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劳动保护工作南京市总工会生产保护部第一部分劳动保护概述1、劳动保护内涵劳动保护安全生产职业安全卫生劳动保护的几个基本概念为了保障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从法律、制度、组织管理、教育培训、技术、设备等方面采取的一系列综合措施,称之为劳动保护。政府、企业把此项工作称之为安全生产。科研、高校领域则把这项工作称之为“劳动(职业)安全卫生”。2、工会劳动保护的概念工会劳动保护工会劳动保护对象工会劳动保护目的劳动保护的几个基本概念工会劳动保护工作工会劳动保护工作,是指依据法律赋予工会的职权,监督企业和有关方面,贯彻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法律法规,发动群众参与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督促企业不断改善劳动条件,维护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的合法权益。工会劳动保护工作对象:全社会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1、从职业性质上分:企事、业单位职工和机关公务人员;2、从行业性质上分:企业职工、服务业员工和政府机构公务员;3、从经济类型上分:公有制企业,私营、民营、外资企业劳动者;劳动保护保障的对象的基本涵义1、在市场经济机制下的职工即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无论用人单位属于哪一种所有制(公有制或者非公有制,如私营、民营、合资、外资、股份制或者乡镇企业等);无论劳动者属于哪一种用工形式(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等);无论其从事什么行业(工矿、农林牧渔、财贸或者服务行业等);也无论其职业性质如何(体力劳动者或脑力劳动者),只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与用人单位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或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都同样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都是劳动保护的对象。)2、“同岗位同劳动保护”或“同工同劳动保护”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目的1、预防和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2、预防和减少职业病的产生;3、维护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4、保证企业生产的顺利进行。劳动保护工作目的的两个基本涵义1、劳动保护的范围限于生产劳动过程中。劳动保护专指对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对劳动者人身安全与健康的保护。(劳动者是国家的主人,国家对其的保护是多方面的,凡是与其权益有关的事情,国家都要保护,如各种社会保障(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各种社会福利等,都是对劳动者的保护。)2、劳动保护以保障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为目的。其主要任务为:既要使劳动者防止或避免受到生产事故的伤害,防止或避免劳动者受到有害职业因素(如有毒物质、粉尘、振动、噪声、电磁辐射、过度疲劳等)的危害;又要提供良好的生产劳动或工作环境,合理安排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合理组织生产劳动,以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3、安全生产方针的概念两种理念“安全生产”与“职业安全卫生”是两个不同领域中相互关联,然而性质和理念不同的概念。体现了人们对于预防职业伤害问题认识的两个阶段、两种理念。安全生产“以生产为本”;职业安全卫生“以人为本”。职业安全卫生以保障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健康为目的,然而这需要通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来实现。(二)涵义1、劳动保护保障的对象是职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2、劳动保护的范围限于生产劳动过程中3、劳动保护以保障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为目的,主要包括两方面的任务4、劳动保护必须综合治理第二部分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组织工会劳动保护组织结构网络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省、市、县)大型企业(机构)中小型企业(专人)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组织工作依据1、《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2、《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3、《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作条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1、在县(含)以上总工会、产业工会中设立;2、省辖市、省产业工会以上工会审批;3、必须经岗位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4、所属工会组织应为其开展工作提供交通、通讯等工作条件和必须的项工作经费。一、工会领导机关劳动保护的法定职责和工作任务工会领导机关劳动保护的法定职责和工作任务主要有:源头参与、综合监管、调查研究、监督指导、培训教育、安全检查、审查验收、事故处理、民主管理等九个方面。1、源头参与[主要内容]参与同级立法机关和政府的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标准、条例的制订、修改等活动,监督法律、法规、标准、条例的贯彻实施。[法规依据](1)《工会法》第三十三条:国家机关在组织起草或者修改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听取工会意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同级工会的意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时,应当吸收同级工会参加研究,听取工会意见。(2)《劳动法》第八十八条:各级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3)《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4)《工伤保险条例》第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5)《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条: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与用人单位就劳动者反映的有关职业病防治的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6)《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二十三条:地方国家机关制定或者修改法规、规章以及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利益的政策、措施时,应当听取工会意见;成立相应机构的,应当有同级工会参加。地方国家机关检查涉及职工利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实施情况时,应当有工会代表参加。2、综合监管[主要内容]参加政府设立的劳动保护专业机构工作。[工作载体]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市总工会是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单位,参与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市总工会是成员单位,参与工伤事故或职业病患者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技术学会(市总工会是副理事单位,参与劳动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南京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相关工作(市总工会是成员单位,参与职工健康促进活动。)南京市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市总工会是成员单位,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统筹协调工作。)[法规依据](1)《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旨在加强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领导,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经国务院同意,成立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简称安委会)。各级政府相应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2)《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3)《尘肺病防治条例》第十五条:卫生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分工协作,互相配合,对企业单位的尘肺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第十六条规定:“工会组织负责组织职工群众对本单位尘肺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4)《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接受工会的监督。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并对纠正情况进行监督。3、调查研究[主要内容]调查研究劳动保护工作的重大问题,统计分析并参与调查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的情况和职业病情况,提出改进工作建议。[法规依据](1)《工会法》第二十五条:工会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2)《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二十一条:工会有权对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可以查阅、复制与侵权事实有关的资料和其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妨碍或者阻挠,不得隐瞒真相、隐匿和毁灭证据。4、监督指导[主要内容]监督检查、指导服务下级工会组织的劳动保护工作。[法规依据]《工会法》第九条: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5、培训教育[主要内容]开展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审查、培训、管理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和煤矿特聘群众监督员;组织开展职工安全文化活动;指导班组安全建设。[工作载体]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的教育培训与发证、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的教育培训、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知识的普及教育培训、职工“安全在我心中”安全文化系列活动。[法规依据](1)《安全生产法》第五十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2)《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条:工会组织应当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3)《消防法》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4)《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中华全国总工会)(5)《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作条例》(中华全国总工会)(6)《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管理办法》(中华全国总工会)(7)《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管理办法》(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6、安全检查[主要内容]独立组织或与政府有关部门联合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促治理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职业危害。[工作载体]“1+3”安全监控工作体系,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排查、举报、治理活动,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安全生产检查、专项整治等。[法规依据](1)《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2)《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条: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与用人单位就劳动者反映的有关职业病防治的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3)《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卫生制度,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推行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监控方法。(4)《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组织职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意见》第(八)条:(各级工会)受理的举报经调查属实的,依据事故隐患分级给予奖励,所需经费由各级工会从年度经费预算中列支。7、审查验收[主要内容]按规定参加相应规模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的“三同时”审查验收工作。[法规依据](1)《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2)《工会法》第二十三条: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有权提出意见,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处理。(3)《尘肺病防治条例》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续建有粉尘作业的工程项目,防尘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设计任务书必须经当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