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其仁:竞争、垄断和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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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其仁:竞争、垄断和管制----“反垄断”政策的背景报告周其仁:竞争、垄断和管制----“反垄断”政策的背景报告前言当前国民经济面临两个比较急迫的问题。第一,受到需求方面的严重制约,经济增长的速度减缓,对就业、收入和收入分配形势产生了持续的压力。第二,市场秩序混乱,妨碍社会公正的普遍实现,对人民群众确立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的信念,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能不能顺利解决两大问题,对于保持国民经济的持续增长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将产生深远的影响。解决上述两大问题,需要多方面的努力。其中,进一步开放政府垄断的行业和市场,扩大市场竞争的范围,在国家经济命脉部门实施大刀阔斧的结构性改革,是一项关键之举。政府垄断国民经济的命脉部门,是在一定的历史背景下发生的,有其存在的合理性。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经济发展及其体制基础已经发生了根本的转变。最重要的是,国家确立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方向,在原先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之间、公有制企业与非公有制企业之间,市场竞争已经展开,按照价格机制配置的经济资源,范围和深度都大大增加。我国各类经济主体,凭借各自掌握的资源在市场上追逐收益、福利和利润,正在成为新的经济行为准则。在新的形势下,政府垄断经营的国民经济命脉行业,已经不可避免地卷入了市场经济。主要的表现是,原来由政府直接控制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开始享有决策自主性;在许多命脉部门,独家国有公司垄断经营的格局正在变成数家国有公司之间的“寡头垄断竞争”;虽然还是政府定价为主,但是价格形成开始反映市场供求的变化;在许多命脉产业的边缘地带和有关联的产业环节,非公有经济包括外资开始进入。所有这些,使得我国原先政府独家垄断经营的国民经济命脉部门,开始发生了某些变化,在投融资和经营服务等各个方面,都出现了新的特征。但是,由于政府的行政性垄断没有得到根本改革,国民经济命脉部门呈现了一种“半行政、半市场化”的体制特征。主要表现在:(1)这些部门凭借经过国家无偿拨付、优惠政策得到的资源和特许垄断权,形成自己独特的“成本优势”,参加追逐市场利益;(2)这些部门凭借国家授予的行业行政管理或监管的执法权力,名正言顺地排挤市场竞争对手,设置市场进入壁垒,严重减弱了社会的投资机会和意愿;(3)这些部门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价格上升的幅度大大快于社会平均价格指数,从而大大增加了国民经济各其它部门的运营成本,降低其它部门的市场竞争力;(4)由于垄断价格削弱了居民的真实购买力,市场需求因此受到抑制;(5)垄断部门在垄断价格内包含的行政垄断租金,转化为与这些部门提供的服务极不相称的高收入和高福利,一方面引起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另一方面又刺激其它垄断部门的仿效和攀比;(6)靠行政权力谋求市场利益,成为形形色色的破坏市场秩序行为的重要基础,也几乎是一切大案要案发生的共同条件。形势表明,国民经济命脉部门的“半行政半市场化”,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公正的严重障碍。无论政府垄断命脉行业和部门在过去有多么重要的历史意义,现实的状况要求我们不失时机地提出国民经济命脉部门深化改革的任务。我们必须看到,打破政府行政垄断、在国民经济命脉部门开放市场竞争,不但有利于解决当前国民经济面临的一些难题,而且对于形成健康的市场经济和廉洁高效的政府,从制度上消除腐败并以次凝聚民心,有着长远的战略意义。有必要指出,我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所要解决的破除行政垄断问题,与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的“反垄断”,不是同一个层次的问题。在市场竞争的过程中,也会因为各种原因形成市场的集中和垄断。欧美发达国家的反垄断法,主要针对的是具有市场权力的私人公司,防止这些私人公司通过合并、杀价、价格联盟以及将在某一市场上的垄断地位扩大到其它市场等手段,损害消费者和小公司的利益、阻碍创新、服务质量改善和技术进步。对于发达国家实行反垄断法的经验和教训,特别是关于反垄断法对市场竞争的负面影响,我们应该加以密切的关注和研究。但是,在从根本上解决政府行政垄断问题之前,中国不宜贸然照办照抄发达国家的反垄断法,更不宜将两种不同性质的反垄断混为一谈。也必须指出,当前和今后我国从制度上消除行政垄断命脉产业的根源,在实际操作中将不可避免地触犯相当一些既得利益。这些既得利益,常常与“国家经济安全”、“意识形态”、“政府监管”、“公共利益”、以及“国家竞争力”等等名目纠缠在一起,难以识别和区分。因此,破除政府垄断的体制改革,不是一件容易操作的事情。为此,有必要将改革目标的明确和彻底,与实施的分步和渐进很好地结合起来。当前,应该从刺激投资的效果可能比较明显的基础产业部门开始,从中国加入WTO协议已经做出承诺的领域入手。有鉴于此,本报告根据委托方的要求,将研究的重点集中在基础产业部门破除行政垄断、开放市场竞争的问题上。本报告在简短的引言之后,包括以下部分:(一)“反垄断”政策的基本原则,阐述“反垄断”政策的主要原则,也是本报告基本结论的一个政策性概述。(二)定义和理论,解说有关竞争、垄断和反垄断的基本概念和相关学术论争的焦点问题,提供有关理论背景。(三)管制与管制改革,概述相关国际经验,主要区别了发达国家政府干预经济的三种主要形式,即“宏观调控”、“反垄断”和“管制”,着重研究管制怎样从市场竞争中产生、发展、进而引发“管制改革”的经验和问题。(四)重视自己的经验教训,主要以我国民航、电信业的开放竞争为经验基础,讨论我国“反垄断”实践的若干值得注意的问题。(五)政策选择和约束,立足于理论、国际经验和国内经验,前瞻性地提出今后一个时期“反垄断”政策面临的主要选择和约束。第一部分“反垄断”的基本原则开放市场准入,改革行政性垄断部门为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持国民经济的健康成长,必须在基础设施产业的各个部门,逐步扩大对内对外的市场开放。提出“扩大市场开放”政策的主要目标,是通过引进并增强市场竞争机制,显著提高基础设施产业投资和营运效率,增加国民经济的整体竞争力。我国基础设施产业的现行体制,主要特征是行政性垄断。行政性垄断是以政府名义实施的市场禁入,不同于市场经济里其它的垄断形态,比如由创新形成的市场垄断、由于竞争实力形成的市场垄断、以及由于成本特性形成的所谓“自然垄断”,等等。由于行政性垄断能够排除在位垄断经营者的所有当期和潜在的合法竞争对手,因此,它常常违背政府垄断基础设施行业的初衷,导致经济行为的扭曲,经济效率的低下,抑制基础产业的供给和需求。更严重的是,长期的行政性垄断所形成特殊既得利益和行为惯性,将妨碍国民经济的这一重要部门对技术和市场需求的变化,作出灵敏和有效的反应。基础产业部门在最近几个五年计划期间,经历了高速增长。主要的推动因素是:第一,市场需求的强力拉动;第二,财政资源的动员和投入;第三,实施了某些市场化改革的尝试。但是,整体来看,我国基础产业的增长,主要还是依靠政府动员财政性资源来应对市场需求的模式来实现的。由此带来的高速增长,一方面掩盖了近年基础产业增长的真实社会成本,另一方面,也在客观上掩盖了行政垄断产业和市场的体制弊端。当前,行政性垄断部门的资费偏高、收入偏高、服务质量改善不足,已经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严重制约因素。为了在短期内刺激消费需求和投资需求的更快回升,并形成能够支撑国民经济持续增长的基础产业和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公司,必须对我国的行政垄断行业,实施全面的、根本的改革。长期目标和特殊任务根据国际国内的经验,解决行政性垄断问题必须有清晰的、不动摇的长期目标。这就是,在基础产业的一切领域永久性地消除市场禁入,通过各种形式的市场竞争,达到有效的资源配置、分工深化和经济增长。为了实现上述长期目标,需要明确我国面临两个特殊的历史约束。第一,在基础产业长期实行国有化体制,政府直接经营基础设施产业;第二,市场导向的公司化改革时间还不长,改革的力度还比较低。因此,与发达国家不同,我国难以通过简单宣布消除市场禁入政策,就可以期望马上出现与在位垄断商势均力敌的竞争对手,很快形成一个竞争性的基础产业。相反,我国必须对原来行政性垄断的产业部门,首先由政府实施大刀阔斧的重组,形成一个大体可操作的竞争性框架,然后再经过市场性重组的手段,走向长期目标。没有政府主动充当“第一推动力”,打破既得利益的传统格局、形成竞争性市场的过程将极其漫长。困难的问题在于,政府在执行特殊的、用行政手段重组行政性垄断产业部门的时候,要防止陷入一个循环:本来为了达到彻底消除市场禁入而实施的行政性重组,由于行政性手段本身固有的笨拙和使用不当,结果反而远离了改革的长期目标。为了防止出现这一局面,必须恰当地提出和处理以下一系列问题。(三)对内开放与对外开放的一致性中国加入WTO的谈判和协议签定,表明改革开放达到了一个新阶段。开放我国基础设施部门的市场竞争,将是进入改革开放新阶段重大的事件。总的说来,在加入WTO的总框架之内,已经包含了命脉部门的逐步开放,因此不必另起炉灶,为基础设施部门的“反垄断”制定单独的经济纲领。但是,对外的进一步市场开放,将引起的既得利益的重大调整,对人们的思想认识也形成重大的冲击,有可能激发狭隘的民族主义情绪,甚至酿成某种复杂的局面。为此,在进入WTO前后一个时期,要适当强调“对内开放”。这里所谓对内开放,就是那些长期由政府以国有经济形式垄断的产业部门和市场,对国内非国有经济成分开放。对内开放的程度,应该等于、或者高于中国在WTO协议中承诺的对外开放的程度。在实施对内扩大市场开放的过程中,应该大力借鉴、利用中国在加入WTO过程中积累的宝贵经验。主要是:(1)要提出一个基本准则,这就是根据我国20年改革开放的经验和国际经验,放弃一切产业部门的政府垄断、向组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切所有制成分开放市场;(2)要针对各个大行业的具体情况,确立开放市场的范围、主要步骤和关键细节;(3)要对现存相关法律法规,做全面的清理和调整,特别是系统清理和修订原来基本上由行业部门起草、旨在保护行业部门权力的旧法,复位《电信市场法》、《电力市场法》、《铁路市场法》和《民航市场法》;(4)要提出一揽子的关于开放市场、修法立法的时间表。如同改革开放、进入WTO等重大决策一样,扩大对内开放市场先是关于中国和世界大势的战略判断,必须有坚强的政治领导。应该明确,要由战略判断来指导战术细节的选择,而不能颠倒过来,由操作细节来决定选择大政方针。特别要防止,各种局部的既得利益的考虑与纷纷繁繁的“专家意见分歧”绞在一起,使得方方面面莫衷一是,失去对大机会和大趋势的把握,延误时机。(四)政府有序地退出市场在各大产业部门,政府退出市场垄断的步骤各不相同,但是根据已有的国际国内经验,政府退出市场必须有序。首先,政府要主动充当开放市场的第一推动,实行政企分开,组建数家竞争性公司,并坚决而稳妥地完成从行政控制价格转向市场竞争定价的体制,依靠市场价格机制来配置资源、引导企业行为;其后,政府将考虑进一步消除市场准入方面障碍,以各种形式扩大市场准入,特别要放弃市场准入方面的所有制歧视,扩大国内非国有经济成分进入各大产业市场的范围。在以上过程中,政府管理逐步转向对所有经营性竞争公司一视同仁的资质管理、牌照管理和行为监督,培育多种非政府管制的控制机制,包括竞争者的互相监督、行业自律、消费者及其组织的监督、舆论监督等等,逐步减轻政府管理市场的行政负荷,加强法治意识和市场管理的法制建设。政府的管制机构,要逐步扩大管理范围,缩小管制重点。由于在各种产品和服务之间存在广泛的替代竞争,政府管制部门的设置,要逐步超越按照计划管理生产时代的局限,形成对大交通市场、大能源市场、大通讯市场的综合性管制,关照各类产品和服务之间的联系,消除妨碍替代性竞争的因素。必须明确,扩大管制范围只有在集中、缩小管制重点的条件才能真正做到。政府必须从直接的市场准入审批和价格管制,转向管制市场参与者的资质和竞争行为。基础设施行业的竞争局面一旦形成,政府要因势利导,让市场机制在市场结构的重组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必须明确,数家竞争的局面一旦形成,特别是这些公司相继进入资本市场之后,进一步的分拆或合并,要由市场去决定,而不拟由政府继续主导,避免政府的决策负担过于沉重和导致过大的风险。政府可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