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维护建设税等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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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车船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车船税印花税第一节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概述:是以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特定目的税♣涉外税种一、纳税义务人:负有缴纳“三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注:(1)进口不征,出口不退!二、税率(三档地区差别比例税率)1)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的,税率为7%;2)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镇的,税率为5%;3)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镇的,税率为1%下列两种情况,应按缴纳“三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执行:1)由受托方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城建税按受托方所在地适用税率执行;2)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在经营地缴纳三税的,其城建税的缴纳按经营地适用税率执行。三、计税依据:纳税人实际缴纳“三税”的税额。注:1)纳税人违反三税有关税法而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不作为城建税的计税依据;2)纳税人在被查补三税和被处以罚款时,应同时对其偷漏的城建税进行补税、征收滞纳金和罚款;3)如果要免征或减征三税,应同时免征和减征城建税;4)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纳城建税;5)国税局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四、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城建税=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适用税率例:某市区一企业2005年8月实际缴纳增值税300000元,缴纳消费税400000元,缴纳营业税200000元。则:该企业应纳城建税税额=(300000+400000+200000)*7%=900000*7%=63000元五、税收优惠1)城建税按减免后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计征,即随“三税”的减免而减免;2)对于因减免税而需进行三税退库的,城建税也可以同时退库;3)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城建税;4)对“三税”实行先征后退、先征后返、即征即退办法的,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还。5)对支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建税。六、征收管理与纳税申报(一)纳税环节:纳税人缴纳三税的环节,就是城建税的纳税环节;(二)纳税地点:纳税人缴纳三税的地点,就是城建税的纳税地点;(三)纳税期限:城建税的纳税期限与“三税”纳税期限一致:1)增值税、消费税:1、3、5、10、15日或1个月;2)营业税:5、10、15日或1个月;教育费附加:1、征收率:3%;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为2%。2、计算:例:某市区一企业2005年8月实际缴纳增值税300000元,缴纳消费税400000元,缴纳营业税200000元,该企业应纳教育费附加=(300000+400000+200000)*3%=900000*3%=27000元应纳地方教育附加=(300000+400000+200000)*2%=18000元3、教育费附加的减免规定:1)进口不征;2)对由于减免三税而发生退税的,可同时退还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3)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4)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教育费附加。第二节资源税2011年9月30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涉外税种一、纳税义务人1)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从事应税矿产品开采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和天然气,按现行规定征收资源税,不再缴纳矿区使用费。2)扣缴义务人:收购未税矿产品的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和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个体户)。独立矿山:只有采矿,或只有采矿、选矿,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联合企业:采矿、选矿、冶炼(或加工)连续生产的企业。在联营企业中,其采矿单位一般是该企业的二级或二级以下核算单位。其他单位:包括个体户。二、税目和税率:7大类1.原油:开采的天然原油征税,人造石油不征税。2.天然气:(1)专门开采的天然气,征税;(2)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征税;(3)煤矿生产的天然气,暂不征税。3.煤炭:原煤征税;洗煤、选煤和其他煤炭制品不征税。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宝石,金刚石,玉石,膨润土,石墨,石英砂,萤石,重晶石,毒虫石,长石,滑石,白云石,硅灰石,凹凸棒石,黏土,高岭土石,耐火黏石,云母,大理石,花岗石,石灰石,菱镁矿,天然碱,石膏,硅线石,工业用金刚石,石棉,硫铁矿,自然硫,磷铁矿等。5、黑色金属矿原矿:铁矿石,锰矿石,铬矿石。6.有色金属矿原矿:铜矿石,铅锌矿石,铝土矿石,钨矿石,锡矿石,锑矿时,铝矿石,镍矿石,黄金矿石等。7.盐:(1)固体盐:包括海盐原盐,湖盐原盐,井矿盐。(2)液体盐(卤水)税目税率一、原油销售额的5%-10%二、天然气销售额的5%-10%三、煤炭焦煤每吨8—20元其他煤炭每吨0.3—5元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普通非金属矿原矿每吨或每立方米0.5—20元贵重非金属矿原矿每千克或每克拉0.5—20元五、黑色金属矿原矿每吨2—30元六、有色金属矿原矿稀土矿每吨0.4—60元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每吨0.4—30元七、盐固体盐每吨10—60元液体盐每吨2—10元注:1)纳税人在开采主矿产品的过程中伴采的其他应税矿产品,凡未单独规定适用税额的,一律按主矿产品或视同主矿产品税目征收资源税;2)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或暂缓征收资源税,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扣缴义务人适用的税额:1)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按照本单位应税矿产品税额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2)其他收购单位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按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产品税额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三、计税依据(销售额或销售数量):1)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2)销售数量,包括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和视同销售的自用数量。(二)特殊情况课税数量的确定1)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计税数量;2)纳税人在资源税纳税申报时,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应将其应税和减免税项目分别计算和报送;3)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煤炭,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的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4)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5)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的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扣除。♣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四、应纳税额的计算例1:华北某油田8月份销售原油20000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销售额10000万元、增值税1700万元,按《资源税税目税率表》,其适用税率为8%,则:该油田应纳资源税=10000*8%=800万元例2:某铁矿山10月销售铁矿石4万吨,另外自用入选铁精矿的铁矿石原矿6万吨,按规定该矿石适用15元/吨的单位税额,则:该铁矿山应纳资源税=(40000吨+60000吨)*15元/吨*80%=1200000元例3:某铜矿山12月销售铜矿石原矿30000吨,移送入选精矿4000吨,选矿比为20%,该矿山适用12元/吨的单位税额,则:该铜矿山应纳资源税=30000*12*+4000÷20%*12=360000+240000=600000元例4:一家开采铁矿石的矿山2月共生产销售铁矿石原矿2万吨。在开采铁矿石的过程中还开采并销售了伴生矿锰矿石2000吨,铬矿石1000吨。同时这座矿山在另一采矿点还开采并销售了瓷土3000吨。这家矿山开采的矿石全部用于对外销售,已知该矿山铁矿石原矿的每吨税额为16元,锰矿石和铬矿石及瓷土原矿的单位税额分别为2元/吨、3元/吨和3元/吨。则:该矿山应纳资源税=20000吨*16元/吨*80%+2000吨*2元/吨+1000吨*3元/吨+3000吨*3元/吨=272000元如果该矿山未分别核算铁矿石和伴生矿的课税数量,只知其总量为23000吨,另知瓷土矿的销售量为0.3万吨,则:该矿山应纳资源税=23000吨*16元/吨+3000吨*3元/吨=377000元五、税收优惠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2)开采或生产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级人们政府酌情减免税;3)铁矿石的资源税,减按80%征税!4)尾矿再利用的,不再征收资源税;5)对地面抽采煤层气(也称煤矿瓦斯)暂不征收资源税;6)纳税人在新疆开采的原油、天然气,自用于连续生产原油、天然气的,不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依照本规定缴纳资源税。♣资源税,进口不征,出口不退!六、征收管理与纳税申报(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1)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3)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款凭据的当天;2、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3、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首笔货款或开具应支付货款凭据的当天。(二)纳税期限资源税的纳税期限为1,3,5,10,15日或者1个月。(三)纳税地点1、纳税人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2、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第三节车船税车船税概述:是以车船为征税对象,向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1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作用:1)有利于地方政府取得稳定的财政收入;2)有利于车船的管理和合理配置。3)有利于调节财富差异。♣涉外税种一、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义务人。二、征税范围:车船税的征税范围,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车辆、船舶是指:1)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2)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在单位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三、税目与税率车船税税目、税额表:目录计税单位年基准税额(元)备注乘用车按发动机气缸容量(排气量)分档1.0升(含)以下每辆60—360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1.0升以上至1.6升(含)300—5401.6升以上至2.0升(含)360—6602.0升以上至2.5升(含)660—12002.5升以上至3.0升(含)1200—24003.0升以上至4.0升(含)2400—36004.0升以上3600—5400目录计税单位年基准税额(元)备注商用车客车每辆480--1440核定载客人数9人(包括电车)以上货车整备质量每吨16--1201、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客货两样汽车、三轮汽车和低速汽车等2、挂车按照货车税额的50%计算其他车辆专用作业车整备质量每吨16--120不包括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整备质量每吨16--120摩托车每辆36—180船舶机动船舶净吨位每吨3--6拖船、非机动驳船分别按照机动船舶税额的50%计算;游艇的税额另行规定游艇艇身长度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