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教学目的][教学内容][本章重点][教学目的]通过学习,使学生掌握相关的法律规定,在将来的市场经济实践中规范市场行为,正确开展竞争。[教学内容]本章主要介绍了我国的竞争法立法概况,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不正当竞争的具体表现形式及治理措施;各种垄断的具体表现形式及治理措施。[本章重点]本章学习的重点是正确理解各种不正当竞争的具体表现形式及各种垄断的具体表现形式。第一节竞争与竞争法一、竞争的含义、特点和作用二、竞争法的含义三、竞争法的立法模式四、竞争法的立法体系五、竞争法的作用一、竞争的含义、特点、作用1、竞争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它表现为市场上多个主体为同一目标所进行的争斗。竞争是竞争法永恒的、共同的保护对象,也是竞争法所追求的基本价值的集中体现。2、竞争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竞争发生在市场主体之间。二是竞争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有利的市场条件和尽量多的经济利益。三是竞争的结果会导致优胜劣汰,这是竞争规律的作用模式,也是竞争规律的根本价值所在。3、竞争的作用市场经济制度是一种竞争经济制度,没有竞争的经济就不是市场经济。竞争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优化配置资源。(2)推动经济和技术的发展。(3)保护消费者。二、竞争法的概述1、概念竞争法是调整市场竞争关系和市场竞争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竞争法调整对象(1)市场竞争关系。(2)竞争管理关系。三、竞争法的立法模式综观世界各国和地区的竞争立法,可将其立法模式分为三类:合并式分立式综合式1、合并式所谓合并式,即制定一部统一竞争法典,将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合并立法。选择此种模式的国家有俄罗斯、澳大利亚、匈牙利及我国台湾地区等。如1991年我国台湾地区制定了一部涵盖反垄断与限制竞争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两个方面内容的统一竞争法典,即《公平交易法》,该法的规制对象为企业的垄断与不正当竞争行为。2、分立式所谓分立式,就是将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分别立法,其中规制垄断的法律为反垄断法,而规制不正当竞争的法律则为反不正当竞争法。选择此种模式的国家有德国、日本、法国等。3、综合式所谓综合式,即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在法律上不作明确划分,制定以“竞争”或“交易”等直接命名的法律,但法律的实质内容却是调整竞争关系和竞争管理关系。选择此种模式的国家主要是英美法系国家。我国的立法模式我国于1993年9月2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其主要内容是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于2008年8月1日起实施。显然,我国在竞争立法上采取的是分立模式。四、竞争法的立法体系竞争法的体系竞争规制实体法竞争规制程序法反垄断实体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实体法竞争管理实体法反垄断程序法反不正当竞争程序法竞争管理程序法1.竞争规制实体法(1)反垄断实体法是指通过规范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来调整企业和企业联合组织间竞争关系的实体法律规范的总和。(2)反不正当竞争法实体法是指通过控制不正当竞争行为来调整竞争关系的各种实体法律规范的总称。(3)竞争管理实体法是指规定国家管理机关与市场主体在竞争管理中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的实体法规范的总称。2.竞争规制程序法竞争规制程序法,是指为保障实现竞争实体法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制定的各种程序性规范的总和。包括反垄断程序法、反不正当竞争程序法和竞争管理程序法三个方面的内容.五、竞争法的作用竞争法是国家调整市场结构,规范市场行为,保护和促进健康竞争的基本法律制度。竞争法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创设、完善公平竞争的社会条件,维持合理的市场结构,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制度;第二,制止非法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维持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第三,保护和鼓励正当竞争,保护合法经营者的竞争权利,为竞争机制作用的正常发挥提供良好的条件;第四,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二节反不正当竞争法一、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四、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五、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一、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和立法宗旨反不正当竞争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上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广义上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则是指调整在维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除了上述狭义上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之外,还包括《商标法》、《广告法》、《价格法》等单行法,以及一系列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中涉及反不正当竞争的内容。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条的规定,该法的立法宗旨是,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2.平等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原则1.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指经营者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自己内心的真实意愿,自主地从事市场交易活动,可以自主地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特定的法律关系,自主地安排有关权利、义务,充分地实现自己的利益。包括经营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参与某具体的市场交易活动,可以自主选择交易对象、交易内容和交易方式.2.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指任何参与市场竞争的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在平等的基础上表达各自真实的交易愿望,设定彼此之间的权利和义务。3.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应受到公正合理的待遇,不能一方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另一方只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所有经营者遵循着同样的游戏规则,在交易手段、交易环境和交易机会的获得方面一律平等。4.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既指经营者应切实履行合同,不得规避法律和合同,恪守诺言,讲究信用,也指经营者要善意行事,不从事欺诈与胁迫,不利用不正当的手段牟取非法利益,不侵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5.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原则,是指经营者在竞争中要遵循在市场交易中长期形成的,为社会或相关行业普遍承认和遵守的商业规范。上述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实际上都是最主要的、公认的、法制化的商业道德。但有限的法律条文不可能囊括所有商业道德的全部内容,因此,确立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这一原则,对于发挥市场自身的调节功能,弥补制定法的不足,具有重要意义。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不正当竞争”一词,一般认为出自1883年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该公约规定,凡在工商活动中违反诚实经营的竞争行为即构成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在学理上,不正当竞争行为是针对市场竞争中的正当竞争行为而言的,它泛指经营者为了争夺市场竞争优势,违反公认的商业习俗和道德,采用欺诈、混淆等经营手段排挤或破坏竞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并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的竞争行为。(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1.主体的特定性。2.行为的违法性。3.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四、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一)假冒或仿冒行为(二)商业贿赂行为(三)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四)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五)倾销行为(六)搭售和附加不合理条件的行为(七)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八)商业诽谤行为(九)串通投标行为(十)公用企业及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所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十一)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一)假冒或仿冒行为1.假冒或仿冒行为的概念及特征假冒或仿冒行为,又称商业混同行为,是指经营者使用与他人商业标识相同或近似的商业标识,致使与他人的商品、服务或者营业活动产生混淆,减损他人商业标识的市场价值的行为。特征:(1)该行为的客体是商业标识,包括商品标识和营业标识;(2)该行为具体表现为使用与他人商业标识相同或者近似的商业标识;(3)该行为产生市场混淆或者淡化他人商业标识的后果。2.假冒或仿冒行为的种类(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2)冒用或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或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所谓冒用,是指未经许可而使用。(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构成擅自使用他人姓名或姓名的行为的基本要件包括:第一,故意并未经名称或姓名专有权人的许可,擅自使用;第二,被仿冒的企业名称或姓名一般都具有良好的信誉、声誉;第三,此类仿冒行为的目的是引人误认、误购。(4)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标志、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二)商业贿赂行为1.商业贿赂的概念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通过秘密给付财物或者其他报偿等不正当手段收买客户的负责人、雇员、合伙人、代理人和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的行为。2.商业贿赂的特征(1)商业贿赂的主体是从事市场交易的经营者,既可以是卖方,也可以是买方。(2)商业贿赂是经营者主观上出于故意的行为,其目的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3)商业贿赂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及廉政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秘密给付财物中其他报偿,具有很大的隐蔽性。(4)商业贿赂的形式除了金钱回扣之外,还有提供免费度假、旅游、高档宴席、赠送昂贵物品、房屋装修以及解决子女、亲属入学、就业等多种方式。(5)商业贿赂在后果上侵犯了同业竞争者的公平竞争权,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3.商业贿赂与回扣、折扣、佣金的比较回扣,是指在商业购销中,卖方从明确标价应支付价款外,帐外暗中向买方退还钱财及其他报偿以争取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的行为。回扣行为发生在交易双方之间,支付回扣的目的在于不正当地获得本不应该获得的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折扣即价格折扣,亦称让利,是指在商品购销活动中,经营者在所成交的交易上给对方以一定比例的减让而返还给对方的一种交易上的优惠。折扣和非法回扣的显著区别在于,折扣要以明示的方式给付对方,折扣的给付方和收受方都要如实入账。佣金,是指在市场交易活动中,具有独立地位的中间人因为为他人提供服务、介绍、撮合交易或代买、代卖商品而得到的报酬。(三)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1、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的概念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足以产生不良市场效果的行为。2.虚假宣传的表现形式(1)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虚假宣传。(2)引人误解的宣传,即通过宣传上的渲染手段导致用户或者消费者对商品的真实情况产生错误联想,从而影响其对商品的选择。虚假宣传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包括广告商、广告经营者和以广告之外的其他方式进行欺骗宣传的其他经营者。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四)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1.商业秘密的含义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2、商业秘密的特征(1)秘密性,是指作为商业秘密的信息是不为一般公众所知悉的,或者说“作为一个整体或者就其各部分的精确排列和组合而言,该信息尚不为通常处理所涉信息范围内的人所普遍知道或不易被人获得。”(2)价值性,是指作为商业秘密的信息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3)实用性,是指作为商业秘密的信息能够在商业活动中得以应用。(4)保密性,是指信息所有人必须对其拥有的秘密信息采取合理的步骤以保持其秘密性质。一条信息即使是秘密的,但是如果其拥有人没有采取合理的步骤保持其秘密性质,它也不是商业秘密。3.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具体情形(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