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南昌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委员会南昌市财政局洪外经贸委办字〔2010〕49号南昌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委员会南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昌市推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南昌市推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市外经贸委市财政局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2南昌市推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为加快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建设,推动我市服务外包产业快速发展,市政府于2009年8月25日印发了《关于印发南昌市推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洪府发[2009]33号)(以下简称《政策》)。根据该文件精神,现制定本实施细则。一、适用范围第一条本实施细则所适用的“服务外包企业”为:经认定的在我市注册登记并纳税的、与境内外服务外包发包商签订中长期服务合同并向客户提供服务外包业务的离岸及在岸服务外包提供商(以下简称“企业”)(《政策》原文);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适用的“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为:经认定的在我市注册登记并纳税的、专业从事服务外包人才培训的公司和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政策》原文)。二、具体实施细则第三条积极为落户企业提供各项服务,免费为企业代办税务、工商登记以及审批手续,协助企业进行员工招聘,使企业尽快开业运营。(《政策》原文)实施细则由各有关市直部门、各县(区)、开发区(新区)有关部门直3接按照《政策》原文办理。第四条对于在我市新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且注册资本1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所在地财政全额奖励企业第一年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政策》原文)实施细则(一)申报条件2009年后(含2009年)在我市新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且注册资本1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二)申报程序1.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在第一个纳税年度结束后的6月30日前,向主体税种(增值税、营业税)受益县(区)、开发区(新区)服务外包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局提供申报材料;2.在受益县(区)、开发区(新区)服务外包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初审同意的基础上,报送市外经贸委和市财政局。(三)申报材料1.企业申请奖励资金的书面报告、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企业注册资金验资报告复印件;2.企业第一年完税凭证复印件、经具有从业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并无保留意见的企业当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四)审批程序1.市外经贸委和市财政局收到申报材料后进行复审(包括材料审阅、实地检查等审核形式);42.复审通过后,市外经贸委和市财政局联合行文上报市政府批准实施。(五)有关名词解释1.企业总部:指企业投资设立的、对其在中国境内或以外区域所投资的企业(或机构)行使经营和管理职能的唯一总机构;2.企业地区总部:指企业投资设立的、对其在中国境内或以外一定区域内所投资的全部或部分企业(或机构)行使经营和管理职能的总机构。第五条对于新落户我市的企业和培训机构租赁房产作为自用办公场所的,按实际入驻人员10平方米/人的标准,给予不超过每平方米20元/月的租金补贴,补贴期限两年。每家企业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和所在地财政各承担50%。在补贴期限内如将办公场所转作他用,则全额退回所得补贴款。(《政策》原文)实施细则(一)申报条件2009年后(含2009年)新落户我市的企业和培训机构。(二)申报程序1.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培训机构),在补贴期限内的每年6月30日前,向主体税种(增值税、营业税)受益县(区)、开发区(新区)服务外包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局提供申报材料;2.在受益县(区)、开发区(新区)服务外包业务主管部门和5财政局初审并同意承担其应付补贴资金的基础上,报送市外经贸委和市财政局。(三)申报材料1.企业(培训机构)申请补贴资金的书面报告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明)复印件;2.企业(培训机构)租赁房屋的合同(协议)复印件和租金付款凭证复印件;3.企业(培训机构)与录用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实际入驻人员花名册和员工工资支付凭证复印件。(四)审批程序1.市外经贸委和市财政局收到申报材料后进行复审(包括材料审阅、实地检查等审核形式);2.复审通过后,市外经贸委和市财政局联合行文上报市政府批准实施。(五)补贴标准1.按实际入驻人员10平方米/人的标准,给予不超过每平方米20元/月的租金补贴,补贴期限两年;2.每家企业(培训机构)每年租金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其中市财政和受益县(区)、开发区(新区)各承担50%;3.补贴期限内如将办公场所转作他用,企业(培训机构)需在30日内将所得补贴资金分别退回市财政局、受益县(区)、开发区(新区)财政局指定账户内并主动告知。6(六)有关名词解释1.实际入驻人员:企业(培训机构)在自用办公场所内从事工作的员工。第六条对于新落户我市的企业,注册资金500万元(含)以上且在实际缴纳税收的前提下,对其新建或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实际入驻人员10平方米/人的标准给予50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购房资助。每家企业受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资助资金由市财政和所在地财政各承担50%。如企业将办公场所转作他用,则全额退回所得补贴款。(《政策》原文)实施细则(一)申报条件2009年后(含2009年)新落户我市的、注册资金500万元(含)以上、实际缴纳税收且拥有新建或购建自用办公用房的企业。(二)申报程序1.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在第一个纳税年度结束后的6月30日前向主体税种(增值税、营业税)受益县(区)、开发区(新区)服务外包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局提供申报材料;2.在受益县(区)、开发区(新区)服务外包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初审并同意承担其应付资助资金的基础上,报送市外经贸委和市财政局。(三)申报材料1.企业申请资助资金的书面报告、企业注册资金验资报告复印7件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企业购买(新建)房屋的合同(协议)复印件和付款凭证等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3.企业与录用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实际入驻人员花名册和员工工资支付凭证复印件。(四)审批程序1.市外经贸委和市财政局收到申报材料后进行复审(包括材料审阅、实地检查等审核形式);2.复审通过后,市外经贸委和市财政局联合行文上报市政府批准实施。(五)资助标准1.按实际入驻人员10平方米/人的标准,给予50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购房资助;2.每家企业受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其中市财政和受益县(区)、开发区(新区)各承担50%;3.补贴期限内如将办公场所转作他用,企业需在30日内将所得补贴资金分别退回市财政局、受益县(区)、开发区(新区)财政局指定账户内并主动告知。(六)有关名词解释1.实际入驻人员:企业在自用办公场所内从事工作的员工。第七条打造南昌呼叫中心产业重要基地。对于新落户我市的呼叫中心,按实际入驻的席位数给予硬件投入方每个席位1000元8的一次性资助。资助资金由市财政和所在地财政各承担50%。(《政策》原文)实施细则(一)申报条件2009年后(含2009年)新落户我市的呼叫中心企业。(二)申报程序1.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每年6月30日前向主体税种(增值税、营业税)受益县(区)、开发区(新区)服务外包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局提供申报材料;2.在受益县(区)、开发区(新区)服务外包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初审并同意承担其应付资助资金的基础上,报送市外经贸委和市财政局。(三)申报材料1.企业申请资助资金的书面报告、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经具有从业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并无保留意见的企业当年度财务(审计)报告;2.企业租赁(购买)经营场地的合同(协议)复印件、付款凭证复印件和员工工资支付凭证复印件。(四)审核程序1.市外经贸委和市财政局收到申报材料后进行复审(包括材料审阅、实地检查等审核形式);2.复审通过后,市外经贸委和市财政局联合行文上报市政府批9准实施。(五)资助标准按实际入驻席位数给予硬件投入方每个席位1000元的一次性资助,其中市财政和受益县(区)、开发区(新区)各承担50%。(六)有关名词解释1.实际入驻席位数:具备开展呼叫业务硬件条件、相关硬件设备付款凭证齐备的席位数。第八条企业进口所需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和备件及进口测试样品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相关手续,海关和质检部门要为企业提供通关便利。(《政策》原文)实施细则由海关、质检部门直接按照《政策》原文办理。第九条至2013年12月31日止,对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政策》原文)实施细则对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由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部门直接按照《政策》原文办理。第十条对服务外包居民企业从事符合税法规定的技术转让10所得,一个纳税年度500万元(含)以下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原文)实施细则由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直接按照《政策》原文办理。第十一条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给予减按20%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原文)实施细则由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直接按照《政策》原文办理。第十二条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政策》原文)实施细则由市地税局直接按照《政策》原文办理。第十三条对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即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年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政策》原文)实施细则由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有关部门直接按照《政策》原文办理。11第十四条企业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政策》原文)实施细则由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直接按照《政策》原文办理。第十五条市政府对通过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CMM)、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通过CMM3、CMMI3的,奖励30万元;通过CMM4、CMMI4的,奖励40万元;通过CMM5、CMMI5的,奖励50万元。对通过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认证、信息安全管理(ISO27001/BS7799)认证、IT服务管理(ISO20000)认证、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认证、客户服务呼叫中心(COPC)认证等相关国际认证的企业,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已获得认证但未申请过政府相关资助的企业可参照享受。(《政策》原文)实施细则(一)申报条件通过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CMM)、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信息安全管理(IS027001/BS7799)、服务提供商安全性(SAS70)、客户服务呼叫中心(COPC)、支持中心实践(SCP)认证等相关国际认证的企业。(二)申报程序1.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通过相关国际认证后的年度6月30日前向主体税种(增值税、营业税)受益县(区)、开发区(新区)12服务外包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局提供申报材料;2.在受益县(区)、开发区(新区)服务外包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初审同意的基础上,报送市外经贸委和市财政局。(三)申报材料1.企业申请奖励资金的书面报告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企业获得的国际资质认证证书复印件和企业与相关国际认证评估顾问公司签订的合同(协议)复印件;3.企业缴纳国际认证费用凭证的复印件(包括国际认证费用发票、相对应的银行出具的支付凭证等);(四)审核程序1.市外经贸委和市财政局收到申报材料后进行复审(包括材料审阅、实地检查等审核形式);2.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