法的基本要求四、城市管理执法的难点把握五、城市管理适用行政处罚的重点问题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法律法规体系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法律法规体系法律行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经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2010年7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0年1月1日起施行)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徐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等地方性规章省政府规章《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南京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二、城市管理的主要执法内容交通规划建设市政环卫环保园林工商广告市容2、道路容貌1、建(构)筑物容貌4、户外广告及招牌标志容貌3、机动车及停放5、夜景亮化(一)城市市容管理规定2、生活垃圾倾倒、收集、运输。1、对市民社会公德和文明行为。4、环卫作业市场化运作和监管。3、环卫设施建设、管理与养护。5、生活垃圾的集中无害化处置。(二)环卫管理规定2、占用城市道路。1、挖掘城市道路。4、禁止在人行道停放和行驶机动车辆。3、对城市道路施工现场管理。(三)市政道路管理规定5、城市排水管理。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四)城市规划管理规定1、对无固定经营场所、无照商贩的管理(五)工商管理方面规定(六)环境保护1、社会生活噪声污染2、建筑施工噪声污染3、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2、城市绿化用地专项保护。1、修剪砍伐、移植树木许可。4、对城市古树名木保护。3、对城市绿化植物的日常维护。(七)园林绿化管理规定1、对机动车停车管理要求。2、对机动车停车场管理要求。(八)公安交通管理规定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基本要求(一)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1、明确执法目的维护法律的尊严?为履行法律赋予自已的职责?为最广大人民群众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为完成领导交办的任务?2、执法的最高目标法律得到执行?人民群众满意?领导满意?自已满意?全都满意3、执法价值权衡(生存权利和管理秩序、美观整洁)(二)建立行政执法体制处理好市、区、街道执法管理的关系(重心下移,分工协作,力量整合,对下指导,城管进乡镇、新区、社区)明确相对集中处罚权之后,有关部门的职责实行相对集中处罚权1、利:有利于整合执法力量,减少多头执法和执法不到位两方面的问题;有利于推进执法队伍的规范化建设。2、弊: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等其它行政管理职能的分开,增加了部门协调的工作环节。特别是规划执法(三)完善执法工作机制和工作制度建立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机制(联席会议、联合执法、征求意见、信息共享等);建立部门内部的工作机制(行政机关与执法队伍关系、法制机构与执法队伍关系、执法队伍内部查、处、督关系);建立执法责任制、执法评议和考核制、责任追究制度、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制度等等工作制度,并切实执行。(四)规范行政执法行为1、坚持正确执法原则(1)合法原则(根据法律授权执法;依照法律规定执法)(2)合理原则(公正、公平、公开)2、严格执法、文明执法、人性化执法的统一3、作出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内容适当4、规范自由裁量权;推行说理式执法(五)加强执法队伍自身建设积极争取增加人员编制(减少协管员的比重)和参照公务员管理把好执法人员入口关加强队员思想教育(心理疏导)和业务培训改善执法装备和队员工作条件、生活待遇队伍规范化建设(星级队伍创建活动)(六)积极改善执法环境争取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关心支持;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等社会上有公信力的人士监督、参与执法;通过各种途径积极宣传城管法规和城管执法正面典型;密切与媒体的关系,提高与媒体打交道的水平;通过信息网络、政风热线、12319等渠道加强与公众直接沟通;城管进社区,帮扶生活困难的执法对象,密切与基层群众的关系。四、城市管理执法难点把握一、违法建设的制止与查处违法建设严重影响了城市规划和城市容貌,耗损了大量的社会公众资源和公共管理力量,引发了大量的社会矛盾。尤其在一些拆迁地块,集中抢搭违建情况相当突出。一旦发现不及时,查处手段跟不上,眼睁睁地看着违法建设已经完成,给国家带来无可挽回的损失。相关法律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或者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前款所称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应当限期拆除的情形,包括:(一)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绿地、河湖水面、地下工程、轨道交通设施、通讯设施或者压占城市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的;(二)占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用地进行建设的;(三)违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建筑退让用地边界等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的;(四)擅自在建筑物楼顶、退层平台、住宅底层院内以及配建的停车场地进行建设的;(五)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本条第一款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违法建设工程整体造价。《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挖建筑底层地面,不得擅自改变经规划审批确定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层数和面积;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原负责审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批准。《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在城市、镇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一)未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的;(二)在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后的建筑内擅自新建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的;(三)擅自改变经规划审批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层数和面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对几个问题的理解(一)责令停止建设(无证建设)(二)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征求规划局的意见)(三)限期改正(依据规划局的意见实物改正)(四)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规划实施的影响的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应当限期拆除的情形1)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绿地、河湖水面、地下工程、轨道交通、通讯设施或者压占城市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的;2)占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用地进行建设的;3)违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用地边界等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4)擅自在建筑物楼顶、退层平台、住宅底层院内以及配建的停车场地进行建设的;5)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五)建设工程造价(已建、整体造价。取证:最接近实际的数额。按优先采信的顺序:结算价、合同价、依据定额的评估价、依据标准的测算价。)(六)限期拆除(明确合理期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责令限期拆除”是否是行政处罚行为的答复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你办《关于“责令限期拆除”是否是行政处罚行为的请示》(川府法[2000]6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关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不应当理解为行政处罚行为。2000年12月1日(七)不能拆除的(从技术上,影响上,成本上)(八)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前提1、无法改正;2、不能拆除。只没收直接涉及违法的部分,体现过罚相当)((九)强制拆除1、要有合法的前提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2、部门配合3、做好应急预案(九)强制拆除4、做好证据保全5、交有拆除施工资质的企业实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一条)6、要有严密的现场组织(切勿疏忽大意,安徽淮南事件)7、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代执行)今年9月7日下午4时20分左右,淮南市田家庵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党委书记、局长吴建国在206国道国庆西路巡查时,发现沿街有一违法建设房正在抢建,吴建国及20多名执法人员当场进行制止。户主尹某某闻讯赶到现场试图阻拦,通过执法人员耐心说服教育,尹某某停止了阻拦。吴建国带领执法人员实施拆除行动,当依法拆除进入尾声时,尹某某突然将正在二楼楼顶拆违的吴建国推了下去,致吴建国摔到地面当场昏迷不醒,经送医院紧急抢救无效后因公殉职。防控违法建设的关键建立监控网络,责任到人;发挥村委会、居委会、物业管理等基层组织和企业的作用;及早发现,果断处置;做好案外工作,动员自拆。二、临时摊点设置与占道经营问题随意占道的小百货摊点占道经营和流动摊点是当前城市管理中最常见、最难管、又是群众反映最强烈、最容易引发恶性暴力事件的一大难题。取缔占道经营可适用的法律法规1、擅自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可以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2、擅自占用道路、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地铁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继续违法经营的,可以暂扣其兜售的物品及其装盛器具,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决定暂扣的,应当出具暂扣清单,要求违法行为人按照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造成损失的,由违法行为人承担。3、超出门、窗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经营设施的,责令拆除违法经营设施。(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取缔占道经营可适用的法律法规4、对无照经营行为可以查封、扣押专门用于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370号令《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5、在证据可能灭丢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行政处罚法)关于“暂扣”的解读违法行为适用法规处理意见处理期限所有暂扣(查封、扣押)都应当出具清单。占道经营省条例暂扣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