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国际结算(第五版)苏宗祥、徐捷著中国金融出版社第五章托收方式•第一节托收概述•第二节托收结算的国际惯例•第三节光票托收•第四节跟单托收•第五节托收项下运输单据、利息、费用及其他•第六节SWIFT在跟单托收中的使用•第七节托收风险与资金融通第一节托收概述一、托收(Collection)的定义出口商(或债权人)根据买卖合同先行发货,然后开立金融单据或商业单据或两者兼有,委托出口托收行通过其海外联行或代理行(进口代收行),向进口商(债务人)收取货款或劳务费用的结算方式。托收中设计的单据包括:金融单据(FinancialDocuments):指汇票、本票、支票或其他用于获得货币付款的票据。商业单据(CommercialDocuments):指发票、运输单据等其他不是金融单据的单据。委托人(出口商)付款人(进口商)托收行代收行运输公司1、签订合同2、发货3、提交托收委托书和单据委托收款8、付款4、发送委托指示和单据5、提示单据6、承兑或付款7、付款9、凭单提货二、托收当事人(一)委托人1、含义:委托人(Principal)是委托一家银行办理托收业务的当事人。它还是出口商(Exporter)、卖方(Seller)、出票人(Drawer)、托运人(Consignor)。它也可以是托收汇票的收款人(Payee)。2、委托人的责任和义务如下:(1)根据合同规定交付货物。(2)提交符合合同规定的单据。(3)填写托收申请书,并将托收申请书和金融单据或商业单据或两者兼有一并交给托收行。(二)托收行1、含义:托收行(RemittingBank)也称为寄单行,它还是出口方银行(Exporter’sBank)、托收汇票收款人(PayeeoftheCollectionBill)。它也可以是托收汇票的被背书人(Endorsee)。2、托收行的责任和义务如下:(1)缮制托收指示。(2)核验单据(审核实收单据的名称和份数与申请书填写的是否相同)。(三)代收行1、含义:代收行(CollectingBank)是接受托收行的委托,参与办理托收业务的一家银行。它还是进口方银行(Importer’sBank)、托收汇票的被背书人或收款人(EndorseeorPayeeoftheCollectionBill)。2、代收行承担的责任:(1)执行托收指示。(2)单据的处理,查对已收到的单据与托收指示所列是否相符。(3)不承担收货的义务。(4)按照托收指示规定的货币收款。(5)按照托收指示放单。(6)审核汇票承兑的完整性与正确性。(7)执行托收指示关于利息、手续费和费用的规定。(8)及时划转收款给发出托收指示的一方。(四)付款人1、含义:付款人(Payer)是债务人,也是汇票的受票人(Drawee)。2、责任:当汇票提示给他时,如为即期汇票,他应见票即付;如为远期汇票,他应承兑汇票,并于到期日付款。(五)提示行当付款人要求与它有账户往来关系的银行作为向它提示汇票的银行时,就有了提示行(PresentingBank)。代收行应将汇票单据交给提示行,由它向付款人提示。如果付款人没有要求,则无提示行,代收行自行办理提示工作。(六)需要时的代理人1、需要时的代理人(AgentinNecessity)是委托人指定的在付款地代为照料货物存仓、转售、运回或改变交单条件等事宜的代理人。2、如果委托人需指定需要时的代理人,应在托收申请书和托收委托书中对授予该代理人的具体权限做出明确和充分的指示;否则,银行对需要时的代理人的任何命令都可以不受理。三、托收业务中存在的契约关系1、出口商与托收行之间的契约关系体现在托收申请书上,内含出口商向托收行发出的各项托收指示。2、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的契约关系体现在托收指示(CollectionInstruction)的面函中。托收行将列入托收申请书中的各项托收指示全部转入托收指示面函中,所以托收行实际上是传递指示和寄送单据的银行。•见托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图。四、托收方式的种类托收结算方式分为光票托收(CleanCollection)、跟单托收(DocumentaryCollection)和直接托收(DirectCollection)。(一)光票托收光票托收意指金融单据的托收,是不伴随任何商业单据而委托银行代收款项的一种托收结算方式。(二)跟单托收跟单托收是主要的托收业务,它分成两大部分,第一是出口托收部分,第二是进口代收部分。(三)直接托收1、含义:卖方/委托人从其银行即托收行那里获得托收指示的空白格式,由其自己填写,连同托收单据直接寄给买方银行,即代收行,请其代收货款,并将已经填妥的托收格式副本送给托收行,请其将此笔托收视同本行办理一样。2、国际惯例:直接托收的委托人不经托收行,自己把托收单据直接寄给代收行,虽然效率高些,但是国际商会出版物第522号不愿包括不经银行办理的托收业务,故没有提到直接托收,也未将其列入规则之中。第二节托收结算的国际惯例一、《托收统一规则》及其主要内容《托收统一规则》是国际商会编写并出版的第522号出版物,是国际贸易和国际结算方面的重要国际惯例。该规则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基本精神银行承办托收业务时,应完全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行事,银行对在托收过程中遇到的一切风险、费用开支、意外事故等均不负责,而由委托人承担。(二)银行的义务与责任银行仅被允许根据托收申请书的指示和URC522办理委托,不得超越、修改、疏漏、延误委托人在申请书上的指示,否则引起的后果由银行负责。银行的免责条款如下:1、银行对于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伪造及法律效力,或单据上规定或附加的特殊条件,概不负责。2、银行对于任何单据代表之货物的描述、数量、重量、质量、状况、包装、交货价值或存在,或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运输行、收货人或货物保险人或其他人的诚信、行为和/或疏忽、偿付能力、执行能力或信誉概不负责。3、银行对于任何电报、信件或单据在寄送途中的延误和/或丢失所引起的后果,或由于任何电讯工具在传递中的延误、残缺和其他错误,或由于专门术语在翻译或解释上的错误,不承担义务和责任。4、银行对于自己所收到的指示因意思不明需澄清所引起的延误不负责任。5、银行对于天灾人祸、暴动、内乱、叛乱、战争或它们所不能控制的任何其他原因,或罢工、停工致使营业中断所造成的后果,不承担义务或责任。(三)关于提示、付款、承兑等手续1、银行应按交来的单据原样向付款人发出提示。2、如果是即期付款的单据,银行必须毫不延误地提示付款人付款。3、如果是远期付款的单据,银行必须毫不延误地提示承兑,当要求付款时,必须不迟于到期日提示付款。4、如果跟单托收中有远期付款的汇票,托收委托书中必须指明在承兑或付款后将单据交给付款人;如无此规定,单据在付款后交付。二、托收指示和托收汇票(一)托收指示1、含义:托收指示就是寄送托收单据的面函(CoveringLetter),它是由托收行根据托收申请书制作的,过去称为托收委托书(CollectionAdvice)。2、托收指示的重要性:(1)托收业务离不开托收指示,所有的托收业务必须附有一个单独的托收指示。(2)代收行仅依托收指示中载明的指示行事。(3)代收行不从别处寻找指示,并且没有义务审核单据以获得指示。(二)托收指示中的收款指示常用的三种收款指示如下:1、凡托收行在代收行开立账户者,出口托收指示中的收款指示写明:“收妥款项,请贷记我方在你行的账户,并以SWIFT或航邮通知我行。”2、凡代收行在托收行开立账户者,出口托收指示中的收款指示写明:“请代收款项并以SWIFT或航邮授权我行借记你方在我行的账户。”3、当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没有设立账户,托收行在第三家银行国外×银行开立账户时,出口托收指示中的收款指示写明:“请代收款项并将款项汇至×银行贷记我行在该行的账户,并请该行以SWIFT或航邮通知我行。”(三)托收汇票当事人及其背书托收汇票(CollectionBill/Draft)的当事人有:1、托收汇票的出票人即出口商或卖方。2、托收汇票的付款人即进口商或买方。3、托收汇票的收款人有三种情况:一是受益人,二是托收行,三是代收行。(四)托收汇票的担保付款(AvalisedDraftforCollection)一些国家或地区为了加强D/A项下远期汇票的付款信用,要求代收行作出担保。由于各国各地区的法律和做法的差异,URC522没有拟订汇票保付的统一规则。第三节光票托收1、含义:光票托收(CleanCollection)是指不附带商业单据的金融票据的托收,是委托人向银行提交凭以收取款项的金融票据,要求托收行通过其联行或代理行向付款人提示要求其付款的一种结算方式。2、适用范围:贸易上的光票托收,一般用于收取货款尾数、代垫费用、佣金、样品费或其他贸易从属费用。第四节跟单托收跟单托收(DocumentaryBillforCollection)按金融单据是否随附商业单据分为两种:一种是金融票据随商业单据的托收,这种托收是凭汇票付款,其他单据是汇票的附件,起“支持”汇票的作用。另一种是商业单据不附金融单据的托收。跟单托收按其交单方式,分为凭承兑交单与凭付款交单。一、凭承兑交单凭承兑交单(DocumentsagainstAcceptance,D/A)就是凭付款人对远期汇票承兑而交出单据。它是指代收行在付款人承兑远期汇票后,把商业单据交给付款人,于汇票到期日由付款人付款的一种交单方式。•交单程序见下图。接上图二、凭付款交单(一)凭即期付款交单凭即期付款交单(DocumentsagainstPayment,D/P或D/PatSight),就是凭付款人对即期汇票付款或简单地凭付款而交出单据。单据凭着这样的汇票付款或简单地付款而交出,代收行/提示行即不承担进一步的责任了。(二)凭远期付款交单1、含义:凭远期付款交单(D/Pat××DaysafterSight),就是凭付款人对远期汇票付款而交出单据。2、缺点:在“远期”的时间间隔之内,如果货物已经抵达目的港,而买方尚未付款,不能得到单据,无法提取货物,导致货物滞留港口码头,易遭损失或罚款。因此,对于汇票“远期”付款的时间应该不长于海上航行时间。3、URC522是不鼓励这样的条件的。4、远期付款交单适用的国家范围:东亚国家使用;英国、瑞士视远期付款交单为承兑交单;还有些国家视远期付款交单为即期付款交单,如我国。所以委托人为了防止凭远期付款交单与承兑交单相混淆,可在托收指示上注明“付款后才能交单”(deliverdocumentsonlyafterpaymentwaseffected)。三、凭其他条款和条件交出商业单据1、分批部分付款(PartialPayment)。指凭一部分即期付款其余部分承兑在将来日期付款的单独汇票而交单。2.凭本票交单(DeliveryofDocumentsAgainstPromissoryNote)。3.凭付款承诺书交单(deliveryofdocumentsagainstlettersofundertakingtopay)。4.凭签字的信托收据交单(deliveryofdocumentsagainstasignedtrustreceipt)。5.凭买方或其银行开立保函担保在固定将来日期付款而交单。第五节托收项下运输单据、利息、费用及其他一、运输单据1、委托人交来的运输单据多是海运提单。未经银行事先同意,货物不得直接发至银行,或托运至银行或其指定之人。2、银行没有义务对跟单托收项下的有关货物采取任何行动,包括货物存仓和保险;除非征得代收行同意,代收行才采取行动。二、利息1、如果托收指示中指明收取利息但付款人拒付利息时,提示行可凭付款或承兑或其他条款和条件交单,而不再收取利息。当需要收取利息时,托收指示中必须指明利率、计息时期和计算基数(1年基本天数)。2、当托收指示明确陈述利息不得放弃而付款人拒付利息时,提示行不交单据,并且对任何延迟交单造成的任何后果不负责任。当支付利息已被拒绝时,提示行必须不延迟地以电讯通知发出托收指示的银行,如不可能,则以其他快捷方式通知该行。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