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保险企业的组织形式专题一保险企业组织形式的变迁专题二相互制保险公司对保险业的意义专题三保险公司的集团化经营与兼并专题四国有保险公司第五章保险企业的组织形式专题一保险企业组织形式的变迁交易成本是影响保险企业组织形式变化最为关键的因素,其他因素都是通过影响交易成本来影响变迁的。一、交易成本对保险制度变迁的影响二、影响保险企业交易成本的要素三、保险企业组织形式的变迁对中国保险企业的启示专题一保险原则的认定一、交易成本对保险制度变迁的影响(一)增加外在于现存制度的利润1.保险市场规模变化保险组织制度安排的成本没有改变,但是保险企业的收益变了,内部力量要组织调整。2.保险技术变迁产生规模效应技术的广泛外部效果是使保险企业应用更为复杂的组织形式变得有利可图。3.保险企业各参与者预期收入变化预期收入改变导致对保险企业要求细节的变化,各个力量的改变也促成了组织形式的变化。专题一保险原则的认定一、交易成本对保险制度变迁的影响(二)减少设计制度革新与操作的成本1.设立不同保险企业的组织费用不同只有在组织费用代替调整成本后新保险企业组织形式才有利可图。2.技术革新降低新保险组织的操作成本精算技术的发展使保险定价和业务评估更加准确,网络、计算机的发展使保险企业整合业务、统计、汇总变得更容易,这样就可以不局限在相互制一种组织上。3.保险知识与统计资料的增长对需要保险的风险评估方法的发展,如寿险中统计数据收集方法的改进,为制定死亡率表提供基础。专题一保险原则的认定一、交易成本对保险制度变迁的影响(三)外在环境性变化外在环境性变化主要是指保险组织不为社会价值标准支持,当期改变后才获得发展。股份制保险企业出现很早,但是一直被相互制压制了很久,例如,美国1850年就有股份制保险企业,但半个世纪后才开始发展。专题一保险原则的认定二、影响保险企业交易成本的要素(一)产权对保险公司交易成本的影响产权:通俗地说,就是处置和运用资产的各种权限,保有产权要支付排他成本;运用产权与他人产权交易或与他人产权在某一组织内结合时,会发生协调成本。制度经济学认为,产权关系的明晰有助于降低交易成本。1.相互制是保险组织的原始形态。相互保险公司的会员同时具有所有人和公司顾客的身份,既是投保人又是被保险人。但是,相互制公司不但在产权界定和度量方面发生问题,而且对会员权利的保证也有影响,这些都会增加交易成本。专题一保险原则的认定二、影响保险企业交易成本的要素(一)产权对保险公司交易成本的影响2.股份制是最有效率的现代企业制度。在采用股份制之后,以分散风险、聚集和转移为要义的保险企业又多了一种被要求的功能——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3.近年来,出现了一种产权由集团(或控股公司)的股东所有的组织形式——金融保险集团。金融一体化和全球化趋势对金融金融机构的规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股权和债权融资虽好,但往往很难满足保险机构短期内大幅扩大规模的需求。因此,以掌握产权为目的的兼并出现并为很多保险公司采用,兼并的结果就是产生巨无霸的保险金融集团或保险控股公司。专题一保险原则的认定二、影响保险企业交易成本的要素(二)风险变化对保险公司交易成本的影响1.相互制为一种有效的制度安排,从保险者分散风险和补偿损失的机制出现开始,就一直发挥重要作用直到今天。由于相互制利用资本市场能力有限,无法通过发行股票快速融资,对于现今对资金要求很高的保险业来说相互制无疑并不是最优的选择,它不能满足扩大了的可保风险的资金要求。专题一保险原则的认定二、影响保险企业交易成本的要素(二)风险变化对保险公司交易成本的影响2.目前,金融服务全球化进一步发展,而风险的发生没有国界,很多政治上、经济上的风险也大量出现。以股份制和相互制公司形式经营跨国保险业务出现困难,交易中的摩擦成本上升。此时,新的保险企业组织形式——保险集团就应运而生了。资本实力更强,分散风险机制更加完善的保险金融集团的出现可以缓解交易成本的快速上升。专题一保险原则的认定二、影响保险企业交易成本的要素(三)治理结构对保险公司交易成本的影响1.相互制保险企业的会员享有对公司的所有权,会员代表大会选出的专职人员负责日常运营,随着保险的发展,保险企业的规模越来越大,相互制企业的会员不大容易凑在一起就某一事项进行表决,企业的实际控制权是在董事会和经理层手中。这样,通过相互制保险企业内部进行的交易成本反而会高于通过保险市场交易的花费。专题一保险原则的认定二、影响保险企业交易成本的要素(三)治理结构对保险公司交易成本的影响2.股份制的透明度更高,产权关系更明晰,尽管也会存在经理层与广大股东的利益冲突,但和相互制相比,股东可以“用脚投票”,可以减少交易交易中的摩擦,具有明显的优势。3.集团化经营付出的成本主要包括为经营新业务所付出的成本和一次性付出的集团化经营后保险公司付出的组织成本;节省下来的成本包括集团中非保险金融机构对于整个集团的协同效应、范围经济收益和改变生存危机的隐含收益。当保险集团化经营的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时,保险领域的的兼并重组开始大量出现。专题二最大诚信原则三、保险企业组织形式的变迁对中国保险企业的启示(一)股份制保险公司应为中国主要的保险组织形式股份有限保险公司最突出的特点是能够从社会上募集资金,发行的股票可以上市交易,有着成熟的内控机制。未来我国产权关系必定越来越清晰,股份制是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的。因此,我们认为股份制保险公司应为中国主要的保险组织形式。专题二最大诚信原则三、保险企业组织形式的变迁对中国保险企业的启示(二)相互制保险企业在发展中小保险公司专业化经营中和农业保险中重要意义相互制保险企业能够体现被保险人的利益,成本低,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委托—代理问题。同时,它可以起到活跃市场、丰富险种、减少垄断的积极作用,还能够有效地解决保险市场中保险公司和客户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提供其他类型公司不愿提供的产品。在今后一段时期内,可以在中小保险公司专业化经营中和农业保险中引入相互制这种组织形式。专题二最大诚信原则三、保险企业组织形式的变迁对中国保险企业的启示(三)保险集团是提升中国民族保险业实力的重要手段从长期趋势看,保险集团的发展将经历三个阶段,即单一业务阶段、综合保险业务阶段、综合金融业务阶段,目前我国的保险企业正处于由第一阶段向第二阶段演进的过程中。保险集团可以大大提升中国民族保险业的实力。专题二最大诚信原则三、保险企业组织形式的变迁对中国保险企业的启示(四)国有保险公司要实现功能的分割对于历史遗留下来的国有保险公司,应该把政策性和商业性保险业务分开。具体来说,就是原国有公司的商业保险业务由改制后的股份化的国有公司承包,而商业保险公司不愿企及的政策性保险业务可由国有的独资保险企业经营。专题二相互制保险公司对保险业的意义一、股份制保险公司与相互制保险公司并行发展的原因二、相互保险公司特点的理论分析三、我国建立相互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四、我国建立相互保险制度的可能性五、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问题专题二相互制保险公司对保险业的意义一、股份制保险公司与相互制保险公司并行发展的原因股份制保险公司与相互制保险公司在保险领域中并驾齐驱,学术界对此主要有三种不同的理论解释。(一)互助原理1.代表人物:Dohersty和Dianne等2.主要内容:强调如果股东和顾客都是风险厌恶者,那么,所有的风险一般将会在被保险人之间被有效地分摊——根据参与者的比较优势按比例分摊。3.评述:现实情况是,大量的保险没有采取相互保险的形式,因此,这种解释的说服力是有限度的。专题二相互制保险公司对保险业的意义一、股份制保险公司与相互制保险公司并行发展的原因(二)相互制劣于股份制1.代表人物:O’Hara2.主要内容:相互制之所以会幸存是因为监管环境对相互制有利。专题二相互制保险公司对保险业的意义一、股份制保险公司与相互制保险公司并行发展的原因(三)代理假说1.代表人物:Mayers、Smith2.主要内容:相互保险产生的原因是为了使保单持有人与剩余索取人之间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内在化。如果两人合二为一了,即采用相互保险形式,那么当然他们之间的利益冲突也就不存在了。按照这种逻辑,意味着所有的保险公司都会采取相互形式,这与现实不符,因此,该学说还认为股份制保险公司在控制经理人激励即代理人问题方面更容易被控制。专题二相互制保险公司对保险业的意义二、相互保险公司特点的理论分析1.相互保险公司的主要优点可以有效地降低保险业中的机构成本,通过会员资格使股东这一利益群体消失,解决公司股东与被保险人的利益冲突。2.相互保险公司的主要缺点由于相互保险公司所有者和被保险人地位的混合,制度本身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有:首先,由于其无法发行股票,因此其利用资本市场的能力有限;其次,由于在透明度方面的要求不如股份公司,从而造成了对管理层约束的薄弱。专题二相互制保险公司对保险业的意义三、我国建立相互保险制度的必要性1.设立发展相互保险公司的根本愿意在于我国现阶段存在多种经济制度、各个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一、风险状况不同。2.从实践看,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各个地区差异很大,各地风险状况、对保险保障的需求也各不相同。3.我们应该正确认识国际上相互制保险公司的股份化。专题二相互制保险公司对保险业的意义三、我国建立相互保险制度的必要性事实上,在国际保险市场上,股份保险公司与相互保险公司之间的转制一直没有停止过,现阶段,由相互制转向股份制是保险业发展的主流方向,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相互制本身存在问题,原因是:第一,在全球化和经济一体化的推动下,实力强大的大型保险公司为实现其本身扩张需求而进行了转化。第二,股份制和相互制公司相互转化实质也是一种制度安排,制度安排的目的之一是达到管控企业经营风险和交易成本。专题二相互制保险公司对保险业的意义四、我国建立相互保险制度的可能性1.现阶段,与合作保险制度相吻合、具有同一风险的经济组织还是存在的。例如,我国黑龙江的龙垦局、新疆建设兵团、林业部门和渔业部门等。2.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在保险产品开发、产品定价和准备金管理等方面已具备一定的经验和技术。3.在相互保险监管上也已具备条件。4.多年来,在我国部分地区和行业早已建立了合作保险制度,并积累了一定的经验,这为发展相互制保险公司奠定了基础。例如,黑龙江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的成功经营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专题二相互制保险公司对保险业的意义五、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问题(一)如何建立相互保险公司1.可以采取一部分初始会员发起设立并拥有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的模式;2.也可以模仿一些国外相互公司在成立时采用征集基金投资者设立基金的方式来筹集运营初期的资金,在成立后的数年内返还该资金及其利息,其后相互公司运作所需全部资金全部来源于会员缴纳的保费。专题二相互制保险公司对保险业的意义五、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问题(二)我国相互保险公司的性质1.在西方,公司法一般都只认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合法的公司组织形式,但是,各国的保险法却普遍承认相互保险公司是保险经营业的另一合法组织形式,并由保险监管部门统一监管2.根据现代相互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并针对中国实际情况的判断,我们认为,中国发展的相互制保险公司,其性质应属于营利性的法人机构,而不应是非营利性的。专题二相互制保险公司对保险业的意义五、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问题(三)相互保险公司在我国保险市场中的定位发展相互保险公司并非取代股份制保险公司在我国保险业的主流地位,相互保险公司只是我国保险市场主体的补充和完善,通过在我国保险市场增加这种传统形式的保险机构来促进我国保险市场的健全与提高保险保障的程度。专题二相互制保险公司对保险业的意义五、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问题(四)关于相互保险公司的经营1.应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使相互保险公司依法经营2.合理制定与相互保险公司相关的产业政策3.关于相互保险公司的盈利分配。相互保险公司的剩余,理论上是完全由其会员共享。实践中,相互保险公司的盈余分配方式是,首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