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课反不正当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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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讲人:王文秀国考课程改革试点课程经济竞争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强烈愿望,为此各国都普遍重视竞争法律制度的建设。我国经济竞争法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这些法律的制定和出台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提供了法律保障。反不正当竞争立法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于1993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法是我国第一部统一的竞争法律。【考点:单选】口诀:九三九三不得了竞争被规范法律颁布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不正当行为泛指经营者为了争夺市场竞争优势,违反公认的商业习俗和道德,采用欺诈、混淆等经营手段排挤或破坏竞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并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的竞争行为。【考点:名词】技巧:目的-违反-手段-结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1、是一种竞争行为。2、行为主体是违法竞争经营者。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盈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3、是一种违法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经济秩序。4、具有社会危害性。【考点:多选、简单】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限制竞争行为:独占垄断滥用职权强行搭售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行为:假冒混同虚假宣传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有奖销售商业诽谤低价倾销(补充)小组讨论任务一:判断是否为不正当竞争?如果是,是哪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任务二:在教材中找到你认为的重点及考点任务三:是否有疑点?任务四:再举一个相同行为的案例案例一甲公司在市场上退出一种多功能遥控器,名为“一按通”,产品外观设计成手型曲线,非常便于操作,加上色彩鲜艳。艺术感强,最终在电视和报纸广告的联合推动下,很快占领市场,收到消费者的热烈欢迎,成为家喻户晓的知名产品。乙公司看到生产和销售这种遥控器有利可图,遂仿照甲公司的产品,推出名为“易按通”多功能遥控器,其产品名称、外观、色彩、功能、包装以及装潢等与甲公司的“一按通”近似,在部分消费者中引起了混淆,甲公司产品的销售额也有所下降。甲公司发现该情况后,遂诉至法院。案例分析:假冒混同行为分析:经营者按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乙公司是从事商品经营的法人因此属于经营者。乙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因为所谓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乙公司经营的产品在消费者中造成了混淆损害了甲公司的利益也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因此属于不正当竞争。乙公司的行为构成假冒行为属于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与甲公司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情形。重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要类型:【考点:简答】(1)假冒混同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欺骗手段从事交易,使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特定竞争对手的商品和服务混淆,造成或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误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考点:名词】以制造假冒伪劣商品为突出特征【考点:单选】a、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行为b、仿冒知名商品行为c、仿冒他人的企业名称和他人姓名行为【考点:单选、多选、案例】(2)虚假标示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商品或其包装的标识上,对商品的标识认证、产地和其他质量因素作不真实的标注,欺骗购买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考点:名词】a、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及名优标志b、伪造产地c、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标识。难点:仿冒行为的认定标准:一是因仿冒行为被误导的主体(“一般购买者”“普遍注意力”“引人误解”)二是仿冒商品与知名商品具有近似性(使用相同或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隔离观察原则”)《反不正当竞争法》条文第五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案例二江苏的一个保温瓶厂在新闻发布会上,公布了一条“惊世骇俗”的消息,他们说我国百姓几十年来一直使用的保温瓶胆存在着砒霜渗透的问题。他们为了弥补这一缺陷,经过几年的研制,生产出无毒的“金胆”,安全、可靠,是保温瓶生产的一次革命。这一消息引起广大消费者的关注,很多商场也关心这一问题,大家纷纷打听如何购买所谓的“金胆”。这家企业又及时地发出广告,开展“金胆”换“银胆”的销售活动,消费者只要交两元人民币可以用一个“银胆”换一个“金胆”,厂家大发其财。但是,与此同时,全国各地的“银胆”销售受到影响,厂家大量积压产品。另外,很多外国商人闻听此讯,也纷纷发出退货、解除合同等电文和传真。江苏某保温瓶厂“金胆”产品的宣传、广告及销售方法,冲击了其他生产保温瓶厂家的生产、经营,给这些企业造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触怒了许多生产“银胆”的厂家,纷纷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各级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有关事实真相,为“银胆”平反。经过江苏省技术监督部门的技术鉴定,作出如下结论:一、普通的保温瓶所使用的“银胆”根本不存在砒霜渗透的问题;二、所谓的“金胆”和普通保温瓶使用的“银胆”在原材料、设计方法、外形、制造工艺等方面都完全一样。当地的工商行政部门经过调查也发现该保温瓶厂生产的所谓“金胆”实际上就是用换来的“银胆”冒充的;案例分析:虚假宣传行为分析:本案例涉及到经营者的虚假宣传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及其法律责任问题。保温瓶厂的虚假宣传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按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本案保温瓶厂宣传其他保温瓶存在着砒霜渗透的问题,并声称自己所生产的保温瓶已经克服了该缺陷,实际上就是对其产品的性能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已经构成了不正当竞争。重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要类型:【考点:简答】(2)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报刊、影视等宣传媒体或其它方法,对商品的质量、性能、用途、价格等或对服务的质量、方式等作出与事实不符的宣传,造成公共误解的行为。【考点:名词】a、虚假广告行为b、虚假新闻报道c、引人误解的广告宣传d、变相广告行为难点1:虚假宣传的认定:a、对商品做片面的宣传及对比的;b、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作为定论的事实用于宣传的;c、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它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难点2:变相广告:是指那些虽然不采取商业广告的形式,但同样达到商业广告效果的行为。形式:欺骗性的启示、声明、担保以及有关权威组织的推荐、见证、验证,借用领导讲话、新闻报道、社会团体、协会推荐等“软性广告”。《反不正当竞争法》条文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案例三A电器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由于公司管理落后,不注重开发新产品,公司生产的小型收录机、变压器、耳机等电器产品在市场上销售量很小,两年来公司的亏损额己达几十万元。公司总经理苏某忧心忡忡,想着打开产品销路的问题,听别人谈及给人回扣的方法,非常感兴趣。在一次贸易交流洽谈会上,苏某结识了该省某百货商场的经理刘某,两人就购销A公司的电器产品一事进行了商谈,决定刘某去A公司看货后签订购销合同。刘某和其商场家电部主任一道去A公司看货,家电部主任仔细查看和试用了A公司的电器产品后向刘某汇报,指出A公司电器产品的质量一般,式样陈旧,且价格较高。晚上,A公司邀请刘某、家电部主任共往“金月酒楼”具体商谈签订购销合同之事。苏某在酒桌上提出,只要两人愿意帮助销售A公司的电器产品,将给予两人8%的回扣作为答谢。刘某和家电部主任为丰厚的回扣所诱惑,答应购买A公司价值20万元的电器产品,包括小型收录机、变压器、耳机等。合同签订后,苏某即将16000元交到两人手中。A公司的电器产品于几日后由公司送往百货商场。案例分析:商业贿赂行为分析:本案涉及到苏某的回扣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及其法律责任问题。苏某的回扣行为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苏某以秘密的方式给予其对方16000元的回扣,而且没有入帐,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重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要类型:【考点:简答】(3)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或者其他能影响交易的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行为。难点1:贿赂的特征难点2:区分以下概念:回扣折扣佣金沃尔玛礼品案2003年12月4日,云南省前外经贸厅组书记彭沐浴在任期间,在审批昆明沃尔玛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项目时,默认其妻收受了昆明沃尔玛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邹丽佳价值约10万元人民币的礼物.1996年8月,沃尔玛在深圳开设了中国第一家沃尔玛购物广场和第一家山姆会员店,然后选择昆明迈出扩张的第一步。其被判刑五年。《反不正当竞争法》条文第八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案例四某省于2012年元旦开通有线电视公共频道,该有线电视台为了提高收视率,以吸引更多的广告客户,推出了集娱乐,休闲,广告抽奖为一体的“缤纷时刻”栏目,开展“日日送奖,月月送礼”活动,每天向观众出一道简单的问题,猜对的观众通过抽奖即可获得每日送出的一台IPAD或者一部苹果手机,每月还送出一个超过10万元的大奖即小轿车一辆。此举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后发现,每月的10万元大奖却有设置,但是中奖的都是公司内部人员。另外,该省还拥有多家电视台,电视台之间的竞争非常激烈,而该有线电视台开展的有奖竞猜活动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招揽广告客户。案例分析: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分析:该电视台就运用了答题抽大奖的活动来吸引观众的注意和参与行为,“推销”自己的节目。实质上是有奖销售的一种特殊形式。作为一项创利手段,这一行为本身是可取的。若符合公认的商业道德可以起到活跃市场促进公平竞争的作用。但是,作为一种以抽奖决定获奖者的偶然性行为,该电视台设立的周奖项奖额高达10多万元,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额超过5千元。重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要类型:【考点:简答】(4)不正当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以提供奖励(包括金钱、实物、附加服务等)为名,实际上采取欺骗或者其他不当手段损害用户、消费者的利益,或者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的类型:【考点:简答&多选】1、不正当抽奖式有奖销售(1)欺诈性有奖销售(2)利用有奖销售推销质次价高商品(3)巨额奖品的有奖销售2、不正当附赠式有奖销售《反不正当竞争法》条文第十三条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案例五镉镍电池制造技术是原告某研究所于1965年研究开发出的技术成果。该成果于1992年8月通过中国电子工业总公司鉴定,该鉴定认为此技术性能达到国际同类产品八十年代以来先进水平,并居国内同类产品的领先地位。氢镍电池技术是国家下达的重点工程项目,该所于1990年开始研制,于1994年通过所级鉴定,结论为其能量高于镉镍电池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