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4月24日正式下发,共6章59条,包括总则、组织机构和职责、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起草过程中紧紧围绕国家药物政策和临床合理用药工作,重点规定了以下内容:四、加大对不合理用药现象的干预力度,建立细菌耐药预警机制三、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和细菌耐药监测体系建设二、明确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的制定主体一、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制度五、明确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主要内容•第一条(目的和意义)–为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水平,促进临床合理应用抗菌药物,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抗菌药物的范围)–本办法所称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贵州省医疗机构黔卫发【2012】70号文件注明抗菌药物只包括全身作用的抗菌药物(含真菌药物)。第一章总则•第三条(组织管理)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第四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第五条(基本原则)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第六条(分级管理原则)抗菌药物应用实行分级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医疗机构负责人抗菌药物管理工作机构感染疾病医师微生物技术人员临床药师•第七条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与临床科室负责人分别签订抗菌药物合理应用责任状,根据各临床科室不同专业特点,科学设定抗菌药物应用控制指标。(专项整治明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责任制)•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制度。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机构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二级以上医院在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会下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由医务、药学、感染性疾病、临床微生物、护理、医院感染等部门负责人和具有高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组成。其他医疗机构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小组或指定专职技术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职责(制定抗菌药物管理制度、供应目录等文件并监督实施,监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与细菌耐药情况,定期分析评估,对医务人员进行抗菌药物管理培训和宣传)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十一条二级以上医院应当设置感染性疾病科,配备感染性疾病专业医师。•第十二条二级以上医院应当配备抗菌药物等相关专业的临床药师。•第十三条二级以上医院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要求的临床微生物室。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2012年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三)建立完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技术支撑体系。感染专业医师、微生物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和临床药师为医师提供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专业培训,对临床科室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进行技术指导,并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中发挥重要作用。1、加强购用管理。2、建立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3、实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4、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细菌耐药监测体系。第三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第十五条(规定及技术规范)–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国家处方集》等相关规定及技术规范,加强对抗菌药物遴选、采购、处方、调剂、临床应用和药物评价的管理。第三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医疗机构按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制定本机构的供应目录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药学部门统一采购供应进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小组提出和审议清退或更换意见药事管理与药学治疗学委员会备案抗菌药物退出供应目录第三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第十六条(分级管理目录)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并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包括采购抗菌药物的品种、品规。未经备案的抗菌药物品种、品规,医疗机构不得采购。第十七条(一品两规)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控制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的品种数量。同一通用名称抗菌药物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具有相似或者相同药理学特征的抗菌药物不得重复列入供应目录。第三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2012年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1、三级医院不得超过50种,二级医院不得超过35种。口腔医院不得超过35种,肿瘤医院不得超过35种,儿童医院不得超过50种,精神病医院不得超过10种,妇产医院(含妇幼保健院)不得超过40种。2、头霉素类抗菌药物不超过2个品规;三代及四代头孢菌素(含复方制剂)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不超过5个品规,注射剂型不超过8个品规;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注射剂型不超过3个品规;氟喹诺酮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和注射剂型各不超过4个品规;深部抗真菌类抗菌药物不超过5个品种。•第十八条(特殊情况的处理)–医疗机构确因临床工作需要,抗菌药物品种和品规数量超过规定的,应当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详细说明原因和理由;说明不充分或者理由不成立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得接受其抗菌药物品种和品规数量的备案。•第十九条(抗菌药物供应目录的调整)–医疗机构应当定期调整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品种结构,并于每次调整后15个工作日内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调整周期原则上为2年,最短不得少于1年。第三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第二十条(购进抗菌药物的原则)–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抗菌药物,优先选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国家处方集》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只能选用基本药物(包括各省区市增补品种)中的抗菌药物品种。•第二十一条(统一采购供应)医疗机构抗菌药物应当由药学部门统一采购供应,其他科室或者部门不得从事抗菌药物的采购、调剂活动。临床上不得使用非药学部门采购供应的抗菌药物。第三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第二十二条(临时采购的处理)–因特殊治疗需要,医疗机构需使用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以外抗菌药物的,可以启动临时采购程序。临时采购应当由临床科室提出申请,说明申请购入抗菌药物名称、剂型、规格、数量、使用对象和使用理由,经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核同意后,由药学部门临时一次性购入使用。–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控制临时采购抗菌药物品种和数量,同一通用名抗菌药物品种启动临时采购程序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5例次。如果超过5例次,应当讨论是否列入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调整后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总品种数不得增加。–医疗机构应当每半年将抗菌药物临时采购情况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第三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第二十三条建立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医疗机构遴选和新引进抗菌药物品种:临床申请---药学部门提出意见---管理工作组审议。抗菌药物存在安全隐患、疗效不确定、耐药率高、性价比差或者违规使用等情况的,临床科室、药学部门、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可以提出清退或者更换意见。清退意见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同意后执行。清退或者更换的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原则上12个月内不得重新进入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第三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实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最初对抗菌药物进行分级管理是由世界卫生组织提出的。目前,澳大利亚、爱尔兰、印度和我国香港地区均按照世界卫生组织建议的分级方式,将抗菌药物分为3个级别。美国、欧盟虽然并未在全国或者地区层面统一对抗菌药物进行分级,但其大多数医疗机构均采用了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分级方式。第三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实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2004年,我们国家卫生部颁布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首次要求全国医疗机构将抗菌药物按照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和特殊使用级的分级方式进行管理。★2009年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38号)要求严格执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2012年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卫办医政发〔2012〕32号)要求严格落实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2012年《抗菌药物临床管理办法》将分级管理制度以法规的形式加以明确。第三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第六条(分级管理原则)•(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经临床长期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非限制使用与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相比较,该类药物在疗效、安全性、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药品价格等某方面存在局限性,不宜作为非限制级药物使用。限制使用1.具有明显或严重不良反应2.需要加以保护以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而导致严重后果的抗菌药物3.新上市不足五年的抗菌药物,其疗效或安全性任何一方面的临床资料尚较少,或并不优于现用药物的;4.药品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特殊使用第三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实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第二十四条(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的管理)★高级---培训考核合格---特殊使用级处方权★中级---培训考核合格---限制使用级处方权★初级---培训考核合格---非限制使用级处方权★药师---培训考核合格---调剂资格★二级以上医院应当定期对医师和药师进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第三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第二十五条(培训和考核内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和考核内容应当包括:•(一)《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国家处方集》和《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及管理制度;•(三)常用抗菌药物的药理学特点与注意事项;•(四)常见细菌的耐药趋势与控制方法;•(五)抗菌药物不良反应的防治。第三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第二十六条(抗菌药物使用基本原则)–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掌握使用抗菌药物预防感染的指证。预防感染、治疗轻度或者局部感染应当首选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合并感染或者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敏感时,方可选用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第三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第二十七条(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的使用原则)★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不得在门诊使用。★临床应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应当严格掌握用药指证,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会诊同意后,由具有相应处方权医师开具处方。–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人员由具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经验的感染性疾病科、呼吸科、重症医学科、微生物检验科、药学部门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抗菌药物专业临床药师担任。第三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第二十八条(越级使用的处理)–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医师可以越级使用抗菌药物。越级使用抗菌药物应当详细记录用药指证,并应当于24小时内补办越级使用抗菌药物的必要手续。•第二十九条(控制静脉输液比例)–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严格控制门诊患者静脉输注使用抗菌药物比例。–村卫生室、诊所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应当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第三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对本辖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细菌耐药情况进行监测,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分析本机构及临床各专业科室抗菌药物使用情况,评估抗菌药物使用适宜性。对使用的趋势进行分析研究,对不合理使用现象应当及时采取有效的干预措施对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细菌耐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