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78385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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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反不正当竞争法9.1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9.1.1竞争的特征2竞争是指两个以上主体为追求同一个目标而展开角逐,以争取胜过对手的社会现象。竞争的主体是经济利益互相对立的市场主体竞争的目标具有扩张性竞争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获取市场利益竞争的结果是优胜劣汰竞争在本质上具有突出的两面性9.1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9.1.2竞争的作用3竞争是指两个以上主体为追求同一个目标而展开角逐,以争取胜过对手的社会现象。竞争的主体是经济利益互相对立的市场主体竞争的目标具有扩张性竞争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获取市场利益竞争的结果是优胜劣汰竞争在本质上具有突出的两面性9.1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2)竞争的消极作用(1)竞争会造成资源浪费(2)竞争会破坏社会秩序(3)竞争会增加社会成本(4)竞争会导致垄断(5)竞争会引起两极分化49.1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9.1.3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与宗旨51)概念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国家为促进和保护竞争,通过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来调整竞争关系及与竞争有关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宗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宗旨是: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9.2立法的原则和立法目的9.2.1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1)自愿原则2)平等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原则9.2.2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1)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2)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3)保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69.3规制的行为9.3.1仿冒行为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2)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3)仿冒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4)虚假质量标示行为79.3规制的行为9.3.2商业贿赂行为构成商业贿赂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要件:行为人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实施贿赂;贿赂目的是为了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行贿人是经营者。89.3规制的行为9.3.3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引人误解的广告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实施者是商品经营者或广告经营者,其目的是为了占领市场或者帮助他人夺取市场;在客观上实施了虚假宣传或足以引人误解的不正当宣传;其行为发生在市场经营过程中,不具有市场经营属性的广告或其他宣传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范畴;其行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竞争对手经济利益上的损失。99.3规制的行为9.3.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得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109.3规制的行为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119.3规制的行为9.3.5不正当有奖销售欺骗性有奖销售;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奖金额超过5000元的抽奖式有奖销售。129.3规制的行为9.3.6商业诽谤行为商业诽谤的构成要件有三第一个要件是“捏造和散布虚伪事实”,即对于所散布的言词拿不出确凿的证据;第二个要件是以竞争为目的。第十四条中“损害竞争对手”一词很明确地说明了行为人和受害人之间存在竞争关系;第三个要件是捏造和散布之内容会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即降低社会对受害人的营业或者产品的评价,损害受害人在市场上的形象。139.3规制的行为9.3.7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公用企业不得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妨碍其他经营者公平竞争,也不得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149.3规制的行为9.3.8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七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159.3规制的行为9.3.9不正当压价销售行为该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有两个:一是经营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二是压价销售之目的是排挤竞争对手。如果有正当理由,不是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也是允许的。169.3规制的行为9.3.10搭售或附条件交易构成这一行为,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交易所附加条件违背了购买者的意愿;该搭配销售或者所附加的其他条件必须是不合理的;行为人主观上须是出于故意;行为人具有并利用了其经济优势。179.3规制的行为9.3.11串通投标、招标行为该行为具体可分为两大类:一是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或压低标价;二是投标者与招标者相互勾结,排挤竞争对手。189.4《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1)行政执法机关2)行政执法机关的职权(1)询问权(2)查询、复制权(3)检查财物权(4)强制措施权(5)处罚叔3)行政执法的程序199.4.1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政执法9.4《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9.4.2《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司法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是我国的竞争司法机关。竞争司法机关的职责权限主要包括:①处理有关不正当竞争的民事赔偿纠纷;②依法追究不正当竞争行为人的刑事责任;③依法查处并追究工商行政执法人员以及其他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犯罪行为;④处理经营者不服行政执法机关处罚决定的行政争议;⑤为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司法协助等。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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