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03.100.01A10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T592—2015代替DB33/T592-2005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规范Constructionandmanagementstandardformarketsofagriculturalproducts2015-11-02发布2015-12-02实施DB33—2—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33/T592—2015—3—前言本标准依据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代替DB33/T592-2005,本标准与DB33/T592-2005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的技术变化如下:——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DB33/3003《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冷鲜禽加工经营卫生规范》;GB5097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316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增加了建筑、面积、装修的相关条款;——增加了设活禽交易、不设活禽交易市场、公共厕所等地场地要求的相关条款;——增加了消防安全设施、市场服务设施的相关条款;——增加了总体设计、分类设计的相关条款;——增加了冷鲜禽上市、粮油及菜制品的相关条款;——增加了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条款;——增加了组织机构、市场管理制度、市场岗位职责、商品准入操作规范、市场快速定性检测、计量规范、消费维权规范、诚信经营管理规范、市场文化建设的相关条款。本标准由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市场协会、浙江省标准化协会。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方金土、张志益、王晓文、钱舜尧、黄平、李宁、史剑敏、郑勤、陈蕴韵。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DB33/T592-2005。DB33/T592—2015—4—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农贸市场的分类、场地、设施设备、场内布局、柜台设置、商品陈列和销售、卫生管理、制度管理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或扩建农贸市场的设置与管理。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316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180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97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DB33/3003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冷鲜禽加工经营卫生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农贸市场由市场举办者提供固定商位(包括摊位、店铺、营业房等)和相应设施,提供物业服务,实施经营管理,有多个经营者进场独立从事蔬菜、禽类、蛋类、肉类、水产品、豆制品、调味品、熟食卤品、腌腊制品、水果、粮油制品、副食品等各类食品经营的固定场所。3.2不可食用肉DB33/T592—2015—5—“三腺”(甲状腺、肾上腺和有病变的淋巴结)、霉变肉、病死肉等。3.3无害化处理将病死动物及不符合卫生要求的畜禽体或起病变组织器官等经过处理达到对人畜无害要求的过程。DB33/T592—2015—6—3.4水产品“二去”服务为消费者对冰鲜和活鲜水产品进行去内脏、去鳞服务。4农贸市场分类农贸市场规模宜按照农贸市场的营业规模与服务范围,划分为大型、中型和小型农贸市场三类:——大型农贸市场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市场兼具部分批发功能;——中型农贸市场建筑面积为2000~5000平方米;——小型农贸市场建筑面积2000方米以下。5场地要求5.1选址5.1.1农贸市场选址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GB50180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相关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的有关规定执行。5.1.2农贸市场设置应符合交通、环保、消防等有关规定,与城区改造、居住区和社区商业建设相配套,宜与住宅区有一定间隔。5.1.3以农贸市场外墙为界,直线距离1公里以内,无有毒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污染,无生产或贮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的场所。5.2建筑5.2.1新建农贸市场应为固定建筑的室内经营场所,农贸市场宜独立设置或与公共服务建筑连体设置。5.2.2新建农贸市场应采用符合国家建筑、安全、消防等要求的结构形式。5.2.3农贸市场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室内宽敞明亮,自然采光好。楼层式市场应设有运输货物的专用电梯。5.2.4大型农贸市场出入口总宽度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宜少于4个,主要出入口的门宽不小于5米,室内主通道宽度不小于4米,购物通道不小于2.3米;中小型农贸市场出入口总宽度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宜少于2个,室内主通道宽度不小于3米,购物通道不小于2米。5.2.5新建农贸市场,单层建筑市场层高应在4.5米以上,多层市场每层层高应在4米以上。5.2.6市场应设公厕,宜设置在地上一层。建设标准宜为二级标准或以上,厕所门不宜面向交易区开设,不得设在熟食等直接入口食品经营区附近。5.3配套设施DB33/T592—2015—7—5.3.1城市建成区及县城的新建农贸市场,宜配套设有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场地和仓储设施。DB33/T592—2015—8—5.3.2农贸市场可按使用功能分为经营摊位、通道和辅助区等三部分。经营摊位、通道和辅助区等的建筑面积应根据市场的营业规模、商品种类和销售形式进行分配,其布局结构比例宜为:摊位面积55%、通道面积35%、辅助面积10%。5.3.3农贸市场建设应做好交通组织设计,合理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新建农贸市场应按当地城市规划要求设置停车场(库),其面积宜按农贸市场建筑面积的30%~50%配置。经营者、消费者用车分区停放,并设置车辆停放标志。充分利用地下空间设置停车场(库)。5.4装修5.4.1农贸市场地面应符合吸水、防滑、易清扫的要求,宜铺设防滑地砖,向通道两侧排水沟倾斜,坡度设计应科学合理,保证通道无积水。5.4.2农贸市场内墙(含立柱四周)应贴墙面砖,高度不低于1.8米。5.4.3农贸市场房顶可采用防霉涂料,吊顶应当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装修材料。5.4.4市场室内空中除必须悬挂的证照、灯具线路外,无明管道、拦板以及其他线路等。5.4.5农贸市场经营者字号标牌应统一规范。5.4.6市场进、出口应设护栏,禁止车辆进出。有条件的市场可单设进出货出入口。市场内通道应保持畅通、连通,满足经营与购物的需要。市场出入口、通道等公共空间应设台阶的,应同时设置残疾人无障碍通道。室内市场应设置应急疏散警示标志。6场内布局6.1市场按照商品种类划行归市设置交易区。交易区布局合理,分区标志清晰。同类商品区域设置要相对集中。市场内根据需要设置农民自产自销交易区。区域设置应符合GB316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食品经营区域与非食品经营区域分开设置,生食区域与熟食区域分开,待加工食品区域与直接入口食品区域分开,经营水产品的区域应与其他食品区域分开,防止交叉污染。6.2设活禽交易的市场,活禽交易区应与其它交易区物理隔离,配套有独立的通风、冲洗等设施;不设活禽交易的市场,实行禽类“杀白”上市,禽类产品经营者应提供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6.3农贸市场经营腌腊制品、熟食卤品、酱菜调味品、粮油制品、南北货食品的宜设专柜或专间。6.4熟食卤品、豆制品、酱菜等直接入口食品的柜台距离活禽专区、厕所、垃圾房的间隔应大于20米。6.5市场内不应设现炒现卖柜台,不得销售现炒现卖食品。6.6不可食用肉不得在农贸市场内经营。6.7有条件的市场可以设置独立的净菜处理室,配备给排水设施、清洗水池、操作台及垃圾收集设施等,在蔬菜上市前进行无泥沙、无腐叶、无根须、无过量水份处理。7.1给排水设施DB33/T592—2015—9—7.1.1场内上下水道应确保畅通,采用沉井式暗渠(暗管)排水系统,并设防鼠隔离网。主通道与购物通道交叉处应设窨井,窨井间距不宜大于10米,柜台内侧设地漏。有地下车库的市场按照建筑要求另行设计。7.1.2购物通道下水道宜设计为暗道,防止异味上传,不得设明沟。7.1.3室内供水设施应按各行业交易区的用水要求设置,配足容量,一户一表。水产区、肉类区供水到商位,熟食经营专间供水到专间。同时,市场内设置供水点供消费者使用。7.1.4柜台外地面排水槽宽度0.08米~0.1米,弧度深度0.03米~0.05米,用不锈钢材料或耐腐蚀、易清洗消毒的材料制作并设地漏。柜台内排水槽保持排水通畅,地面干燥,不积污水和污物。7.1.5污水排放系统应当按照GB8978的规定设置过滤处理设施。城市农贸市场污水隔渣过滤处理后接入城市污水管网。农村农贸市场污水排放应增设必要的污水处理设施。水产、畜禽肉类、熟食卤味类经营区的污水排放应增设初级隔渣过滤设施。7.1.6农贸市场要配置高压水冲洗装置,便于冲洗地面墙面和设备设施。7.2供电设施7.2.1应配备符合用电负荷、安全的供电设施。电线铺设以暗线为主,并配备漏电防护装置。7.2.2柜台上方应按有关建筑规范要求配置统一美观的照明灯具,主通道与购物通道也应配备照明灯具,主要出入口应设置应急灯。提倡市场使用节能灯具,同一交易区宜采用统一光源。7.2.3各经营区域应配置带接地线的符合低压电器使用的电源插座,水产区域使用防水插座。每个摊位不少于1个,水产摊位和鲜肉摊位不少于2个。7.3通风设施7.3.1农贸市场要配备完备的通风设施。7.3.2设活禽交易的市场,活禽交易区应设置独立的通风设施,在排风等设施出口应安装空气净化装置。7.3.3非单体建筑的新建农贸市场,排风机、排风口的设置除按国家或地方环保要求外,四周应设有若干气窗,保持室内自然通风良好。7.4垃圾收集设施市场应配置统一的废弃物容器、垃圾桶(箱),并设置集中、规范的垃圾房。垃圾收集房,容量充足,密闭管理,内部铺设瓷砖,并有上下水设施,每个经营户应设置加盖的垃圾筒(箱)。有条件的农贸市场鼓励净菜上市。7.5消防7.5.1农贸市场应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符合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97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等国家工程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7.5.2农贸市场交易地内不得使用大容量电器、不得使用明火、不得吸烟、不得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等。DB33/T592—2015—10—7.6冷藏保鲜设施7.6.1经营冷冻冷藏食品应配备冷柜。提倡豆制品、半制成品销售配备冷藏设施。7.6.2经营冰鲜水产品应配备冰台。7.6.3有条件的农贸市场可设置冷藏室、冷藏保鲜设施或25℃以下的商品整理间。7.6.4经营冷鲜肉、冷鲜禽应配备冷藏柜,温度保持在0℃~4℃。7.7市场服务设施7.7.1市场应设立服务台,并在市场显著位置设置投诉箱,公布投诉电话。7.7.2市场应设立宣传栏、公示栏、导购图、监控、广播、商品区域标志及商位号牌。市场内设消费者休息区且相对集中,配有休息椅。7.7.3建立农贸市场信息公告系统,及时公布食品、农产品供应、价格等公共服务信息。7.7.4市场加强信息化设施建设,建立电子化交易追溯系统,对上市食品、农产品实行全程追溯管理。市场宜设置非接触式支付设备。7.7.5市场应按照治安管理要求,配置防盗设施和视频监控设施。8柜台设计8.1总体设计8.1.1农贸市场根据需要采取岛状或条状式设计柜台。面积宽敞、人流量大的市场宜采用岛状式设计。农贸市场内所有的柜台设置应整齐排列。8.1.2农贸市场单个柜台面积宜设置为长1.6米~2米,宽1米~1.1米,柜台高度宜为0.7米~0.8米。8.1.3柜台立面应贴墙面砖,柜台面通道外侧一面设高度不低于0.01米的档水凸边,并在凸边内设置淌水槽。8.1.4柜台内应留有统一位置摆放电子秤,电子秤设置位置应便于消费者查看。8.1.5柜台区域内鼓励配备统一的商品摆放容器。区域内应保持整齐清洁,无吊挂、无杂物、无废弃物。8.1.6各柜台应统一设置柜台号牌、价格牌及相关证照的悬挂装置,高度宜为2米~2.2米,价格牌、柜台号牌等标识牌应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