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512299070关于建立商品质量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分析以及需要注意的问题和建议201X/X/XX关于建立商品质量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分析以及需要注意的问题和建议□孟凡晓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8月16日召开会议,听取关于吉林长春长生公司问题疫苗案件调查及有关问责情况的汇报。会议指出,这起问题疫苗案件发生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多次作出重要指示,要求立即查清事实真相,严肃问责,依法从严处理,坚决守住安全底线,全力保障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大局。针对长生公司疫苗造假,很多消费者提出了赔偿要求。早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就曾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要加快质量安全标准与国际标准接轨,建立商品质量惩罚性赔偿制度。”从当前我国商品质量状况,尤其是中央提出的供给侧结构改革来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立是十分必要而且也是可行的。其实,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1993年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就首次以特别法的形式确定,即商品存在欺诈行为时,商家或生产企业对消费者给予双倍赔偿。这是中国民事责任立法的重大突破。但是,多年来,无论在法律学术界,还是在法律实践中,人们对惩罚性赔偿制度争议不断。近几年,新颁布的《食品安全法》和修订的《商标法》中,先后设立和新增了惩罚性赔偿条款,但是相关部门和人士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争议并没有停止,其法律实践更是步履维艰。必要性分析(一)建立商品质量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供给侧改革的题中之义。构建商品质量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现实必要性,尤其是在“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条件下,更是如此。“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一个关键核心实际上正是“供给质量”,如无论是“去产能[标签: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