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废物处理制度为规范本院放射性废物的处理,预防放射性物质的污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院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度。一、目的规范本院放射性废物的处理,预防放射性物质的污染二、范围适用于本院放射性废物的处理三、放射性废物的规定放射性药品使用后和剩余部分被称为放射性废物。放射性废物有固体、液体和气体三种,故称“放射性三废”,“放射性三废”处理不当会造成环境的放射性污染,影响工作人员和周围人员的健康,因而妥善处理“放射性三废”是十分重要的。四、从事放射性工作人员,要做好个人防护,严格按照操作程序规程操作。五、不得在实验室及相关场所吃东西、吸烟、会客等;操作时要求使用防护手套及防护服。六、皮肤被放射物质污染后,立即在流动水下用医用洗手液清洗污染部位,尤其要注意指甲缝,要反复、彻底的清洗,保护皮肤不被损伤。七、使用后的放射性废物有各种废物分装的容器,容器符合相关要求,并在容器上标明存放日期及处理期限日期,直至达到豁免水平。八、用于贮存过渡期放射性废物的房间设置独立并通风;房间有标记并加锁。九、衰变桶中放射性废物达到衰变时间后,由产生废物的科室通知总务科对其监测,符合相关要求后,科室和监测人员及专职回收人员签字后密闭回收,集中处置。十、回收后的废物暂存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十一、放射性废物要进行严格的登记,登记资料保存3年。十二、本院现未有放射性废物产生,待有放射性废物发生后本制度立即生效。2019-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