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1、总则1)适用范围(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者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船舶(以下简称中国籍船舶);(2)根据本条例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检验的外国籍船舶;(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内设置或者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内设置的海上设施(以下简称海上设施);(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企业法人所拥有的船运货物集装箱(以下简称集装箱)。2)主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海事局)是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各项检验工作的主管机构。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船检局可以在主要港口和工业区设置船舶检验机构。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在所辖港口设置地方船舶检验机构。2、船舶检验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1)建造或者改建船舶时,申请建造检验;(2)营运中的船舶,申请定期检验;(3)由外国籍船舶改为中国籍船舶的,申请初次检验。中国籍船舶所使用的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和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须经船舶检验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检验。中国籍船舶须由船舶检验机构测定总吨位和净吨位,核定载重线和乘客定额。在中国沿海水域从事钻探、开发作业的外国籍钻井船、移动式平台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向船检局设置或者指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1)作业前检验;(2)作业期间的定期检验。中国沿海水域内的移动式平台、浮船坞和其他大型设施进行拖带航行,起拖前必须向船检局设置的或者指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拖航检验。中国籍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1)因发生事故,影响船舶适航性能的;(2)改变船舶证书所限定的用途或者航区的;(3)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证书失效的;(4)海上交通安全或者环境保护主管机关责成检验的。在中国港口内的外国籍船舶,有前款(1)、(4)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向船检局设置或者指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下列中国籍船舶,必须向中国船级社申请入级检验:(1)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2)在海上航行的乘客定额一百人以上的客船;(3)载重量一千吨以上的油船;(4)滚装船、液化气体运输船和散装化学品运输船;(5)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要求入级的其他船舶。舶经检验合格后,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签发相应的检验证书。3、海上设施检验海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向船检局设置或者指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1)建造或者改建海上设施时,申请建造检验;(2)使用中的海上设施,申请定期检验;(3)因发生事故影响海上设施安全性能的,申请临时检验;(4)海上交通安全或者环境保护主管机关责成检验的,申请临时检验海上设施经检验合格后,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签发相应的检验证书。4、集装箱检验集装箱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向船检局设置或者指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1)制造集装箱时,申请制造检验;(2)使用中的集装箱,申请定期检验。集装箱经检验合格后,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签发相应的检验证书。5、检验管理船舶、海上设施、集装箱的检验制度和技术规范,除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外,由船检局制订,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施行。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检验技能,并经考核合格。检验人员执行检验任务或者对事故进行技术分析调查时,有关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船舶检验机构实施检验,按照规定收取费用,收费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制定。当事人对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检验机构申请复验;对复验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向船检局提出再复验,由船检局组织技术专家组进行检验、评议,作出最终结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检验证书,不得擅自更改船舶检验机构勘划的船舶载重线。关于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置常驻代表机构或者派驻检验人员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二、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1、总则1)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船检条例》规定的各项船舶检验管理工作。2)主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称“中国海事局”)是依照本办法实施各项船舶检验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制订并组织实施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规则;监督管理船舶检验发证工作,审定船舶检验机构及验船人员资质并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法定检验授权,审批外国验船组织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并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地方船舶检验机构(以下称“船舶检验机构”),经中国海事局授权后方可行使船舶法定检验业务。船舶检验机构应对其分支机构实施有效管理,并对其开展的检验业务负责。2、船舶检验凡在或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法定检验:(1)建造或者改建船舶时,申请建造检验;(2)营运中的船舶,申请定期检验;(3)初次在船舶检验机构登记检验的现有船舶,申请初次检验;(4)因发生事故影响船舶安全的,申请临时检验。凡新建、改建或申请初次检验的船舶,须由船舶检验机构按照中国政府加入的国际公约和/或中国海事局颁布的规范、规定,计算总吨位和净吨位,勘划载重线和核定乘客定额。海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法定检验:(1)建造或者改建海上设施时,申请建造检验;(2)使用中的海上设施,申请定期检验;(3)因发生事故影响海上设施安全性能的,申请临时检验。在中国沿海水域从事钻探、开发作业的外国籍钻井船、移动式平台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1)作业前检验;(2)作业期间的定期检验。船舶使用的有关海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以下称“船用产品”)的制造厂,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船用产品检验。船用产品的工厂认可、型式认可经船舶检验机构审查合格后,将审查情况和意见报中国海事局,经中国海事局批准后签发认可证书。船用产品的工厂认可、型式认可一经批准,除用于入级船舶的船用产品外,其他机构不得重复进行。船用产品检验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等由中国海事局另行规定。集装箱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1)制造集装箱时,申请制造检验;(2)使用中的集装箱,申请定期检验。中国籍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向经中国海事局指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1)因发生事故,影响船舶的适航性能的;(2)改变船舶证书所限定的用途或者航区的;(3)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证书失效的;(4)海事管理机关责成检验的。在中国水域的外国籍船舶,有前款(1)、(4)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向中国海事局指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在中国沿海水域内的移动式平台、浮船坞和其他大型设施进行拖带航行,起拖前必须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拖航检验,并取得适拖证书。3、船舶检验机构船舶检验机构从事船舶法定检验,必须取得中国海事局的船舶法定检验授权,并按照中国海事局的授权范围执行船舶法定检验业务。凡从事船舶图纸审查、船舶及产品检验并签署审查意见或签发相应检验证书的船舶检验机构,应具有相应的资质条件,并向中国海事局申请资质认可。经认可合格者由中国海事局颁发“船舶法定检验机构资质认可证书”。证书的有效期为五年。证书到期如该机构继续从事船舶法定检验业务,应在证书到期之日前三个月向中国海事局申请资质复核。有关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与管理办法由中国海事局另行制定。取得资质认可证书的船舶检验机构应接受中国海事局的不定期检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中国海事局可视情节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或取消对该机构的法定检验授权:(1)未按规定的程序和项目执行审图和现场检验,错检、漏检情节严重的;(2)所签发的证书及检验报告、记录与实船不符的;(3)未经请示批准,擅自降低规范要求或改变收费标准的;(4)在检验发证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5)由于人员、设备、内部管理等方面的原因不能保证检验质量的;(6)显失独立、公正或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规定的。外国验船机构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按交通部《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管理办法》(1992年交通部令第33号)进行管理。4、船舶检验人员从事船舶检验(包括图纸审查、船用产品及集装箱检验)的人员(以下称“验船人员”)须具备相应的适任条件,并经中国海事局考试及资格审查合格,取得中国海事局颁发的适任证书。验船人员适任证书分国际、沿海、内河、海上设施、沿海小船、内河小船及船用产品七个种类以及助理验船师、验船师、高级验船师三个等级。验船人员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为五年,证书到期之日前六个月内,验船人员应参加中国海事局组织的资格复核,复核合格者由中国海事局办理证书延期。验船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中国海事局可视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吊销适任证书处分:(1)未按规定的程序和项目执行审图、现场检验,错检、漏检情节严重者;(2)违反验船人员的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3)在检验发证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4)超越所持证书范围开展检验业务的。有关验船人员考试发证及任职规则由中国海事局另行制定。5、规范的制定、解释和免除船舶法定检验的技术规范、规则和标准由中国海事局统一制定,经交通部批准后颁布实施,并由中国海事局负责解释。船舶检验机构在实施船舶法定检验时,应严格执行中国海事局制定的法定检验技术规范、规则和标准,因特殊情况需要免除或放宽的,应报中国海事局批准。6、法定检验证书、报告和记录国内航行船舶法定检验证书、报告和记录格式由中国海事局统一制式。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法定检验证书格式,由中国船级社按中国政府接受的国际公约要求设计,报中国海事局核准;报告和记录格式报中国海事局备案。船舶检验机构应按中国海事局的要求填写检验证书、报告和记录,并按规定的程序签发。船舶检验机构应建立签发船检证书、报告和记录的复审制度,确保船检证书、报告和记录的准确性,并对证书、报告和记录的各项数据负责。7、检验登记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船舶必须由船籍港所在地的船舶检验机构受理检验登记,并按中国海事局颁布的《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或其他相关规定提交必要的图纸资料。受理船舶检验登记的机构负责:(1)按照中国海事局的规定,保管登记船舶的检验的技术档案资料并接受其查询;(2)对船舶的检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3)中国海事局规定的其他与检验登记有关的工作。船舶在检验登记前应取得检验登记号。登记号由受理登记的船舶检验机构按中国海事局的规定授予,并定期向中国海事局报备。船舶检验登记号的管理办法由中国海事局制定。船舶在船舶检验机构之间由一个机构转到另一个机构,应重新办理检验登记,原登记机构负责将全部图纸资料转交新登记机构。船舶报废或改变船舶检验登记机构,原登记的船舶检验机构应将其注销,并报中国海事局备案。船舶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向其船舶检验登记机构或该机构的分支机构申请检验,如船舶不能回船舶检验登记机构或其分支机构所在港口检验,根据其要求,船舶检验登记机构接到申请后可委托船舶营运地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营运地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后应将船舶检验的技术资料转交船舶检验登记机构。新建或进厂改建船舶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向建造或改造地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建造检验。如果船舶不在当地船舶检验机构检验登记,执行检验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后应填写检验报告和记录,签发不超过一个月的短期证书,并将船检技术资料通过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转交船舶检验登记机构,由船舶检验登记机构签发长期证书。8、检验管理船舶检验机构实施法定检验,按规定的标准收取费用。如果对船舶检验机构检验结论持有异议,可以向其上一级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复验,上一级船舶检验机构应在接到复验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答复;对复验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向中国海事局提出再复验,由中国海事局组织技术专家组进行检验、评议并作出最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