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1 436.1-2009 道路人行道设计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第1部分:道路人行道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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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1/436.1-20091ICS:93.080.10P50备案号:25997-2009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436.1-2009道路人行道设计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第1部分:道路人行道设计要求2009-07-09发布2009-10-01实施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31/436.1-2009III前言为规范本市道路人行道的工程设计和施工,加强道路人行道工程的技术管理,为行人提供安全、通畅、舒适的通行条件,结合上海市实际,特制定《道路人行道设计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道路道路人行道设计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道路人行道设计要求》,第二部分为《道路人行道施工质量验收要求》(以下简称本标准)。本标准由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提出。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上海市交通工程学会、上海市市政规划设计研究院、普陀区市政工程管理署。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袁文平、徐康武、黄鉴麟、戴根鑫、商国平、张阿林、陈予平、姚颖东、吴玉莲。本标准于2009年10月1日首次发布。DB31/436.1-20095道路人行道设计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第1部分:道路人行道设计要求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人行道的设计一般规定和技术要求,主要包括横断面组成、平纵面处理和铺装结构组合及各结构层设计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本市道路人行道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及大、中修工程的设计。本市开发区、码头、工厂、铁路站场、机场、居住区等人行道以及步行街、广场、园林步道等可参照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J124道路工程术语标准GB50220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CJJ37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69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JGJ50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CJJ1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DB/T415城市道路人行道设施设置技术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3术语和定义3.1道路人行道道路中用侧石(缘石)、护栏及其他类似设施加以分隔的供行人通行和附设其他设施的部分(以下简称人行道)。3.2人行通道人行道中无横向阻拦、供行人无阻碍连续行走的部分。3.3公共设施带人行道中供设置道路设施和公共设施的部分。DB31/436.1-200963.4人行道铺装人行道中按结构层次,使用不同材料逐层铺筑形成铺面的部分。3.5无障碍设施人行道中设置缘石坡道和铺装面层中设置盲道的部分。4总则4.1人行道设计应遵循适用、经济、安全、环保、美观的原则,并适应城市生态发展的需求。设计应保证铺装结构的强度和稳定性,满足铺面层平整度和抗滑性功能要求,合理设置无障碍设施通。4.2人行道设计应结合道路步行交通、非机动车交通和机动车交通之间的空间需求进行,并处理好与其他步行设施、相交道路的关系。4.3人行道设计方案应根据道路性质和功能、通行能力和交通需求,结合用地条件和景观要求等,通过技术经济分析综合确定。4.4人行道宜等宽、对称地布置在道路车行道的两侧。条件限制时可作非对称布置,特殊情况亦可采用单侧布置。人行道设计应按规定同步设置无障碍设施。4.5沿人行道布置行道树树池、设置公共设施及其他设施等。这些设置不得妨碍行人的正常通行。4.6人行道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的规定。5通行能力5.1可能通行能力在正常情况下,人行道可能通行能力为2400P/(h·m)。5.2设计通行能力5.2.1根据人行道的性质、功能及对行人的服务要求,以及达到可能通行能力的饱和度,综合确定人行道的设计通行能力。5.2.2人行道设计通行能力按道路在市内所处区域,以及行人是否集中等因素分为四个等级,表1可供参照选用。表1人行道设计通行能力设计等级设计通行能力(P/h·m)适用路段一1800全市性的交通枢纽,商娱文体场所及市中心区行人集中的人行道二1900大商场(店)、公共文化中心及中心区等行人较多的人行道三2000区域性文化商业中心地带行人多的人行道四2100全市支路、住宅区周围道路的人行道6横断面6.1人行道横断面构成6.1.1人行道横断面一般由人行通道和公共设施带构成。人行道横断面设施组合见表2。公共设施带中各类设施设置均应符合《城市道路人行道设施设置技术要求》(DB/T415)的相关规定。DB31/436.1-20097表2人行道横断面设施组合人行通道公共设施带结构铺装(包括盲道)侧石行人护栏各类设施其他6.1.2人行道宽度与道路总宽度宜保持合适比例。单侧人行道宽度与道路总宽度之比的推荐值可参照表3选用。表3各类道路单侧人行道宽度与道路总宽度的比值道路类别横断面形式单幅路双幅路三幅路主干路-1/6~1/101/5~1/10次干路1/4~1/6-1/4~1/8支路1/3~1/6--注1:对人流量较大的道路应选用大值;对文化街、商业街根据需要还可适当加大。注2:人行道单侧宽度取值应与6.2计算值、6.3的规定值比较后,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纥后确定。6.2人行通道宽度6.2.1人行通道宽度按下式计算:pww1/wNN=式中:wp—人行通道宽度(m);NW—人行道高峰小时行人流量(P/h);NW1—1m宽人行道的设计通行能力(P/h·m)6.2.2新建或扩建人行道工程,人行通道最小宽度应符合表4规定。表4人行通道最小宽度项目人行通道最小宽度(m)中心城、新城新市镇各级道路32商业文化中心区、大型商店或大型公共文化机构集中路段53火车站、码头附近路段5-轨道交通站、长途汽车站446.2.3改建人行道工程如受条件限制,人行通道最小宽度可减小,但不应小于1.8m。6.2.4旧路改造或大中修工程可参照6.2.2、6.2.3要求执行。如人行道确实无法拓宽,则人行通道宽度也不得小于原宽度。6.3公共设施带宽度6.3.1侧石(缘石)宽度宜为0.10m~0.15m,按材质有水泥混凝土预制件和天然石材制品等种类。6.3.2行人护栏宽度(含缘石)宜为0.25m~0.5m,按材质有金属构件和复合材料制品等。6.3.3各类设施的设施带宽度(含缘石)宜为1.0m~1.5m,一般沿人行道内侧(靠车行道一侧)布设。布置设施带应符合人行通道最小宽度不得小于1.8m的规定。7平纵面7.1平面布置7.1.1人行道平面布置应处理好人行通道和公共设施带的关系,并符合6.2.2、6.2.3、6.2.4和DB/T415的规定。一切高于道面的突出物均应设置在公共设施带内。DB31/436.1-200987.1.2人行道应注意与人行横道,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等过街设施及桥梁人行道、梯道的有机衔接;重要交叉口及大型公共建筑出入口附近,应有足够的人流集散步行空间。7.1.3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采用同一平面布置时,必须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在中心区,不宜将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布置在同一平面上。7.1.4公共设施带中设置各类设施应满足路段及交叉口交通视距的要求,并符合DB/T415对路口人行道的规定。7.1.5公共设施带中需作带状封闭围砌时,应予分段设置并留出空档,以满足人行道排水及行人临时停驻需求。围砌物最突出之边缘与侧平石交界线的净距,应满足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车行道安全带设计的要求。7.1.6人行道铺装应与道路建筑边线自然衔接并根据实地情况作整体设计考虑。7.2纵坡和高程7.2.1人行道纵坡应与车行道纵坡保持一致。与沿线进出口坡道两侧以斜坡与人行道接顺时,其最大接坡不应大于20%。7.2.2人行道侧石平均高度应为150mm,设置锯齿形街沟时,挑水点处高度为100mm~120mm,落水点处高度为180mm~200mm。7.2.3路段在特殊情形下,人行道与车行道高差作零或负高度处理,须采取安全措施和排水措施。7.2.4人行道与沿线建筑的高台门档相接,应确保人行道与门档的第一阶踏步的步高应小于、等于150mm。7.3横坡7.3.1人行道横坡宜采用单面坡,人行道铺装的面层设计横坡度应依据面层材质和铺筑法方等因素取定,可参照表5选用。表5人行道铺装的面层设计横坡度面层类型人行道横坡度(%)说明水泥混凝土预制板2在人行道横坡衔接处理困难地段,经建设单位同意,局部横坡度度可适当增大,但最大不得超过4%水泥混凝土预制块1.5~2.0现浇水泥混凝土1.5~2.0石材1.0广场砖1.0~1.57.3.2人行道两边的里弄及单位进出口,其穿越人行道的过道设计为斜坡道时,斜坡宜平缓并与人行道横坡度接近。7.4净空限界7.4.1人行通道净空限界高度应大于、等于2.5m,以避免行人受公共设施空中突出物下沿和行道树分杈的影响。7.4.2人行道上其他道路设施如人行天桥、桥梁的梯道、坡道等部位下方高度小于2.0m的空间时,应设置安全隔档物或采取有效防护、警示措施。8无障碍设施8.1缘石坡道8.1.1人行道的各种路口,如道路的交叉路口,路段的人行横道处,沿线里弄、单位、居民区的侧立式出入口等处,均应设置缘石坡道。8.1.2缘石坡道应设在人行道范围内,缘石坡道位置应与人行横道相对应。DB31/436.1-200998.1.3缘石坡道类型、适宜位置、坡度及宽度要求应符合表6的规定。表6缘石坡道类型、适宜位置及坡度和宽度缘石破道类型适宜位置坡度宽度(m)单面坡缘石坡道支路口、街角和设施带缘石开口处≤1:20≥1.2三面坡缘石坡道主要道路交叉口、路段中人行横道处≤1:12≥1.2正面扇面式缘石坡道≤1:20≥1.5下口转角三面坡缘石坡道人行道宽度<3m的交叉口转角处≤1:12≥2.0上口转角扇面坡缘石坡道≤1:20组合缘石坡道特殊要求路段的人行道处≤1:20≥1.2注:对过街人流量较集中的道路交叉口,宜优先考虑设置转角式缘石坡道,并在纵横两个方向全宽式展开。8.1.4缘石坡道正面坡中缘石外露高度不得大于10mm。8.2盲道8.2.1市区主干路、次干路,市、区商业街、步行街,大型公共建筑周边道路的人行道应设置盲道。8.2.2盲道依其功能和作用分为行进盲道和提示盲道;盲道宜采用中黄色,或采用与人行道面层主色调相区别的其他颜色。a)行进盲道:呈平行条状形,高出道面5mm,宽度宜为0.30m~0.60m,使盲杖和脚底产生触觉,指引视力残疾人沿人行道纵向安全行走;b)提示盲道:呈圆点形均布,高出道面5mm,宽度应与行进盲道一致,使盲杖和脚底产生触觉,以提醒视力残疾人前方行进条件将发生变化。8.2.3人行道上盲道的位置和走向,应便于视力残疾人安全行走和顺利到达缘石坡道、公交停靠站及沿街建筑物进口坡道。具体设计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有关条文规定执行。8.2.4盲道材料除表面条形和点状凸出物外,其余部分宜与人行道铺装面层的材质、规格保持一致。9排水设施9.1人行道排水9.1.1人行道宜通过横坡设计将路表水导入街沟;当遇特殊情况,人行道铺装与侧石线隔开或低于侧石顶面标高时,应进行人行道排水设计。9.1.2道路沿街屋檐水应以暗管方式通过雨水管连通,然后接入道路雨水排水系统。9.2侧向雨水口9.2.1侧向雨水口应设在道路的汇水点和人行横道的上游,并应避开进出口和缘石坡道及公交站台等位置。9.2.2侧向雨水口盖座应与公共设施设保持一定距离,各类设施设置应避开雨水口盖座位置。10铺装结构10.1结构层次10.1.1人行道铺装设计分土基与铺装二部分。铺装结构自上而下可分为面层、整平层、基层、垫层等。垫层可根据土基和基层材料特点按需设置。10.1.2人行道铺装层结构要求如下:DB31/436.1-200910a)面层直接承受行人或车辆(进出口坡)荷载和自然因素的影响,应坚实、平整、抗滑、耐久。面层分整体铺筑和块料铺砌两类;b)基层主要承受行人或车辆的竖向荷载,并扩散至土基。基层应具有一定的强度和稳定性。基层分柔性基层、刚性基层及半刚性基层三类;c)垫层应有利于排水,改善水文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