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070240666浅谈基层政协如何加强提案办理协商201X/X/XX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之中,增强民主协商实效性。深入进行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把政协提案办理协商作为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重要方面,体现了党中央在新时期对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明确了健全提案办理协商制度,为提案办理协商提供了制度保障,也为提案工作带来了新的活力。近几年,桂东县政协围绕推进协商民主实践,不断探索和创新提案协商办理方式,在提案办理和落实过程中注重多形式协商,使提案办理工作得到有效落实,促进了桂东经济社会的发展。一是协商确定提案承办单位。改变以往单方面确定提案承办单位的做法,与县委、县政府共同协商,确定提案承办单位,使提案交办更加科学、准确、规范,也更具严肃性。二是加强承办单位与提案人的沟通。承办单位与提案人共同协商提案所提问题的解决方案,在深入调研、充分听取提案人意见的基础上,再形成书面答复。变“文来文往”为“人来人往”的面对面模式,促使提案承办单位与提案人面对面地交换办理意见,达到办理提案、解决问题、推动工作的最终目的。三是双方联合督办协商。不定期召开提案座谈会,县政府、县政协领导听取各个承办单位提案办理工作的落实情况,共同分析研究和协商解决提案办理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四是重点提案全方位协商。协商确定重点提案,并对重点提案领办、督办、办复进行全方位协商。建立县政府领衔办理重点政协提案制度,每年协商确定重点提案8—1[标签: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