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讲老年社会政策法规第五讲老年社会政策法规第一节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主要内容第二节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方式方法第三节老年权益保护案例分析第一节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主要内容概括起来共三大类九小项合法权益。三大类----获得家庭赡养与扶养的权利;----社会保障的权利;----社会发展的权利。九小项---家庭赡养与扶养权、---住房权、---婚姻自由权、---财产所有权、---继承权、---生活保障权、---健康权、---文化教育权、---生活照料权。(一)获得家庭赡养与扶养的权利有五项权利:1、享受家庭赡养与扶养的权利2、住房权3、婚姻自由权、4、财产所有权5、继承权1、享受家庭赡养与扶养的权利依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赡养---是子女对父母的供养。扶养---是主要是指夫妻之间的照顾义务。具体权利表现为:(1)获得基本生活需要的权利----即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慰藉(2)获得特殊需要的权利----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对患病的老年人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二是帮助耕种老年人承包的土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2、住房权---指老年人有权居住在条件良好的房屋及拥有自有的或承租的住房的权利。3、婚姻自由权---老年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决定和处理婚姻问题,子女或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生活,也不能因为老年人的婚姻变化而放弃赡养义务。4、财产所有权---老年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无须征得子女或其人亲属的同意。5、继承权----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的遗产的权利。(二)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有四项权利:1、生活保障权2、健康权3、文化教育权4、生活照料权1、生活保障权----是指老年人由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生活保障的权利。即老人除拥有从家庭成员中获得赡养与扶养外,也拥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生活保障的权利。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养老保险;二是社会救助(城市给予救济、农村给予五保)。2、健康权----指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医疗照顾的权利。即老人除拥有从家庭成员中获得医疗照顾外,也拥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医疗照顾的权利。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医疗保险;二是社会救助(医疗救助)。3、文化教育权----指老年人依法享有继续受教育以及从事科学技术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继续受教育的权利;二是享受精神文化生活的权利。4、生活照料权-----指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生活照料的权利。即老人除拥有从家庭成员中获得生活照顾外,也拥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生活照顾的权利。它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老年福利设施(老人院、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医疗康复中心、老年文化中心);二是社区服务(社区养老);三是特殊优待。(三)参与社会发展的权利----发展权它是指指老年人依法拥有继续为国家、社会和家庭作贡献的权利,是“老有所为”的体现。它表现为三个方面:1、国家和社会尊重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的权利;2、国家和社会要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创造条件;3、国家和社会鼓励老年人参与有意义的社会活动。第二节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方式方法包括一般方式方法和特殊方式方法。(一)一般方式方法四个方面:1、加强法制建设,依法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2、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和普法工作。3、健全法律援助制度,加强老年人法律服务工作。4、在全社会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尊老的道德教育。(二)具体方式方法(三个方面)1、有关部门保护。两层含义:一是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老年人或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二是有关部门有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职责。2、司法保护。两层含义:一是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老年人或其代理人除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外,还有依法向法院起诉的权利;二是法院要依法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职责。3、有关组织保护。两层含义:一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村(居)委会和老年组织,按各自职责,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村(居)委会和老年组织,按各自职责,为老年人服务(调解)第三节老年权益保护案例分析案例1:李先生与许大妈是在老年公寓认识的,常在一起聊天玩牌,有时打打羽毛球什么的,一来二去就有了感情。真的到了谈婚论嫁的时候,却突然发现,麻烦还挺大。许大妈的女儿和女婿听说这事后都十分支持,觉得母亲形单影只,遇上个贴心的人,互相照顾是件好事。可李先生的儿子们不干,坚决反对老爷子再婚,至于反对的原因儿子们嘴上不说,可老爷子心里明白,他们是担心自己那套价值20多万的房子和自己存折上数字可观的存款。老爷子越想越伤心:辛辛苦苦养大了他们,到头来在孩子们的眼里,只有那套房子,而没有他!儿小子们越是这样,越坚定了李先生的决心,既然我自己的事,我自己就做的了主,遂决定立即与许大妈登记结婚。及至回家取户口簿时,李先生傻眼了,儿子们早就先下手为强,把户口簿藏了起来。上了年纪的人,让这一急一气,李先生就挺不住了,病倒住进了医院,躺在病床上。看儿子们跑前忙后的,李先生全当没看见,只是拉着许大妈的手,老泪纵横。许大妈这时也顾不得许多了,一直陪伴在老人身边,对李先生儿子的白眼儿视而不见,俨然是他的老伴,为他端屎端尿,一直陪在床前。说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老人享有婚姻自由权:老年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决定和处理婚姻问题,子女或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生活,也不能因为老年人的婚姻变化而放弃赡养义务。案例2:“常回家看看”不是子女义务?王老太有一儿三女,均已成家立业。一直不定期地给他们赡养费,有时还会带他们到公园里散散心。可是最近几年,王老太的几个儿女都推说工作太忙,不肯再回家探望老人。王老太老两口十分伤心。邻居劝她说,精神赡养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王老太心里也认同邻居的说法,但长期见不到儿女的她,孤独感日益加重。说法: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可见,精神赡养不仅仅是一种道德义务,也是一种法律义务。从法律层面上看,为老人提供必要的精神物质保障;进行必要的看望或探视;不对老人进行精神虐待;不限制老人追求精神生活的人身自由等,都是子女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案例3:房屋居住权子女说了算?背景:2001年,陈先生购买了一套住房,与儿子共同居住。去年7月,陈先生的儿子和女友准备结婚,但苦于无钱购买婚房。考虑到自己年事已高,房子迟早是儿子的,陈先生于是将自己的房屋过户给了儿子。两个月后,结了婚的儿子、儿媳开开心心地和陈先生住在了一起。然而,一起生活没多久,儿子和儿媳就对陈先生产生了反感。很快,儿子以生活不方便且陈先生对房屋无所有权为由,要求陈先生搬到外面租房子住。对此,陈先生十分气愤,却又觉得无可奈何。因为他以为,既然房屋已是儿子的,自己有没有居住权也只能由儿子说了算。说法: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作为赡养义务人的子女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住房;不得擅自改变老年人的房屋租赁关系或私有房屋的产权关系;子女所在单位分配住房含有老年人份额的,老年人应享有居住权;子女分配新房的,不得再挤占父母的住房;老年人私房经子女翻建后,老年人对新房享有共有权等。所以,本案中陈先生将房产过户给儿子后,仍然有在其中居住的权利。案例4:签了赡养协议就得照着办?背景:老谢夫妇有三个儿子,他们相互间常因赡养老人的事发生争执。为解决这一问题,去年,兄弟三人在征得老谢夫妇的同意后签订了一份赡养协议:老大、老二赡养父亲,老三赡养母亲。兄弟三人在协议上签名盖章后,老谢夫妇也在协议上签了字。此后,兄弟三人开始按照协议履行赡养义务。去年年初,老谢病故,所花的费用由老大、老二按照赡养协议进行了分摊。前不久,老谢的妻子也因病卧床不起。考虑到家庭经济比较困难,老三提出,能否由兄弟三人共同承担赡养母亲的义务。不料,不仅老大和老二对此表示拒绝,就连老谢妻子也认为老大、老二已没有继续赡养自己的义务。说法:依照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在有多个赡养义务人的情况下,对赡养费可以协商解决,但不得损害赡养人的权利。不过,协议内容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且应有利于被赡养人的生活。否则,有关的协议将丧失法律效力。本案中,老谢夫妇的三个儿子所订立的赡养协议,规避了父母一方先亡后,部分子女对尚在世的被赡养人应尽的赡养义务。就这部分内容而言,有关的协议并不合法,也是无效的。老谢的妻子依法有权要求所有的子女共同承担赡养自己的义务。案例5:放弃继承权子女无须再尽孝?背景:刘老太中年丧偶后,独自一人含辛茹苦地把一双儿女拉扯大。如今,儿女均已成家,但刘老太依旧过着孤苦的日子。不久前,生病的她为了上医院,不得不向儿子要钱治病,可儿子只给了她100元钱。钱不够,刘老太只好又去找女儿,女儿却说:“你的财产将来我都不继承,所以你的生活费和治病钱,我没有义务分担。”说法: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继承遗产是一项权利,可以放弃,但赡养父母是一种义务,不能因放弃继承权而予以免除。在父母年老生活困难、无劳动能力的情况下,凡有赡养能力的子女,无论其将来是否继承父母的遗产,都应当在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帮助,担负一定的赡养费。分享与总结。哪些权益受损:家庭赡养与扶养的权利中的享受家庭赡养与扶养的权利,住房权,财产所有权、继承权等;判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如何维权:可以通过社区居委会或街道等进行调解;可以借助相关部门,如老龄协会、司法局(老年维权扶助合议庭等)、妇联、残联、进行处理;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解决,这里有可以用到法律援助。也可以通过媒体……思考讨论:从以下案例中任选一个进行分析,谈谈如何利用社会政策资源来实现老年人权益保障。案例1:雨花区有一个老太生病住院﹐家属已收到病危通知﹐由于没钱医院准备停药﹐4个子女只有小女儿肯出钱﹐其它人不闻不问。案例2:一位77岁的老太独居7楼﹐为要和2楼的儿子调换房子﹐一直走到对簿公堂这一步。法院判儿子必须调换。但3年下来了﹐老人还是住在顶楼﹐儿子既不换房又不赡养﹐不尽孝道﹐更置法律于不顾。案例3:78岁胡老太有6个女儿﹐因为小女儿承诺照顾她终老﹐就把住房过户给了小女儿﹐没想到﹐房子过户后小女儿把房子卖了钱揣入腰包﹐把老妈弃之不顾﹐其它子女也不愿照顾她﹐老人只好借住街道一个小屋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