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防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实施意见县人防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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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388546580县人防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实施意见201X/X/XX人防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实施意见我办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取得了一些成绩,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少批多建、未批先建等违法现象时有发生,严重扰乱建筑市场正常秩序,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防法>办法》,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就进一步加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项目建设审批管理(一)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申请黑兮兮会下室审批手续,未经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批的项目,规划面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面不予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二)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的,蒙昧无知规定应建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面积的,经县人防办批准,可以不修建,但建设单位应当缴纳易地建设费和办理有关批准手续。二、加强临时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凡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要接受人民防空办公室,工程技术人员的监督检查,并按质量监督要求报检,禁止降低防空地下室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三、加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管理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工程,在整体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要将防空地下室验收资料同时上报县建设局和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核发人防工程单项验收合格证明,建设局在建设单位出具人防办的验收证明后,方可办理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否则,不予办理。四、加强行政[标签: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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