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性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经营性市场主体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房屋权属□自有□租赁房屋性质□非住宅□住宅本申请人已认真阅读《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指导意见》(苏政发[2015]113号)、《市政府关于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6]15号)文件,并按照以上文件规定,就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作如下承诺:1、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所提交的证明材料均属实、合法、有效,复印件与原件一致。2、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违法建筑、危险建筑等不能用作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3、住所(经营场所)为“住用商”的,不从事规定项目以外的经营活动。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承诺在取得有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再开展经营活动。5、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属于拆迁征收范围内的,承诺在相关拆迁征收公告发布日之后(含当日)领取的营业执照不作为拆迁征收补偿的依据。申请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注:1、本文书适用于市场主体及其分支机构办理设立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2、企业(除股份有限公司外)、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申请设立登记时,本承诺书由全体股东、合伙人、投资人或隶属企业签署;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由全体董事签署(签署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签署人为企业或其他组织的,由企业或其他组织加盖公章)。申请住所变更登记时,由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加盖公章。3、个体商户申请设立登记、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由个体商户经营者本人签字。4、根据实际情况,在房屋权属和房屋性质栏的□中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