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堂食品卫生安全责任追究制度为了贯彻落实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加强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预防学校食物中毒事故发生,确保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及广大师生身心健康安全,特制定食品卫生安全责任追究制度:一、食堂要严格遵守食品采购的卫生要求,严把食品采购关,所采购的食品及原料应从正规渠道采购,并坚持索证索票签订合同制度,严禁采购腐败变质、污秽不洁的食品及未经卫生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超过保质期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如在采购食品方面出现情况,要追究采购员的责任。二、要严格按照食品卫生的要求进行食品加工,确保食品加工过程的卫生安全,腐败变质的食品及其原料严禁加工使用,加工食品必须做到烧熟烧透,熟制品、半成品与食品原料都须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如出现问题,要追究当事人(炊事员)及食堂负责人的责任。三、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不经消毒的餐饮具禁止使用,消毒后的餐饮具必须储存在餐具专用的保洁柜备用,保洁柜要定期清洗,保持洁净,并保持食堂室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有害昆虫及其孽生的条件。如发生情况,追究食堂区域责任人及食堂负责人的责任。四、食堂的从业人员须按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健康检查,体检不合格的人员严禁上岗。严禁食堂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随意进入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以防止投毒事件发生。如发现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食堂的负责人应立即向学校报告上述情况,如若发生要追究食堂负责人及当事人的责任。五、学校食品卫生安全领导小组的成员应不定期深入食堂了解检查监督食品卫生情况。陪餐领导、总务处主任、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员要经常深入食堂检查食品卫生安全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后要马上向学校领导报告并及时整改,确保师生身体健康。对玩物职守、疏于管理,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隐瞒不上报的部门和责任人,学校要给予通报批评或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