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对外投资决策的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管理规范依据集团公司的《重大决策管理制度》制订。第二条本管理规范所称集团对外投资是指依据集团公司《重大决策管理制度》第二条第一、二款规定、必须纳入集团公司重大决策程序的集团本部的各类对外投资(含对子公司追加投资)和子公司的对外投资。第三条集团公司本部限额以下的对外投资由集团公司总经理根据其它有关规定决策,不纳入本规范管理;子公司限额以下的对外投资由子公司自行决策,不纳入本规范管理。第二章集团公司本部的对外投资决策管理规范第四条投资建议书的提出。集团公司战略发展部根据集团战略规划提出投资建议书,或者负责受理并审查投资申请单位的投资建议书。投资建议书须附项目的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第五条立项。战略发展部将投资建议书及所附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集团公司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由总经理签署正式立项书。第六条详细可行性研究。战略发展部按照《集团项目可行性研究工作规范》的规定,负责组织实施立项项目的详细可行性研究。第七条投资决策。详细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总经理审阅后,报集团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审议通过,董事会批准,形成投资决策。第八条集团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形成的投资决策。第三章对子公司的对外投资决策管理第九条子公司的重大对外投资事项,在子公司法定机构决策前,集团公司派出董事须负责将投资方案连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子公司的议决时间尽早送集团公司战略发展部。第十条集团公司战略发展部在收到子公司的投资方案等材料后,按照《集团项目可行性研究工作规范》的相关要求,及时组织对投资方案及可研报告进行审查,形成初步意见,经总经理审阅后,报集团公司董事会(须附相关材料)。第十一条战略发展部在审查时间安排上,要注意留出合理的给总经理审阅及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时间。原则是,集团公司董事会最终意见要在子公司法定决策机构决策前出来。第十二条董事会收到总经理上报的初步意见后,先由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议通过,报董事会批准形成最终意见反馈给集团公司总经理。第十三条总经理收到董事会最终意见后,安排战略发展部以书面形式(加盖集团公司行政公章)通知派出董事。第十四条集团公司派出董事必须按董事会的最终意见,在子公司法定决策机构上进行表决,并负责将子公司的决策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到集团公司企业管理部。第十五条集团公司企业管理部做好备案登记,并负责通知或上报有关机构或人员。第四章责任第十六条集团公司战略发展部第十七条集团公司企业管理部第十八条集团公司总经理第十九条集团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第二十条集团公司董事会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规范由集团公司战略发展部负责解释,修改权在集团公司董事会。第二十二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