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反垄断法视野下纵向限制竞争行为研究姓名:刘国龙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经济法学指导教师:谢薇20081201反垄断法视野下纵向限制竞争行为研究作者:刘国龙学位授予单位:武汉理工大学相似文献(10条)1.期刊论文李小明.粟欢.LIXiao-ming.Suhuan反垄断法中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比较研究-法学论坛2007,22(5)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主体必须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且目的在于限制竞争;根据不同的分类法,可将其分为横向与纵向、协议与协同、禁止与豁免等种类;考虑其在经济上既能产生消极效果亦能产生积极效果,因此不能简单适用本身违法原则,有时需通过经济学分析以区别豁免情形;欧美竞争法规制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在立法体例、价值目标、执法机制、例外制度方面等均不尽相同;我国反垄断立法应以欧美竞争立法经验为基础,同时体现我国的特色.2.学位论文万文化论反垄断法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2005对市场竞争而言,行业协会是一把“双刃剑”,它能产生积极和消极两个方面的影响。行业协会对于市场竞争的两面性,向反垄断法提出了挑战。反垄断法显然不能也无法禁止行业协会的存在。它唯一能做的,就是规范行业协会的行为。通过反垄断法对行业协会的限制竞争行为进行法律规制,需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为什么要对行业协会的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规制和怎样对行业协会的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规制。行业协会的限制竞争行为是一种客观存在,它有其产生的根源;而它的存在对市场竞争造成了破坏;并且行业协会的限制竞争行为与一般的限制竞争行为相比,有其自己的特点,所以基于以上几点,反垄断法应该对行业协会的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规制。而各国由于国情和法制传统的不同,规制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立法也有所不同,通过对以美国、欧共体和日本为代表的三种立法的比较分析可知,日本禁止垄断法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在表述上是最详细、明确和便于理解的。行业协会的限制竞争行为不同与一般的限制竞争行为,基于这一理论和结合我国的国情,笔者建议我国反垄断法可借鉴日本的立法模式,并就我国反垄断法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的规制提出了具体的立法思路。我国行业协会的产生不同与西方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目前我国行业协会大部分是由政府部门改制而来,这些行业协会在体制和观念上还未完全转变过来,因此它们所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带有“行政管理”的色彩,而要规制这样的行为,仅仅依靠反垄断法是不够的,因此,笔者呼吁加快我国的经济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现行业协会的独立自主,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规制我国行业协会的限制竞争行为。3.期刊论文周昀.ZhouYun反垄断法的性质、基本特征与地位探析-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6,5(3)反垄断法作为规制行为人在特定市场上排除或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其在性质上属于经济法.反垄断法主要具有典型的国家干预性、整体利益本位性、经济政策性、调整方法的综合性以及实体法与程序法一体性等基本特征.反垄断法是经济法的核心部分之一,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4.学位论文孙强论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2007行业协会能有效地制约国家权力、克服市场和国家失灵,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地位和作用日益显得重要和突出。虽然行业协会是非营利性的公益法人,但由于行业协会是同一行业的以追求利润为目的的企业组成的组织,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行业协会这一组织往往被利用,成为企业做出反竞争行为的天然议事场所。这种行为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并日益严重。而现阶段我国就如何通过反垄断法规制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理论研究相对滞后,鉴于此,笔者选择了这一问题为研究对象。本文具体分为六部分:第一部分,通过引言的两个案例来展现行业协会的双重作用,从而点出本文的写作主旨在于通过反垄断法对行业协会某些行为的规制不致使其走向市场竞争的反面。第二部分,首先介绍了行业协会在经济学、法学视角下的概念,并结合反垄断法的特点探讨了行业协会在反垄断法视野下的定义以及其所呈现的特征;此部分的最后,在明确行业协会的定义的前提下,探讨了行业协会对市场所存在的双重功能:积极功能与消极功能,论述了行业协会被纳入反垄断法规制范畴的可能性。第三部分,对市场竞争而言,行业协会是一把“双刃剑”,它能产生正面和负面两个方面的影响。在行业协会的负面影响中,最容易出现又最容易受到社会指责和法律规制的是限制竞争行为引起的经济低效率和对竞争秩序的破坏,主要表现为固定价格、数量限制、分割市场等。加之行业协会具有不同与典型市场主体的特征,使它主导的限制竞争行为更具隐蔽性和危害性,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反垄断法都明确将行业协会列为市场主体。第四部分,通过对以美国、欧盟、日本为代表的三种立法模式和反垄断实践的比较分析可知,由于各国国情和法制传统不同,规制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立法和司法也不同。第五部分,是本文的落脚点,分析他国的法律规制,其目的就是设计我国反垄断法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制度。笔者建议我国反垄断法可借鉴日本的立法模式,从行为的列举、适用除外制度、责任的追究到执法机构都作明确的规定,以符合我国的实践需要,并就我国反垄断法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规模提出了具体的立法思路。第六部分,提出结论,由于我国大部分的行业协会是从政府部门分离出来的,制定和颁布反垄断法并不能彻底地解决我国行业协会主导的限制竞争行为,还应该积极推进行政管理体制和经济体制改革,方能有效地实现反垄断法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通过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分析,设计我国反垄断法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制度是本文的目的之所在。而我国目前还未颁布反垄断法,关于这一问题深入、系统的论述较少。因此,在制度设计这一层面,本文运用法律比较和法律解释的方法,描述出各国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制度。但由于各国法制传统的不同,规制制度往往千差万别,为此,本文运用法律分析的方法,剖析了各国立法的特点,并根据相关理论分析和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了我国反垄断法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规制的立法思路。5.期刊论文彭真军.PENGZhen-jun论我国反垄断法对特许经营限制竞争行为之规制-广东商学院学报2007,93(4)特许经营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是我国反垄断立法所面临的一个崭新而富有意义的课题.特许经营中的限制竞争行为主要有六种具体表现形式,对其规制首先要明确立法的指导思想,其次要选择适当的立法模式,明确列举特许经营中被禁止的限制竞争行为,建立特许经营的豁免制度.6.学位论文袁卉反垄断法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规制研究2007当前在我国,随着经济民主化加强和政府职能转变对行业协会的迫切需要,行业协会在社会发展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行业协会是同业竞争者的联合组织,其在维护协会成员的利益并实现行业利益最大化时,可以很好的维护自由公平的竞争。但同时,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行业协会的协调行为极易转化为共谋的行为,其也就必然隐含着限制竞争的可能性。行业协会与市场竞争的关系非常密切,如何发挥行业协会维护竞争的功能并能规范行业协会限制竞争的行为是反垄断法需要研究的问题。而我国现阶段,就如何通过反垄断法规制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理论研究相对滞后,鉴于此,作者选择这一问题为研究对象。本文从反垄断法的角度出发,首先对行业协会的含义进行介绍,分析了行业协会与市场竞争的关系,并从法学和经济学的角度探讨了反垄断法对行业协会进行规制的必要性。通过行业协会在信息交换、集体抵制、标准认证中限制竞争行为的深入分析,结合各国反垄断法和司法实践的相关规定,论文比较了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性原则在规制行业协会行为中的运用。论文最后通过分析我国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现状及其特殊性,指出我国应尽快出台《反垄断法》实施细则,完善对行业协会具体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设立行业协会竞争规则的登记和公开制度,建立科学的反垄断法规制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责任体系,在司法实践中,综合运用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性原则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进行分析,同时加大反垄断法的执法力度,保证执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逐步完善反垄断法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7.学位论文朱彩霞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反竞争行为的反垄断法控制2007在知识经济条件下,全球范围内的科学技术竞争越来越激烈,智力成果已经成为一国经济发展最大的推动力,知识产权制度日益引起各国的关注,保护知识产权的呼吁声也越来越大,而知识产权的扩张又不可避免的影响乃至损害了社会公众获取知识信息的自由。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反竞争行为的控制问题成为各国经济生活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在我国,反垄断法还处在制定过程中,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反竞争行为的控制,也只是一些散见于不同的法律规范中的法律条文,这必将会抑制我国的市场竞争,妨碍我国的经济发展。本文所探讨的就是在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利益的同时,如何有效的控制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反竞争行为。本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反竞争行为的概述。该部分对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反竞争行为给予了界定,阐述了这种反竞争行为的特点以及与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区别,并从法哲学和经济学的角度论述了控制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反竞争行为的正当性。第二部分是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反竞争行为的控制模式。该部分提出了三种控制模式,即知识产权法内部控制、反垄断法的控制和在司法领域引入“权利滥用”进行控制。在分析得出反垄断法为最佳的控制模式的基础上,对我国在控制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反竞争行为的立法内容、立法原则、立法结构等方面,提出了自己的建议。第三部分是对滥用知识产权独占地位的反竞争行为的控制,第四部分是对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协议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文章在这两部分对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反竞争行为的两类表现形式进行分析,并且针对拒绝许可行为、价格歧视、专利联营、搭售协议等具体的反竞争行为提出了一些解决方式或立法建议。8.期刊论文朱家贤.ZHUJia-xianWTO对跨国公司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与中国反垄断法的完善-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6,(5)GATT/WTO多边贸易规则弱化了政府管理、干预贸易与投资的权力,推动了跨国公司的发展与壮大.但跨国公司实施的固定价格、数量与分割市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限制竞争的行为,不仅对东道国的经济秩序与消费者利益有消极影响,而且会形成新的市场准入壁垒,损害各方通过WTO谈判而取得的市场准入的期待利益.各方利益冲突致使短期内WTO不可能形成统一、有效的竞争规则.中国应密切关注WTO框架内竞争规则的讨论,力求制订符合国际发展潮流的竞争规则.针对在华跨国公司限制竞争行为的形式与特点,中国在反垄断立法、执法中应建立完善的价格预警机制、并购报批程序、区别措施、宽大政策、国际合作机制等.9.学位论文欧阳开盛论反垄断法对地方政府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2008地方政府限制竞争行为在世界各国普遍存在,在我国表现尤为突出。地方政府限制竞争行为主要指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手中的行政权力介入微观经济领域,封锁市场,限制、排除、妨碍市场竞争。它严重阻碍了市场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违背了反垄断法的宗旨,应该纳入反垄断法的规制范围。通过对地方政府限制竞争行为的理论界定,分析归纳出该行为的基本特点,并就反垄断法规制地方政府限制竞争行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予以了分析。在对行政执法和司法救济的比较分析后,结合地方政府限制竞争行为的独特性,提出反垄断法宜采取行政执法的规制路径。通过对各国有关针对政府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责任的立法考量,结合地方政府的特点,提出了地方政府承担反垄断法责任适用金钱制裁豁免的观点。最后结合我国国情,对我国反垄断法规制地方政府限制竞争行为的制度构建进行了分解论述:建立豁免金钱制裁、明晰行政处分标准、引入刑事制裁的反垄断法责任制度;确立以行政执法和行政干预相接合的反垄断法规制方法;构建一个独立、权威、专业的反垄断执法机构,按区域设立地方分支机构并明确了它们的职责标准。10.期刊论文许英.XuYing论规制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的立法价值——兼评我国《反垄断法(草案)》中的禁止行政性限制竞争规定-理论月刊2007,(3)作为保护市场竞争、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法律制度,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