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六章人生价值20世纪70年代末和80年代初,我国曾有过两次关于人生价值的讨论。一次是1979年,改革开放初期,在中国发生重大历史转折的关头,一些青年对人的价值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刻的思考。有一篇文章署名潘晓,题为《人生的道路啊,为什么越走越窄》,在《中国青年》杂志上发表,提出了人是“主观为自己,客观为他人”的观点,从而引起社会、尤其是青年的极大关注,开展了一场人究竟是为自己还是为别人的大讨论。潘晓的文章认为,现在不少人天天喊为人民服务,但实际上却在为自己,理论、原则与现实不相符。文章的结论是:“人都是为自己的”,主观是为了自己,客观上为了别人。于是,引起了一场热烈的讨论。潘晓的文章看到了“极左”时期一些人道德准则与道德实际脱节,“口是心非”、假话连篇的现实,问题是看准了,但得出的结论是错误的。从这场争论的焦点看,它实际上是中国历史上“性善论”与“性恶论”在现实社会中的延续。另一次是1982年7月,西安第四军医大学的一名叫张华的学生,因抢救一位掉进大粪池里的老农民不幸牺牲,报纸上发表了他的事迹以后,有人提出:用一个24岁的大学生的生命去换一个69岁的老农民的生命值不值得?于是,又展开了一场关于人生价值的大讨论。这两次讨论所涉及的问题都是人生价值问题。本章就人生价值的有关问题作些理论说明,以期为大家正确认识人生价值,正确判断人生问题的是非、善恶、美丑,提供一些帮助。一、价值与人的价值人生价值问题,是人生观的一个核心问题。对人生价值的思考是个人最富哲理的思考形式。自觉思考人生价值,不仅是自我意识的觉醒和走向成熟的标志,而且是创造有意义的人生的先决条件。1、价值为了了解人生价值,首先必须了解价值概念的一般意义。价值是一个具有普遍意义的概念,广泛使用于哲学、经济学、伦理学、政治学、文学、美学等许多学科领域。但是,在不同学科领域,价值概念的含义是不尽相同的,甚至完全不同。在马克思主义的政治经济学领域里,马克思讲的价值是指商品的价值和使用价值,价值指的是凝结在商品中一般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或抽象的人类劳动,它是商品的社会属性。使用价值指的是商品的有用性。而哲学意义上的价值是一个主体对客体及其属性肯定或否定关系的范畴,是指人以外事物、现象对一定的社会、群体和个人所具有的意义。价值反映的是主体与客体之间的一种效用关系,简单地说就是客体对于主体的意义或效用。哲学上讲的价值是与人的需要密切联系在一起的。马克思指出:“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马恩全集》第19卷第406页)。这就是说,价值首先体现的是外界事物与人们主观需要之间的关系。所以,考察价值必须从主体的需要与客体能够满足主体的特定需要这两个方面入手。首先,从客体方面讲,某种事物对人有用,能够满足主体的某种需要,对特定的主体有意义,这种事物对特定的主体来说,就是有价值的。我们说某事物有价值,就是说它对人有用。如面包可以充饥,棉衣可以御寒,汽车可以代步等等,它们对人来说都是有价值的。因此,从客体方面讲,价值就是客体对主体的有用性。客体对主体是有用的,它就是有价值的。另一方面,从主体方面讲,特定的主体又确实需要这种事物所提供的效用,并且进行了实际的享用,这才能使客体的有用性得以显示,得以发挥,得以实现。我们说某事物有价值,就是因为它能够满足人们的现实需要。在主体不需要或即使需要但暂时没有享用时,客体的价值仅仅是潜在的或可能的。只有主体有现实需要并且实实在在地享用了客体提供的效用时,即价值主体与价值客体发生实际联系时,客体的潜在价值才能变为现实的价值。如前所述,面包可以充饥,但放在一个饱汉子面前,它将暂时排不上用场;棉衣可以御寒,但在夏季节只能放箱子;汽车可以代步,但它的主人从不出门,它也只能停在车库里。这时,它们的价值都是潜在的。因此,从主体方面讲,价值又是主体对客体的需要性。总之,价值反映的是事物的客观有2用性与人的主观需要性之间特定的关系范畴,它是在社会实践的基础上产生的,既与客体的有用性相关,又与主体的需要性相关,价值的实质是客体的有用性与主体的需要性的辩证统一。价值不仅与主体的需要联系在一起,而且还与客体自身的属性相联系。马克思说,价值“是人们所利用的并表现了对人的需要的关系的物的属性”。客体的有用性以它自身的属性为依据。面包之所以可以充饥,是因为它自身含有蛋白质、脂肪、维生素、碳水化合物、微量元素等人体所需要的营养成分;棉衣之所以可以御寒,是因为它自身的结构具有保护人体体温的性能。面包价值的大小是与它自身营养成分的多少成正比的,它的营养成分一旦受到破坏,就没有价值了。这就是说,事物自身所具有的客观属性是价值产生的基础,事物自身具有某方面的性质,才有可能产生某方面的有用性,事物有特定的有用性,才能进入主体的视野,与主体发生联系,满足主体一定的需要。2、人的价值事物某个方面的属性构成对人的有用性,人在实际利用这种有用性时,就构成了现实的价值关系。价值关系的构成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方面的要素:价值主体、价值客体和价值活动。价值主体,就是有某种需要的人,并且只能是人,人以外的任何事物都没有资格和能力担当主体。主体不仅仅是单个的人,还包括集体、社会、民族、国家以及人类,因为它们都是由人构成的。从广义上讲,集体的价值、社会的价值、民族的价值、国家以及人类的价值,都属于人的价值。但是,我们平时讲的人的价值,一般是从个人的角度讲的,是指个人的价值。价值客体,是指人以外的对人有一定意义和效用的事物。这种事物必须以本身的客观属性为基础构成对特定主体的一定的有用性。事物的属性是多方面的,不同方面的属性相对于不同的主体构成不同的有用性。同时一块石头,在原始人那里可以作为工具用,在建筑师那里可以作为建筑材料用,带了艺术家手里,它就成了艺术品或艺术创作的材料。价值活动,是指主体主动与客体发生联系,对客体进行价值认识、价值选择、价值利用、价值评价的活动。价值活动是主体与客体相联系的中介,主体是价值活动的发动者,主体和客体同为价值活动的承担者。没有价值活动,主体与客体不能发生实际的联系;没有主体和客体,价值活动就失去了载体,也就无所谓价值活动。所以这三个要素是缺一不可的。我们已经知道,在价值关系中,处在主体位置上的是由某种需要的人,而处在客体位置上的是能够满足主体某种需要的客观事物。由于客观事物的多样性,决定了价值客体的多样性。一般来说,价值客体可以分为三大类:第一类,物,包括人以外的一切事物,有生命的,无生命的;有形的,无形的;物理的,化学的;宏观的,微观的等等,凡是对人有用的,都是价值客体。第二类,精神,即以精神形态存在的事物,包括知识、思想、道德、文化、艺术、审美、宗教等,它们的对人都是有用的,所以也是价值客体。第三类,人,包括集体的人和单个的人。人既是主体,又是客体。人对人同样是有用的,比如:老师为学生讲课,司机为大家开车,炊事员为我们做饭,医生为病人看病等等。生活经验证明:作为主体的人不仅需要没有理性的客体事物,而且更需要具有理性的人这种特殊的客体事物。没有理性的客体事物能够满足人的多方面的需要,但无论如何也代替不了客体的人能够满足主体的人的特殊需要。正如18世纪法国唯物主义者霍尔巴赫所说:“在所有的东西中间,人最需要的东西乃是人”。物对人有用,精神对人有用,人对人更有用,这样,就形成了三种相应的价值关系:当物对人有用时,构成的价值关系是人——物价值关系,显示的价值是物的价值;当精神对人有用时,构成的价值关系是人——精神价值关系,显示的价值是精神价值;当人对人有用时,构成的价值关系是人——人价值关系,这时,显示的价值就是人的价值。所谓人的价值,就是指作为客体的人对主体的人的意义或效用,或者说是客体的人对主体的人提供的各种劳动服务。3、人的价值的特点人的价值体现的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由于人是社会的人,人有主观能动性,人与人的人格、权利、义务平等,这样,人的价值相对于物的价值来说,具有特殊性,具体表现在:第一,效用的能动性人与物相比,物是死的,它只能被动地为主体所利用;而人是活的,人的价值显示、即作为客体的人在为主体的人提供劳动服务时,不仅仅是被动的,而是有目的、有意识地发挥自己的潜在能力,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这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当别人作为主体,主动与你发生价值关系,也就是希望你为他提供服务时,你自己绝对不会象物一样任人摆布,而会在3接到“邀请”后,根据自己对价值的理解、判断和各方面的具体情况,作出思考、判断、选择,采取自己愿意采取的态度和行为:或完全接受“邀请”,愉快地为别人服务;或有条件地(部分)接受别人的“邀请”,有条件地位别人服务;或者完全不接受“邀请”,拒绝为对方服务。比如有个病人找你看病,病人是价值主体,享受你为他提供的医疗服务;你是价值客体,为病人提供服务。当你接到病人的“邀请”时,你可能有三种态度:其一,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其二,有条件地(半心半意)为病人服务,报酬如何?有没有“红包”?能否为我办点事?达到了你的条件是一种态度,没有达到你的条件又是一种态度;其三,根本不为病人服务。这有多种原因,或者因为你忙,实在顾不上;或者因为条件不具备,没办法为病人服务,只能虚表同情;或者因为你的能力不具备,没有把握,不敢轻易出手;或者你要去约会、喝酒、打麻将......,总之,你会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做出选择,决定自己的态度。第二种情况,当暂时没有别人主动与你发生价值关系,即暂时没有被别人“邀请”时,你会根据自己的目标选择、价值追求、志趣、爱好等“自我需要”,主动作为客体自觉为别人提供服务,为社会做出奉献。这就是效用或服务的能动性。比如,雷锋在公共汽车上主动为老人让座,在路上主动帮助别人推车,别人并没有“邀请”他让座,“邀请”他帮助推车,完全是一种自觉自愿的行为,因为雷锋要履行人民解放军战士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要塑造自己高尚的道德形象,要实现自己的价值追求。第二,主体客体双重双向性人与人之间构成的价值关系,主体是人,客体也是人,既然都是人,彼此都是一样的,都有一定的需要,又都能满足别人的一定需要。你需要我,我需要你,大家互相需要;你满足我,我满足你,大家互相满足。这样,任何一个人都有权力作为价值主体,接受别人提供的服务;又有义务成为价值客体,为他人和社会提供服务。当我需要别人时,我是主体;当我满足别人需要时,又是客体。在人与人的价值关系中,任何人都具有这种既是主体又是客体的双重性质,又具有既享受服务又提供服务的双向性质。此时此地,我是主体,享受你为我提供的服务;彼时彼地,我又是客体,为你提供服务。“人人为我,我为人人”,这是人的价值特点的真实反映。分析了人的价值的特点,我们对人的价值的含义又有了进一步的认识。人的价值同时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人的价值表现为作为客体的人对社会和他人的责任、义务、奉献,是为别人、为社会的;另一方面,人的价值表现为作为主体的人从社会和他人那里得到尊重和各种需要的满足,表现为个人的权力、利益和索取,是为自己的。以前关于人生价值的争论,焦点就在这里,各执一端,没有看到人的价值应该是奉献和索取的辩证统一。二、人的自我价值与社会价值人的价值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效用关系,那么,站在“自我”的立场上,自己的存在不仅对社会、对他人应该是有价值的,而且自己的存在对自己也是有价值的。前者属于个人的社会价值,后者属于个人的自我价值。1、人的自我价值人的自我价值,是指自己的存在对自身的意义,是自我对自己本身的肯定,或者说是自己能够满足自身需要的效用性。即个人从主体地位出发,在认识自我、改造自我、实现自我的过程中,自己力求满足自身生存、发展和完善等多方面的需要。其内容主要包括:第一,对自己生命的肯定。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生命,并且人人都愿意健康地活着,谁也不愿意轻易地死去,这就是对自己生命的珍惜、爱护和肯定。生命是自己的,并且仅仅是自己的,它不属于自己以外的任何人。对自我需要的满足,首先是对自我生命需要(活着)的满足。要活着,就的吃喝,从外界吸收营养,维持生命;要活着,就的同危害自己的生命事物作斗争,免受伤害,保护生命。这就是人的自然属性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