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理论基础反不正当竞争法理论基础-流水不争先-lqtwb-和讯博客复制>收藏|移动个人门户和讯博客|和讯首页流水不争先个人门户博客相册音乐视频网摘博揽邮局朋友圈好友留言板进入管理主人:lqtwb[发送私信][加为好友][关注]快速链接[和讯博客][发表文章][进入管理]搜索分类友情链接反不正当竞争法理论基础[转贴2007-04-0918:46:17]发表者:lqtwb反不正当竞争法理论基础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基本概念(一)竞争(Competition)竞争是一种客观存在的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从广义上讲,竞争是指那些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力求使自身在某一方面(或领域)与相争对象相比能处于有利、优势地位的行为。达尔文在进化论中揭示的“物竞天择,适者生存”,是自然竞争的规律。在人类社会中竞争更为普遍,广泛存在于政治、军事、经济、科技、文化、体育等领域。这里主要讨论的是经济竞争。竞争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商品经济的发展导致市场经济的产生,也导致竞争的产生和发展。竞争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发展,表现为多种不同的形式。竞争是市场活动的核心,没有竞争,市场就没有活力。竞争不仅激活了市场,也推动了技术和经济的发展。市场机制实质上是竞争机制。市场的调节作用是通过竞争实现的。市场通过价值规律实现对生产的调节和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是离不开价格和价格机制的,而价格机制实质上也是一种竞争机制。竞争对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其消极的一面表现为一方面竞争将会引致排斥、限制竞争的垄断产生,另一方面竞争将会诱发经营者采用不正当的手段来谋求竞争优势。1、合法竞争合法竞争即正当竞争、公平竞争(faircompetition),是指法律所允许和保护的竞争,即符合公平、公正、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竞争。2、非法竞争(unfaircompetition)(1)有关国际公约对不正当竞争的定义《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在1900年布鲁塞尔修订文本首次提出、1967年斯德哥尔摩文本加以修订的第10条之二中规定:“在工业领域任何与诚实惯例相悖的竞争行为均构成不正当竞争。”这是对不正当竞争的一个经典性的定义。在同一条款中特别指出应禁止以下不正当竞争行为:“1、具有不择手段地对竞争者的营业所、商品或工商业活动造成混乱性质的一切行为2、在经营商业中,具有损害竞争者的营业所、商品工商业活动商誉性质的虚伪说法;3、在经营商业中使用会使公众对商品的性质、制造方法、特点、用途或数量易产生误解的表示或说法。”保护知识产权联合国际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前身)1966年11月11日通过的《发展中国家商标、厂商名称及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示范法》的第50条“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违反工商业事务中诚实做法的,任何竞争行为是非法的。”这一定义与巴黎公约是一致的。在该示范法的第51条中将“产地标记和有效地名称的滥用”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第52条“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具体列出巴黎公约第10条之二中所指出的三种“特别应予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措词都是一样的。依据对该《示范法》的解释,还有12种行为被认为构成不正当竞争:“(1)贿赂竞争对手的买主,以获得或保持他们的惠顾(2)通过间谍活动中贿赂其雇员,获得竞争对手的商业秘密或交易秘密;(3)未经授权而使用或公开竞争对手的技术‘秘密’;(4)引诱竞争对手的雇员,以破坏他们的雇佣合同或使他们离开其雇主;(5)以提起专利或商标侵权诉讼威胁竞争对手的交易量和阻止竞争为目的;(6)联合抵制贸易以妨碍或阻碍竞争;(7)倾销,即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并有阻止或压制竞争的意图或后果的;(8)给消费者造成一种印象,即他正在获得一个以优惠条件购买商品的机会,而事实并非如此;(9)依样模仿竞争对手的商品、服务、广告或其他交易特点;(10)鼓励或利用竞争对手的违约行为;(11)在制作广告时,拿竞争对手的商品或服务作比较;(12)违反不直接涉及竞争的法律,以获得超过竞争对手的不合理的利益。”(按《知识产权纵横谈》一书所写,上述12种行为应列于《示范法》条款中,应属于对《示范法》解释中的。《示范法》全文可见陆普舜主编,张保国副主编的《各国商标法律与实务》一书,科学普及出版社出版,1996年1月第1版,第933~951页)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93年2月草拟的1994年出版的《反不正当竞争――世界现状分析》的研究报告,把不正当竞争分为两类,一类是巴黎公约中涉及到的(占少数),另一类是巴黎公约中未涉及到的(占多数):1、混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2、贬毁竞争对手;3、以夸大等方式进行欺骗,使人对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产生误解;4、侵犯商业秘密;5、不合理地利用他人已被消费者承认的成果;6、以对比方式作广告;7、有奖销售等其他行为。前3项属于第一类,后4项属于另一类。第6项在个别国家(如美国)并未被一般性地禁止,只是要求作广告对其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不能有贬毁的含意。第7项在相当多的国家中并未被列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范围。在世界贸易组织(WTO)1994年4月15日签署、1995年1月1日生效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中,明确规定成员应按照巴黎公约第10条之二反不正当竞争的规定来保护未披露过的信息(即商业秘密)(第39条),并把协议许可证中的限制性贸易条款等滥用知识产权行为,作为一种不正当竞争加以限制(第40条),还明确提出防止滥用知识产权执法程序(第41条第1款),“对因滥用而造成的损害提供适当赔偿”(第48条第1款);在知识产权的权利持有人申请采取临时措施制止侵权行为时,“当局还应有权责令申请人提供足以保护被告和防止申请人滥用权利的诉讼保证金,或提供与之相当的担保”(第50条第3款),“如果事后发现始终不存在对知识产权的侵犯或侵权威胁,则根据被告的请求,司法当局应有权责令申请人应有关的临时措施给被告造成的任何损害向被告提供适当赔偿”(第50条第7款);在知识产权的权利持有人申请边境措施防止侵权行为时,“应提供足以保护被告和该主管当局并防止申请人滥用权利的保证金或与这相当的担保”(第53条第1款),对予误扣所造成的损失“当局应有权责令申请人向该商品的进口人、收货人及商品的所有人支付适当补偿”(第56条)。(2)我国对不正当竞争的定义我国1993年9月2日通过、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第5条至第15条)中列举了以下不正当竞争行为:1、混淆商品服务的来源:包括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或与之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第5条(一)、(二)、(三)项)。2、贬毁竞争对手(商业诽谤行为)(第14条)3、对商品或服务作引人误解的宣传或表示:包括虚假的商品或服务标示行为(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伪造产地;对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第5条(四)项)、虚假广告宣传(第9条)。4、侵犯商业秘密(第10条)5、商业贿赂(第8条)6、不正当的有奖销售(第13条)7、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的限制竞争行为(第6条)8、低于成本价销售以排挤竞争对手(第11条)9、搭售行为(第12条)10、串通投标行为(第12条)11、滥用行政权利限制竞争行为(第7条)其中前6项属于传统的(狭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后5项属于限制竞争行为(应属反垄断法调整范围),当然可以理解为属于广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二)垄断(monopoly)垄断的一般含义是指把持、独占、专有。相对于竞争而言,垄断是在竞争过程中产生的一种由处于有利、优势地位者,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而限制、排挤、抵制相争对象参预正当竞争的行为。相对于经济而言,垄断是一种由经济竞争而产生的经济现象。从法律的角度,垄断也可以分为合法垄断和非法垄断两类。合法垄断合法垄断是指法律所允许和保护的垄断,主要包括:①自然垄断,指经营者通过合法竞争形成的垄断。②法定垄断,指经营者依据有关法律所获得的独占权,如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知识产权。③国家垄断,是指国家通过法律所规定的直接控制、管理或授权经营某些行业的行为。这些行业包括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如国防、能源、金融、交通、通信、医药等;涉及社会资源合理利用、配置的行业,如供水、供电、供气、邮电等公用事业,黄金等特殊矿藏开采、冶炼等;少数需严加控制的行业,如烟草、酿酒等行业。2、非法垄断非法垄断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垄断,主要包括经济垄断和行政垄断,可以说是一种特殊的最为严重的不正当竞争。(1)行政垄断行政垄断,是指政府行政部门滥用其行政权利损害、限制合法竞争,使某些企业借助政府的权利占据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2)经济垄断经济垄断,又称为限制竞争行为或限制性商业行为。一般认为限制竞争行为主要包括三类:①滥用经济(或市场)优势;②联合损害竞争对手利益(卡特尔);③通过企业兼并谋求垄断。(三)反不正当竞争法1、什么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在市场中,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引起的一系列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竞争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竞争法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反垄断法。竞争法是调整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因竞争行为引起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反垄断法是调整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因限制竞争行为引起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竞争法,或者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起被称为“经济宪法”,是维护市场秩序的最基本的法律,这充分说明竞争法在市场经济发展中所占的重要地位。2、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差别(1)法律属性不同:反垄断法属于公法范畴,主要是一种经济行政法,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属于私法范畴,主要是一种知识产权法。(2)调整相关法律关系的目的不同:反垄断法调整的目的在于禁止限制竞争行为,创造进行合法竞争的良好市场环境,维护合法竞争的自由性,鼓励经营者积极参予市场竞争,保证经营者自愿参预市场竞争的机会和条件,是实现合法竞争的前提和保证。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目的在于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规范合法竞争的市场秩序,维护合法竞争的公平性,鼓励经营者积极参予市场的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在合法竞争中的平等地位,是进行合法竞争的具体要求和规范。(3)调整相关法律关系的内容不同:反垄断法调整的内容主要是控制市场的构成,防止过度的经济集中和少数大企业操纵、控制市场、滥用经济(或市场)优势,其重点主要是针对已在市场上占有一定优势地位的大企业,有时也会涉及到部分中小企业。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内容主要是规范各个经营者的市场行为,防止少数经营者采取投机取巧的手段、违背商业道德去谋求竞争优势和商业利益,破坏正常的市场秩序,其重点主要是针对在市场上不占优势地位的中小企业,有时也会涉及到在市场上占有一定优势的大企业。(4)调整相关法律关系的手段不同:反垄断法的调整手段主要是行政行为,是由国家或国家授予公权的机构,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通过行政命令、发布禁令、许可、行政罚款或者损害赔偿等方式,对市场经营者进行干预和管理,有时也可采用司法的方式。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手段主要是民事行为,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司法诉讼等方式解决,也可以通过由国家授权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行政执法解决。(5)国家在调整相关法律关系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在反垄断法的调整过程中,国家是以公权所有者的身份出现,行使公权(包括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严禁国家以公权所有者和国有财产所有者的双重身份参预市场竞争,在这里,国家处于主导地位,经营者处于服从地位。在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过程中,除了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行政执法以外,国家只能以国有财产所有者的身份,以一个与其他市场参预者处于平等法律地位的普通经营者的身份,去参预市场竞争,在这里,国家与其他经营者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6)与知识产权的关系不同:反垄断法一般不直接涉及知识产权问题,它承认知识产权是一种合法的法定垄断,但并不排除滥用知识产权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