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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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反垄断法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规制研究姓名:魏春红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经济法学指导教师:巩富文20090601反垄断法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规制研究作者:魏春红学位授予单位:西北大学相似文献(10条)1.期刊论文吴碧林简析行业协会对市场竞争的双重功能——兼评《反垄断法》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经济纵横2008,(8)行业协会对市场竞争而言是一把双刃剑,具有积极和消极两方面的功能.一方面,行业协会能协助政府制定竞争政策,维护竞争秩序,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另一方面,行业协会为避免激烈的市场竞争,总是企图削弱和排除竞争,从而产生限制竞争行为.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增加了关于行业协会限制竞争的规定,成为规制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最有效的法律制度.2.学位论文周道树论我国行业协会集体抵制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2007行业协会是同一行业中相互竞争的企业自愿加入而建立起来的,旨在根据国家制定法和协会自律规则,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并制约和协调会员的个体行为,以实现行业整体健康发展的一种非盈利性社团组织。行业协会在本质上是自治的,通过行业协会的自治权可以实现经济信息的共享和互动,协调成员企业的集体行动,使协会作为政府行政权力的一个分权者或者替代者以弥补国家干预的诸多缺陷。然而,行业协会的自治同时也具有诸多负功能,这些负功能会诱发一系列的社会风险,因而必须对行业协会的负功能进行一定程度的抑制,由此,行业协会自治就必须有一定的限度。这是本论文的理论基础。集体抵制作为行业协会非法律惩罚权的内容之一,是其自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行业协会通过集体抵制的制裁措施,能够对诸如“搭便车”等破坏协会集体行动的行为施以惩罚,从而避免那些只顾及短期利益的机会主义行为造成行业整体利益的损失。然而,行业协会的集体抵制行为同时也具有多方面的负功能,限制竞争即是其负功能的重要表现。基于此,本论文是站在充分肯定行业协会集体行动协调功能的立场上,从反垄断法的视角对行业协会集体抵制行为的诸多问题而展开的研究。本论文正文共分为四部分,具体结构安排如下:第一部分为“行业协会集体抵制行为基本范畴的厘定”。由于集体抵制行为是一个相对较新的限制竞争行为类型,理论上对其范围界定较为模糊,所以本部分首先将行业协会集体抵制行为置于反垄断法的语境之下,对其范围加以进一步的廓清,并在此基础上归纳出其特点。具体而言,在行业协会的条件下,集体抵制行为具有两方面的特点:一是抵制手段更加多样化,有效性得以增强,对市场竞争的影响也进一步加剧;二是作为行业协会非法律惩罚权的重要内容,集体抵制对于协会实现经济自治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可能存在着法律授权或行业管理的正当性理由。由于通过协会组织的集体抵制具有上述特点,并且在主体、目的等方面也更具复杂性,所以为了进一步研究的需要,对其加以分类是十分必要的。以抵制者与目标对象之间的关系为标准,可以将行业协会集体抵制行为划分为两类:针对协会成员的集体抵制和针对非成员的集体抵制。对于后者,又可以进一步划分为横向集体抵制和纵向集体抵制两种类型。第二部分为“行业协会集体抵制行为的效应分析”。行业协会集体抵制行为对社会经济通常具有正负两方面的影响:一方面,行业协会集体抵制行为的实施可能是基于对“搭便车”行为的防范,或者是为了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以及防御市场优势地位滥用等目的,因而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另一方面,行业协会集体抵制行为通过对目标对象的排斥,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进而损害消费者的正当利益,所以需要反垄断法对其加以规范和引导。因此本部分的内容为后续部分的研究奠定了一个反垄断法规制必要性的基础,同时也决定了通过反垄断法规制行业协会集体抵制行为在原则和标准上的基本取向和判断。第三部分为“行业协会集体抵制行为反垄断法规制的比较研究”。由于美国及日本在规制行业协会集体抵制的反垄断制度设计方面一直走在各国的前列,所以本部分主要是对美国及日本相关经验的引介和梳理。通过对美国判例法历史的考据钩稽,不难发现,在美国,如果集体抵制是基于非商业性目的,则因为其所体现出来的言论表达自由的权利直接来源于宪法的基本条款,并非反垄断法所能规制的领域,或者其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所以往往会得到反垄断法的豁免。对于商业性目的的集体抵制行为,合理原则是主要的指导思想,而本身违法原则只适用于横向集体抵制的例外情形。在日本的反垄断法上,行业协会的集体抵制行为并非是本身违法的,至少在具有正当理由或者并不严重限制竞争的情形下是可以得到反垄断法豁免的。但是,如果行业协会的集体抵制行为对竞争造成了实质性的限制,则有可能被法院认定为违法。第四部分为“我国行业协会集体抵制行为法律规制的现状及完善”,这是本论文的核心内容。在本部分中,首先通过检视我国目前行业协会集体抵制行为的法律规制现状,可以发现其中存在着两个问题:一是体系性和完整性不足;二是《反垄断法》和《行业协会法》的共同缺失导致法律规制的有效性难以得到保证。因而,通过统一的《反垄断法》对行业协会集体抵制行为加以必要的引导和规范是可欲的。具体而言,通过《反垄断法》规制行业协会的集体抵制行为应当体现以下一些基本思路:第一,应当将行业协会集体抵制区分为商业性目的和非商业性目的两种情形,进而对其区别对待;第二,行业协会对其成员企业的集体抵制适用合理原则,同时应当设立正当程序的保障;第三,行业协会对非成员企业的集体抵制如果属于横向集体抵制的情形,则应当适用本身违法原则;最后,行业协会对非成员企业的纵向集体抵制应当适用合理原则,除非其包含有限制价格的因素。依据上述思路,以下几类行业协会的集体抵制行为可以合理使用:非商业性集体抵制;基于对搭便车之反对而产生的集体抵制;针对有损于行业协会根本利益的成员的集体抵制;防御市场优势地位滥用的集体抵制。本论文力图在以下两个方面有所创新:其一,研究资料方面。由于国内以行业协会集体抵制和反垄断法的关系为专题的研究并不多见,导致目前该论题的研究资料相对贫乏。本文在搜集并梳理国内已有学术资料的同时,大量阅读了一些英文原著,并在行文中较多地引介了美国反垄断历史上的一些经典判例,其中部分判例及文献是初次出现在国内的相关研究成果中,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看作是本文对该专题相关研究的一点贡献。其二,主要观点方面。本文立论于前人已有的学术成果之上,但并不拘泥于此,力图在一些主要观点方面取得进展。这些观点主要散见于行业协会集体抵制行为的特点及分类、行业协会集体抵制行为的效应分析以及我国行业协会集体抵制行为反垄断法规制的基本思路等内容。3.期刊论文刘进.LIUJin反垄断法与中国体育行业协会-体育学刊2009,16(7)体育行业的竞争尽管有其特殊之处,但是仍属于反垄断法规制的范围,体育行业协会的行为也应接受反垄断法的审查.我国体育行业协会既具有社会团体的身份,又是依据法律法规享有公共管理权力的社会组织,因此,既可适用反垄断法中关于行业协会的规定对其相关行为进行规范,也可以适用反垄断法中的禁止行政性垄断行为条款对其相关行为进行审查.反垄断法的实施为我国体育行业协会的管理行为提供了新的法律监督途径.4.学位论文胡筱曼论反垄断法对行业协会的规制2006国际上对于非营利组织的研究始于20世纪80年代,根据ISIC体系(联合国国际标准产业分类体系),本文的主题行业协会属于其中的第三大类,是指在同业市场的经济主体为共同利益而依法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社团法人,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享有一定权利并履行一定的义务。依据我国相关学者的调研结果,行业协会在我国整个非营利组织中占据了22.4%的比例。这一统计数据足以显示行业协会在我国的发展不容小觑。同时,伴随着行业协会在我国市场经济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而引起众多学者的关注。本文关注的则是行业协会行为与市场规制的关系。行业协会虽然是非营利性组织,但其成员却是互相竞争着的营利性企业。作为同行业营利性企业的集合体,行业协会是为营利性企业的利益而存在的,代表着集体性利益,因此,这使得特定的行业利益或部门利益与整个社会利益发生冲突在所难免,尤其当行业处于激烈的市场竞争时,行业协会与市场的关系便呈现出消极的方面。行业协会很容易把天然的协调能力转化为共谋的能力,实施有损于竞争者、客户、消费者以及协会内弱小企业的利益的行为,在实践中,行业协会往往被用来作为固定价格、在成员之间分配销售机会或联合抵制交易等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工具。因此行业协会的这一利益天性和职能优势决定了其必然成为反垄断法所注视的焦点。本文从反垄断法的角度出发,对行业协会的市场行为进行探讨与分析,从而得出应当将行业协会作为一个重要主体纳入反垄断法的框架中的结论。本文的第一部分首先介绍了行业协会在经济学、法学视角下的概念,并结合反垄断法的特点探讨了行业协会在反垄断法视野下的定义以及其所呈现的特征;并以欧美各国对行业协会分类为基础,归纳了各国行业协会在分类上的异同,从而分析了我国行业协会在反垄断法框架下应该采用的分类和特点;此部分的最后,在明确行业协会定义的前提下,探讨了行业协会对市场所存在的双重功能:积极功能与消极功能,论述了行业协会被纳入反垄断法规制范畴的可能性。本文的第二部分重在从理论的角度阐述反垄断法对行业协会进行规制的必要性。此必要性体现为经济学与法学两个方面。从经济学的角度上看,行业协会在市场中实施限制竞争行为由于是源自经济利益的驱动因而具有必然性,而这样的限制竞争行为为市场带来了极大的危害,因此对其的规制是必要的。此外,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基于法律对自由、公正价值的追求,经济法对社会公平的追求以及反垄断法对竞争价值的追求,三个方面论证了反垄断法必然要对损害市场自由竞争秩序的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规制。此部分为全文论述反垄断法对行业协会的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规制提供了理论支撑。本文的第三部分是对现实中所存在的行业协会的限制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进行分类分析。这也是本文的重点部分。文中将体制内行业协会与体制外行业协会的限制竞争行为进行了分别地、具体地论述,进一步明确了反垄断法并不是对行业协会所有的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规制,而是有条件的、有区别的进行规制,即使对于同类具体的限制竞争行为仍然存在着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情形。本文的第四部分重在考察国外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规制的相关做法。文中以美国、德国、日本三个国家为例进行比较,在异同分析中得出结论:无论各国存在着怎样的行业协会分类与怎样的法律历史背景,在对待行业协会的规制上都是对合理原则与本身违法原则的融合运用,这为我国在此方面的立法原则选择与立法途径提供了参考的蓝本。本文的最后针对我国现存相关反垄断法的缺失与缺陷,粗浅勾画了我国在反垄断法体系下规制行业协会的限制竞争行为的框架,对完善反垄断法对行业协会的规制在制定《反垄断法》、《行业协会法》,以及补充其他相关法规,如《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地推进物价改革,抑制物价总水平过快上涨的通知》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立法设想。5.期刊论文盛杰民.焦海涛.SHENGJie-min.JIAOHai-tao论中国反垄断法对行业协会的规制-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4(4)基于行业协会行为限制竞争的可能性,各国反垄断法纷纷通过补充标准或术语解释的方式将其纳入规制范围,并采用了实质高于形式的规制原则.具体措施上,除了设定行业协会职能的法律界限,限制行业协会处罚权的行使之外,各国反垄断法还从实体与程序两个方面规定了行业协会的活动规则.中国反垄断法对行业协会的规制,一定程度上克服了价格法规制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不足,但所确立的实体制度与程序制度仍相对简单,法律责任设置也存在缺漏或可操作性障碍.6.学位论文袁卉反垄断法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规制研究2007当前在我国,随着经济民主化加强和政府职能转变对行业协会的迫切需要,行业协会在社会发展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行业协会是同业竞争者的联合组织,其在维护协会成员的利益并实现行业利益最大化时,可以很好的维护自由公平的竞争。但同时,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行业协会的协调行为极易转化为共谋的行为,其也就必然隐含着限制竞争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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