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离非法集资福建分公司内控合规室刘燕琳2013.5.15福州一、非法集资是什么?目录二、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三、典型案件……四、参与非法集资就是在赌博!一、非法集资是什么?简单案例时间:2011年4月14日地点:三明沙县事件:因非法集资4000多万,沙县检察院以涉嫌集资诈骗罪批准逮捕乐某。案情:下海经商不善的乐某,在2007年已累计欠款数百万元,而后以投资并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为取得群众信任,乐某采取编造虚假投资项目,如承包电站、投标工程、承包山场或吹嘘在外开赌场、放高利贷等,并对他人施以请客送礼的小恩小惠、按时足额支付利息等手段,使其在借款人中获得良好的信誉。至案发日,先后向64位个人或法人非法集资4200多万元,其所骗得的款项,大部分用于支付高额利息、偿还旧债及挥霍,在集资款无法偿还的情况下,乐某逃往外地,于2011年3月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1.定义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2.类型涉及的主要刑法罪名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两种。两者行为有相似之处,但量刑处罚却差别很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最高量刑是有期徒刑10年以下,而集资诈骗罪最高可以判处死刑。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包括:(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刑法第192条【集资诈骗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集资诈骗罪:(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同,集资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集资款为目的。集资诈骗罪两大特征:一是以非法为目的,即借钱不还;二是违背诚信,使用诈骗手法,即捏造事实、隐瞒真相。案例分析案例:张某经营一家石油机械厂,2010年6月急需资金扩大生产,因银行贷款审批手续较严格,贷款不成功,张某向周围群众以远高于银行的利息吸收资金共计500多万。2012年4月份,市场发生变化,石油机械厂经营出现问题,已经资不抵债。张某在明知其无法还清以前所借款项的情况下,虚构事实,谎称将要投资建一家资产千万的钢铁厂,在社会又融资了3000多万后外逃。分析:张某2010年开始向社会上不特定人借款时,是为经营筹集资金,所以这500万借款的行为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2年在明知已无力偿还借款的情况下,以投资建厂的名义向社会融资,主观存在故意诈骗、且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这笔3000多万的融资行为构成的是集资诈骗罪,最终将实行数罪并罚。二、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定义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民间借贷分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和公民与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原则。民间借贷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在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是非常普遍的。不仅有公民之间相互借贷,而且有企业及其他组织集资建房、修路或者开展公益事业,以及企业改制过程中职工出资入股等情形。民间借贷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借贷双方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双方对利息有约定的,约定利率超过借贷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包括利率本数),超过部分的利息,法院不予保护。目前央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为6.31%,也就是说,年率25.24%以下的民间借贷受到法律保护;对于“利滚利”的复利借贷和预扣高额利息的借贷,法律不予保护,只能收回本金。案例2011年8月6日,王某因投资需要资金向潘某借款10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月息为6%。然而王某却没有在约定期限内还清借款。2012年2月9日,潘某因此将王某告上法庭。庭审中,潘某认定王某连续支付了四个月的利息之后,便没有再偿付借款本金及其余利息。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王某向原告潘某借款10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双方约定的月利率6%,超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的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限制,超过部分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最终判决,潘某在收回王某的100万元本金中要扣除超基准利率4倍以上的所得利息。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区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非法集资具备4个特征: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和社会性。(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四)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解释》还注明: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集资。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最根本的区别就在于是否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资金。也就是说“特定和不特定的对象”是区分合法与非法的一个重要界限。民间借贷行为一般是个人向亲戚、朋友、同事、邻居等熟悉或认识的人,或者企业向本单位职工借款,即特定的对象,借款范围相对比较窄。而非法集资行为是向社会公众借款,无论认识与否,借款范围非常广。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区别:一般情况下,民间借贷行为是借款人由于生产或生活需要,主动直接找出借人借资金,没有任何的中介和宣传,借款合同文本是双方达成合意后起草,而且一般比较简单。而非法集资行为一般是非法集资人决定筹资后,通过一定的方式放出消息,例如通过现场解说、散发宣传画册、带队考察、派人劝说等方式,使社会公众将资金提供给他,而且借款合同文本是在出借人同意之前就已由非法集资人制作好的制式债务凭证,且内容比较详细。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区别:民间借贷双方之间借贷关系的形成既有金钱利益又有人情因素做基础,有时人情往往占主要原因,这也是一些民间借贷不产生利息的原因。而非法集资双方之间借贷关系的形成更多的是以金钱利益为基础的,提供资金一方更多是受到非法集资方许诺高利率的诱惑。借贷行为受到《合同法》的保护。而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在取缔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区别:三、典型案件……非法集资之肆意挥霍篇百万美容针价格达60多万元的人体胚胎素美体针做保养跟玩似的;9万元的美容针一打就是17针。燕窝当水喝买了几百箱燕窝放在会所,全家人从冬天喝到夏天。名包整箱买爱马仕包有四五个,LV、古琦、香奈尔至少有几十个。手表多手表多到记不住,劳力士根本不算什么,其中不乏一两百万元的手表。珠宝4000万花了4000多万元买珠宝,大部分是玉石,其中2010年5月到香港一次性就买了几百万元的珠宝,特别喜欢拿出来炫耀,专门给珠宝拍照制成图册。衣服只穿两次只选北京、上海等地的奢侈品店,从不看价钱,要买就买最贵的,穿过一两次就不要。20多部名车包括保时捷、加长悍马、奔驰、奥迪Q7、陆地巡洋舰和宝马7系等。保姆、员工和助理的车另外买。其它消费给助理买瑞景的房子,花600万元买游艇出海游玩。李宝华个人资料李宝华,女,集美后溪英村人,因家贫13岁开始摆地摊、卖水果、做传销、也做过六合彩组头,21岁时因诈骗被广东省公安局刑事处罚两年。(普通人阶段)2005年因躲债外逃的李宝华突然衣锦还乡,回厦门开办东方明大贸易有限公司,06年又改为明大集团。2008年成立厦门明大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后,注册资金5000万元人民币。5年内投资多个行业,包括房地产、休闲娱乐产业、仓储物流业等行业,经营网络从福建省辐射至四川、重庆等地。(商界传奇阶段)2012年7月被警方抓获押回厦门,因实施以高额利息回报为诱饵,非法集资累计10亿多元,而后用于个人挥霍或将资产转移,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案件仍在审理中。(打回原形)揭秘李宝华四大骗术李宝华四大骗术1、找人扮李嘉诚私生子行骗;2、谎称在丹麦开油田8年赚20亿;3、和丈夫演“双簧”演离婚闹剧底以开发房地产名义骗到几亿元;4、不做“实业”做“金融”,骗完几亿就走人。“那么多奢侈品,都是她用我们的钱买的,想起就心痛”。——几名债主非法集资之保险篇刑法第176条第七款: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1、中国保险行业最大的非法集资案王付荣,高中文化,2002年进入新华人寿泰州中支,任泰州中支副总经理。自2003年开始,通过私刻投保单位印章、“拼凑”假业务的欺骗方式承保。此外,王付荣还用假退保单将退保金转入其个人账户或其控制的投资企业账户。截至案发,其集资诈骗金额累计达3.9亿元人民币。第一作案阶段始于2003年到2006年,王付荣在泰州中支先后任团险业务部经理、副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拼凑团单以团险当作个险来做,截留保费和挪用退保资金。具体做法是,以拼凑的团体保单向被保险人出具保险凭证收取保费,但并不入账,从而截留保费,并直接打入其个人账户或其所控制企业账户。此外,王付荣还冒充投保人的身份申请退保金,挪作他用。在此阶段,王付荣作案涉及资金约7500万左右,被骗客户约2000人。在2003年至2006年间,不断有到期保单需要兑付,王的做法是按时按息兑付。但对于大部分续保客户,王则自行打印保险凭证,依然是故伎重施,将续期保费再次打入其个人控制账户。中国保险行业最大的非法集资案第二作案阶段始于2007年4月。经过前期一系列的“移花接木”伎俩,截留保费与退保费并挪用之后,已经形成了一个资金洞。(当时保监局已经查实新华人寿泰州中支团体年金业务违规经营,要求泰州中支总经理责令撤换。)王付荣在被免除泰州中支副总经理职责后,变本加厉,陆续在泰州市的大酒店、高档写字楼租赁办公场所,借新华人寿团体人身保险产品的名称,设计固定收益产品,自行打印“保险凭证”收取保费,甚至在其营建的6个“营销网点”公然招聘业务员,以销售保险产品的名义进行非法集资。在2007年-2009年期间,作案涉及金额共计3亿元左右。案件清查时,发现资金缺口约为1.9亿元,这些资金最终都流向了王投资兴办的9家企业,其个人更购置了大量房产汽车,还有部分用于借贷以及投保人利息等。中国保险行业最大的非法集资案非法集资之保险篇窝案王付荣一个人是很难做到对保单“自圆其说”的。在王付荣的假保单组织中,即有业务人员还有内勤,以及相应的假保单核查人员。如到期的兑付业务由专人向王提供到期兑付清单,王将资金打到指定账户,再由该账户的持有人核实清单,逐级划拨资金后,最终将现金支付给客户。非法集资之保险篇刑法第176条第七款: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2、中国人寿保险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