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建档案应提供的资料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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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档案应提供的资料目录(工业、民用建筑房屋类)序号档案材料名称序号档案材料名称前期文件:1建设项目立项批文、投资许可证等立项相关文件30质量保证资料核查记录(质总表3)2市政府用地批文及用地相关协议31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质总表4)3国有土地使用证竣工文件:(可为复印件但须加盖单位公章证明与原件相符)32施工单位竣工报告4工程选址意见书33监理(建设)单位质量评定报告5工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红线图34勘察单位质量检查报告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35设计单位质量检查报告7抗震审核意见书、人防审批意见书36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8工程监督申报表37民防地下室工程竣工验收表(或审核意见书)9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38规划验收认可文件10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及地质图39建设项目环保部门认可文件11环保审核意见书(环境影响评估报告)40福建省电梯使用检测安全评价报告书12方案审批(图纸审查报告书及批准书)41小区综合验收证明书13招标及投标文件、会审及会议纪要42建设、施工、监理项目班子人员名单14工程合同(施工、设计、勘察、监理等合同)43总平面图、管线综合图(竣工图)施工内业:(土建、水电、装饰等内业)15设计变更通知及工作联系单、监理通知及反馈单44建筑竣工图16桩基试验报告(动测及静载试验)45结构竣工图17桩基竣工平面图及验收证明46水施竣工图18施工组织设计、技术交底、技术复核、图纸自审47电施竣工图19工程定位测量、竣工测量、沉降观测记录48设备安装竣工图20砼、砂浆强度检验报告及配合比设计检验报告49装饰、幕墙等工程竣工图21灌水试验及通水记录、系统清洗及水质化验50声像档案(须含建筑物外观四立面正、背、22接地电阻、绝缘电阻测试,电气设备试电记录侧面照片4寸6寸各一张并过塑,五分钟摄像光盘)23钢筋、砖、水泥等材料出厂合格证及检验报告51桩基竣工档案水电材料合格证及试验报告、须附材料报审单52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目录另附)24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及工程报验单25施工记录及质量检查记录、施工日记53工程决算审核书(可等决算后另行报送)26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验收记录5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27分部、分项、检验批工程质量监理验收记录55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备案表28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质总表1)56气象局防雷接地验收报告29分部工程验收汇总表(质总表2)57工程竣工规划及房产测绘报告书58竣工CAD图光盘(可合在声像光盘里)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1、施工合同文件及委托监理合同;2、勘察设计文件;3、监理规划;4、监理实施细则;5、监理及相关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及项目班子名单、人员资质证书;6、设计交底与图纸会审会议纪要;7、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8、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及工程暂停令;9、测量核验资料;10、工程进度计划;11、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及报审表;12、检查试验资料;13、工程设计变更及签证备忘资料;14、隐蔽工程验收资料;15、工程计量单和工程款支付证书;16、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及反馈单;17、监理工作联系单;18、工程报验申请表;19、监理周例会纪要;20、来往函件;21、监理日记;22、监理月报;23、质量缺陷与事故的处理文件;24、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等验收资料;25、索赔文件资料;26、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书;27、工程项目施工阶段(桩基、基础、主体、装饰等)质量评估报告等专题报告;28、监理工作总结;29、监理单位质量评定报告;30、监理旁站记录。备注:1、以上档案材料必须为原件并签章完备。实际过程中不产生的档案材料可不必提供。2、工程档案的原件因历史或其它特殊原因丢失的,须书面说明,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证明该复印件与原件相符。3、工程档案须按城建档案整理规范进行整理后,方可办理移交手续。4、工程档案移交免交档案保管费,今后可凭档案移交清单免费查询、复印清单上所列档案。且免复印件证明费,但需交复印纸张费。5、工程档案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移交,对无故拖延、拒绝归档案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其它不详处可来电咨询。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90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79号令《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建档案管理的通知》晋政(2001)文77号《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国发[1980]302号《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29-2000)《关于编制基本建设竣工图的几项暂行规定》1982年[建发施字50号]《市政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定》(城建[1994]469号)《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94)晋江市城建档案室电话:85622151联系人:洪清庭85058292地址:晋江市规划建设与房产管理局办公楼一楼档案整理的注意事项1、竣工图须编制图纸目录(按结施、建施、水施、电施、消防、暖通、弱电等分类),按目录顺序排列(不得缺失、破损);有设计变更情况的,须将设计变更内容标注在图纸上,并注明变更依据(设计变更单号或日期、工程联系单等合法变更依据),将设计变更依据复印一份,编入相应的竣工图纸目录中。2、内业及竣工图纸中的签字,须由具备相应资格的人,且由本人亲自签字,并保证字体统一,不得代签,不得使用个人印章。3、所有内业及图纸均须原件,不得复印、复写、涂改。书写须用碳素笔,保证耐久性。4、内业整理须依次按文件类型、分部分项、时间、编号顺序排列分册。5、工程内业均须按单位工程独立编制、完整成套。6、工程内业须按归档目录清单要求,提供完整、系统、真实的资料。7、一些重要的数据汇总表、验收记录、检测、测试、测量、示意图,均须盖章签字。8、内业表格、文件资料、报表均须填写完整、签章完整。9、内业中的印章与合同章不一致时,须提供相应的印章启用证明(由合同公章授权)。项目人员组成(包括土建、水电班子、监理班子等)、任命书、资格证书(复印件)均须加盖公章。10、内业送检时,应提供内业总目录清单,质保资料汇总表(即土建水电等设备材料汇总表、检测试验项目清单)11、工程自检报告、评估报告、验收报告、合同、协议等重要文件,均须项目负责人亲自签字,再由公司盖章(合同公章),两页以上报告均须加盖骑缝章(合同公章)。报告包括:桩基、基础、主体、单位工程、监理、勘察、设计、消防、人防等重要验收报告。12、内业共亨资料(不同单位工程共用),须复印后标注原件存处,并签章。13、其它不明之处可来电咨询。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0号《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01年6月29日建设部第44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部长俞正声2001年7月4日(1997年12月23日建设部令第61号发布,根据2001年7月4日《建设部发布关于修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内(包括城市各类开发区)的城建档案的管理。本规定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国家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城建档案工作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城建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全市城建档案工作。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城建档案馆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四条城建档案馆的建设资金按照国家或地方的有关规定,采取多种渠道解决。城建档案馆的设计应当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要求。城建档案的管理应当逐步采用新技术,实现管理现代化。第五条城建档案馆重点管理下列档案资料:(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8、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二)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人防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凡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城建档案馆移交。第七条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凡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第八条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第十条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一至五年后,按本规定全部向城建档案馆移交。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由城建档案馆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选择接收。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应当在普查、测绘结束后三个月内接收进馆。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每年应当向城建档案馆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第十一条城建档案馆对接收的档案应当及时登记、整理,编制检索工具。做好档案的保管、保护工作,对破损或者变质的档案应当及时抢救。特别重要的城建档案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安全无损。城建档案馆应当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服务。第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建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无故延期或者不按照规定归档、报送的;(二)涂改、伪造档案的;(三)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第十四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第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泉州市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档案管理,规范工程档案的:归档和整理工作,维护建设工程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寸:档案的管理与利用,更好地为泉州城市建设工作服务。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和《城市建设档案案卷质量规定》(建办[1995]697号)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范。一、工程文件的归档范围:1、对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活动、记载工程建设主要过程和现状、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的文件,均应收集齐全,整理立卷后归档.2、工程文件的具体归档范围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要求。工程有关责任人签字和单位盖章应同时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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