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法规知识讲座二○一二年九月徐功学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关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1、农村土地承包最基础的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一条:“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什么是“家庭”?……“五保户”等家庭消失了怎么办?……3、农村土地承包的方式⑴家庭承包:按承包地人口等分的办法,取得的土地,称为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⑵其他方式承包:不按承包地人口等分的,如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其承包经营权称为以“其他方式”取得的。4、农村土地承包期限⑴耕地的承包期为:1994年-2024年,30年不变(只要是耕地,不论是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还是其他承包方式取得的,都是30年);⑵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⑶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时,均不得超过剩余承包期。(第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明确规定)5、农村承包地不得买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6、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7、双方在履行权利和义务时要注意的主要事项⑴发包方要承担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的义务。⑵承包方要承担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义务。8、土地承包的程序⑴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⑵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⑶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方可通过承包方案;⑷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⑸签订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已经10多年了,现在为什么还要讲程序问题呢?一是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的需要;二是有些地方还保留着机动地,一旦发包也要按程序操作;三是“以其他方式”承包,也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方可通过承包方案。9、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简称“一书一证”)经营权证合同书10、“一书一证”的签订、颁发注意事项⑴颁证只有县里有权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举例……⑵不允许乱收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举例……11、签订承包合同时要注意的条款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二)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承包土地的用途;(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六)违约责任。12、承包期内不得调整土地承包期内如果调整土地会带来许多负面效应:一是,动摇承包者的信心二是影响农民对土地投入的积极性;三是进一步造成地块碎化。1993年11月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指出“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这是一个基本原则,决不能动摇。13、特殊情况下的土地调整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14、家庭承包的继承问题一是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发生继承。二是承包人应得的收益可以依法继承。三是林地的承包人死亡后,最后死亡的家庭成员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以外的继承人继续承包,直到承包期满。15、以其他方式的承包或发包时要注意的事项⑴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⑵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⑶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⑷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16、“四荒”的范围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工作的通知》明确:“四荒”是指荒山、荒沟、荒丘、荒滩,荒滩包括荒地、荒沙、荒草和荒水,并进一步指出:“四荒”必须是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未利用的土地。信息论镇村调解17、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解决途径承包纠纷申请仲裁直接起诉双方协商18、法律救济的有关时效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返回(2005年6月17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1、土地承包经营权在统一组织家庭承包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分年龄、性别、民族、劳动能力等,享有平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放弃土地承包权为条件将户口迁入本村的,不参加家庭承包。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2、“家庭承包”地的办证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统一报县级人民政府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损毁、遗失的,承包方应当及时申请换发或者补发。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争创生态园林城市承包期内,承包方家庭分户的,由家庭内部自行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家庭内部就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达成协议的,发包方应当尊重其协议;达不成协议的,按照承包合同纠纷处理。因离婚产生的分户,双方当事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离婚协议、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或者人民法院的裁判处理。当事人因分户要求分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发包方应当与其分别签订承包合同,并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或林权证书。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争创生态园林城市3、“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办证第十九条“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其他农村土地,其承包方案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的同意,并书面公布,公布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承包方案应当包括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用途、承包方式、承包主体、承包期限、起止日期以及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采取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的,其承包方案还应当包括承包底价”。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争创生态园林城市4、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家庭成员中有外出务工、升学、服兵役或者服刑、死亡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因结婚男方到女方家落户的,适用前款规定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争创生态园林城市5、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但因自然灾害严重损毁承包地等特殊情形,个别农户人均承包耕地或者草地的面积不足本集体经济组织人均承包耕地或者草地面积二分之一的,可以依法对该个别农户的承包地进行调整,不得打乱重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争创生态园林城市6、下列土地发包期不得超过三年第二十六条规定:⑴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⑵发包方依法收回的;⑶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⑷通过依法开垦、复垦等方式增加的。以上所列土地在未用于调整承包地之前,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发包,发包期不得超过三年。发包的收益应当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公益事业,其使用情况应当每年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一次,并接受监督。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或占用,承包户放弃经济补偿,要求继续承包土地的,可以在前条所列土地中调整解决。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争创生态园林城市7、外出农户回乡要求继续耕作其承包地的,应予返还承包期内,外出农户回乡要求继续耕作其承包地的,其承包地应予返还。对于抛荒的承包地,已由集体经济组织委托他人耕作的,外出农户在收回承包地时,应当给予代耕方适当的经济补偿。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争创生态园林城市8、失地农民保障人均低于0.3亩地的农民,为失地农民。应纳入城市低保,使他们的生活不因失地无着落。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目前,我县享受农村低保户数是31234户,保障人数61622人,保障金额1238万元,其中,一类保障标准720元/年,二类保障标准480元/年,三类保障标准360元/年。享受城市低保(包括失地农民)户数是8349户,保障人数19489人,保障金额210万元】争创生态园林城市9、土地合作承包方之间可以自愿将承包土地入股发展农业合作生产,但股份合作终止时,入股土地应当退回原承包农户。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二条“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这里的“入股”并不是指股份制公司,因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权只能转让,不准退股。土地一旦入了股,退不掉股怎么办,承包人不具有土地所有权。《安徽省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中所指的“入股”,也是指土地合作股份。】争创生态园林城市10、违约追究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争创生态园林城市11、关于机动地本法实施前(2003年3月1日前)已经预留机动地的,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五。不足百分之五的,不得再增加机动地。2003年3月1日前未留机动地的,本法实施后不得再留机动地。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返回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7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1月7日经农业部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则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这个基础。⑵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⑶“三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A、《办法》释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村土地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