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参与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南京市总工会生产保护部一、工会参与责任事故调查处理的法律依据(1)《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2)《工会法》第二十六条:职工因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当及时研究,给予答复。(3)《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条: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时,有权要求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向政府有关部门建议采取强制性措施;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有权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发现危及劳动者生命健康的情形时,有权向用人单位建议组织劳动者撤离危险现场,用人单位应当立即作出处理。”(4)《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第十九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第五十三条规定: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六条: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第十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第二十二条: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第三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6)《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重大和特大职业病危害事故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职责进行调查处理。第十条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卫生监督统计报告管理规定》,负责管辖范围内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并应当定期向有关部门和同级工会组织通报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情况。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公安、安全生产部门、工会等有关部门组成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7)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违反《工会法》和本办法规定,妨碍工会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问题的调查处理的,由地方总工会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处理。第十七条:工会应当督促并协助企业、事业单位对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进行监控。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因工伤亡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和其他严重影响职工安全与健康问题,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和通报工会。重大、特大伤亡事故,必须同时报上一级总工会和省总工会。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有权要求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有关部门应当在接到工会的意见和建议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予书面答复。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违反《工会法》和本办法规定,妨碍工会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问题的调查处理的,由地方总工会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处理。二、工会参与事故调查处理的基本工作责任事故的概念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责任事故类别七大类:火灾事故交通安全事故(道路、水上、空中)建筑质量安全事故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安全事故煤矿和其他矿山安全事故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其他安全事故火灾交通建筑民爆化学品矿山压力容器其他05101520253035404550火灾建筑矿山其他七大类责任事故等级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051015202530一般重大企业责任事故等级划分轻微事故:死亡0人,重伤0人,直接经济损失0元,上报县级,企业处理。一般事故:死亡1至2人,重伤1至9人(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直经损100万至900万,上报市级,县级处理。较大事故:死亡3至9人,重伤10至49人,直经损1000万至5000万,上报省级,市级处理。重大事故:死亡10至29人,重伤50至99人,直经损5000万至1亿,上报国务院,省级处理。特别重大事故:死亡30人以上,重伤100人以上,直经损1亿以上,上报国务院,国务院处理。责任事故分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事故责任3类(1)直接责任者:指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员。(2)主要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由肇事者或有关人员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1)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冒险作业造成事故的;2)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造成伤亡事故的;3)违反劳动纪律、擅自开动机械设备或擅自更改、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备,造成事故的。(3)领导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有关领导应负领导责任:1)由于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和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造成伤亡事故的;2)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或职工末经考试合格上岗操作造成伤亡事故的;3)机械设备超过检修期限或超负荷运行,或因设备有缺陷又不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4)作业环境不安全,又未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5)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尘毒治理和安全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造成伤亡事故的。根据事故责任的大小,对事故责任者进行不同程度的处罚,处罚的形式有行政处罚、经济处罚和刑事处罚。责任事故的特点突发性和随机性潜伏性和可预防性特定的因果关系必然性和偶然性腐败问题彰显(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工会参加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主要任务关注职工调查责任追究责任客观公正监督处罚教训措施原因分析工会参加责任事故调查处理的一般程序(一)出现场抢险救援2、关注抢险救援进展3、关注事故定性4、关注企业处治情况1、关注职工伤亡程度工会参加责任事故调查处理的一般程序2.参加调查工作一般注意事项(1)制定调查方案(2)调查取证(3)原因、责任分析(4)调查事实认定(5)掌握事故背后腐败线索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原则(一)坚持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二)坚持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三)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四)坚持科学的原则(五)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效统一的原则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发生责任事故后的有关规定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条例同时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五)已经采取的措施;(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