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商业秘密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研究姓名:卢岩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经济法学指导教师:田立军20090501商业秘密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研究作者:卢岩学位授予单位:天津财经大学相似文献(10条)1.期刊论文马爱萍论我国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甘肃农业2006,(2)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首次使用了商业秘密这一法律术语,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了商业秘密的定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广泛存在.现行法律从民事、行政、刑事三方面来保护商业秘密.创造良好的商业秘密保护环境,建构能够与国际接轨,适应信息时代需要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体系实属必要.2.学位论文王志鹏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思考2007随着信息社会的到来,商业秘密作为一种公认的无形资产,由于具有确定的可应用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而日益受到社会各界利益相关者的极大关注。近年来,商业秘密纠纷案件时有发生,司法界与学术界对此都备加关注,特别是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很多经营者都将追求利益最大化与其应当遵循的诚实守信道德原则视为对立的两个方面,认为二者是不可兼得的。因此,他们常将不择手段侵犯他人商业秘密作为战胜竞争对手的一条捷径,以实现其利益最大化。此种行为直接损害了其他竞争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间接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另一方面,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遭到破坏,诚实守信的市场道德观念受到质疑。所以,有必要对商业秘密进行法律保护。英国开创了对商业秘密进行法律保护的历史先河,随后美国、德国等西方工业国家陆续出台相关法律。由于经贸全球化、世界一体化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超越国界,商业竞争日渐白热。多数发达国家为了占领科技高地、不断推进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于是对商业秘密进行国际法律保护最终在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国中达成共识。我国法学理论界从综合法律保护的角度研究商业秘密的成果较多,但是单从反不正当竞争法角度研究商业秘密保护的却比较少,系统的资料归纳更难发现。但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有很多优势:定义灵活、弹性大、实用性强,况且目前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大多数国家都把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保护商业秘密的主要手段,因此深入对商业秘密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相关研究意义重大。本文从结构上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概述。该部分从商业秘密的界定、商业秘密的法律属性、商业秘密保护的法理基础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保护的理论基础四个方面进行了论述。第二部分介绍了发达国家及国际组织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保护的概况。其中主要分析了美国、德国、日本、国际组织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所进行的典型保护。最后,综合国外立法现状,提出对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可借鉴之处。第三部分评析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保护的现状。总体上分两个方面进行阐述:其一,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保护的积极方面:其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保护的不足。第四部分是关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保护的完善。这一部分从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进行全面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入手,提出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应遵循的原则和应采取的相关具体完善措施。本文主要运用了以下研究方法:分析与综合相统一的方法,抽象与具体相统一的方法,比较的方法,实证分析的方法等。3.期刊论文刘慧.LIUHui我国竞争法上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研究-经济经纬2009,(1)竞争法上的商业秘密保护问题是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中亟待解决的一个关键性问题.许多学者认为必须尽快制定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以便整合现有的有关法律规定,建立完善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作者认为:从我国的法律传统、商业秘密自身的特征、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特点、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理论研究现状等客观条件来看,继续将商业秘密置于竞争法之中,通过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修改来完善我国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待条件成熟后再制定单独的商业秘密法应当是比较切合实际的做法.4.期刊论文邢伟国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思考-法制与社会2008,(26)首先评析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保护的现状,然后从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进行全面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入手,提出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应采取的相关具体完善措施.5.学位论文李燕反不正当竞争视野下商业秘密的保护2009我国刑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都将商业秘密界定为“不为公众所知悉,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保护的状况直接决定了一个国家的科技竞争实力和创新能力,因此各国都根据自身情况来决定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我国则主要是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核心,以刑法、民法、劳动合同法、诉讼法等诸多法律为补充来保护商业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经施行了十五年之多,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一直起着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和社会的进步,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新情况新问题,反不正当竞争法日益显现出滞后性。因此本文从介绍各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商业秘密的情况入手,借鉴美、德、日等国的经验,总结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商业秘密的经验教训,试图探索完善商业秘密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之路。全文共分为五章:绪言部分概述了选题的背景和意义、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研究现状及本文的研究目的和研究方法。第一章概述了商业秘密保护的基本理论问题。包括商业秘密的概念界定、构成要件以及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理由、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模式等。第二章论述了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优势,本章从商业秘密的本质论述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合理性,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商业秘密的优势所在,指出文章所探讨问题的理论基础。第三章简单介绍了其他国家、国际组织对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情况,介绍了德国、日本、韩国的《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相关规定,随后介绍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反不正当竞争示范法》中对商业秘密保护的规定。第四章介绍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保护的现状,分别从概念的界定、对侵犯商业秘密法律救济的规定、特点等。并且指出现阶段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存在的问题。第五章是关于完善我国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法律保护的思考,对完善的思考从多方面进行,如概念、行为构成要件、法律救济、举证责任、网络环境下的保护等问题。文章探讨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视野下商业秘密保护的可行性和必要性,以及如何改进和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来适应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对于法律滞后于现实的部分提出了建议。6.期刊论文杨礼崧试论完善反不正当竞导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法制与社会2009,(7)英美等发达国家已有专门的法律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如美国的统一商业秘密法和英国的保护秘密权利法.我国目前尚没有商业秘密保护的专门立法,而且作为保护商业秘密核心法律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还存在不足.因此在现阶段特别是没有制定统一的商业秘密法之前对其加以完善具有重要意义.7.学位论文燕昭乐论反不正当竞争范畴下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2006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晓,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和实用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合理保密措施的特殊智力成果和信息集群。随着经济的发展,商业秘密在市场竞争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已日益明显,相关的法律问题也日益突出,因而已引起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本文以“反不正当竞争”为范畴,阐明了商业秘密及其法律保护的基本理论,探讨了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和规范商业秘密的独特价值和可行性,介绍了有关发达国家及地区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概况,并以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代表,分析了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现状及其存在的不足,提出了完善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粗浅建议。作者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是内蕴宽广的概念,“反不正当竞争法”也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仅为以“反不正当竞争”命名的法,而广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则是包括狭义“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内的规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法规的总和。因此,该范畴下我国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也并不局限于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规定,而是有着更广泛的内容。即便我国今后制定了单独的商业秘密法,也依然没有脱离“反不正当竞争”的范畴。商业秘密作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对促进科技进步,维系公正、合理的市场竞争秩序,营建和谐、诚信的商业环境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都具有相当重要的作用,且这种作用已经突破了传统的私法领域,体现出国家宏观调控、适度干预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理念,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鼓励公平竞争”、“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和“维护公共利益”的立法宗旨,因而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精髓并不矛盾。而从反不正当竞争法自身所具有的一些特点看,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所具备的“兜底性”、“兼容性”与今后拟制定的商业秘密法所具备的“系统性”、“全面性”也适宜为商业秘密提供有力的法律保护。因此,在当代社会,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和规范商业秘密具有一定的法律价值和适宜性,对提高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水平也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8.期刊论文王记恒.王先林.WANGJi-heng.WANGXian-lin论我国竞争法视野下的商业秘密-法学论坛2006,21(6)商业秘密是一种重要且个性化特征较为突出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与竞争法之间既有一致的一面又有冲突的一面.商业秘密的竞争法调整至少包括商业秘密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和商业秘密滥用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两个层面,目前人们较为关注前者.在继续加强商业秘密保护的同时应注重把握好合理与适度,同时借鉴国外的相关经验,构建我国商业秘密滥用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制度.9.学位论文任海伦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研究2006本文在考察商业秘密基本问题及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制度的确立与发展的基础上,重点分析研究了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理论基础,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类型、表现形式以及法律认定和责任追究。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在诉讼中的认定,提出了建议。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的主要特征有保密性、秘密性、实用性和经济性,从属特征有独特性、新颖性、合法性和风险性。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源起于英国、美国,逐步遍及全球。商业秘密作为无形财产,能够为权利人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如何保证有效地制止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并及时进行法律救济,成为世界各国立法工作的主要内容。目前,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在许多国家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备的体系。如德、同等大陆法系国家也相继确立了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中心,以合同法、民法、刑法等法律构成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体系。随着社会的发展,商业秘密也经历了静态(自然封闭在圈内人,只传给自己的晚辈或徒弟)、动态(不仅自己使用,也按一定条件准许圈外人使用)和专利制度互为补充(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纳入法律保护的范围)三个阶段。我国于1993年9月2日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它第一次从立法上明确界定了商业秘密这一概念、范围、构成条件及侵犯商业秘密的几种行为。并确定商业秘密的范围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后来,1997年修订的《刑法》增加了侵犯商业秘密罪,使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体系更臻完备。商业秘密的权属性质是实施法律保护的理论基石。但对其基本理论的认识众说纷纭,至今尚无定论。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财产权理论、知识产权理论、合同理论、反不正当竞争理论以及债权理论和企业权理论等。商业秘密是一种无形财产,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在现代社会中对竞争中的工商企业有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发达国家要求保护其商业秘密的最有力理论,就在于财产权理论。但财产权理论的最大缺点是要求商业秘密具备新颖性,然而,笔者认为在实践中如果过分要求新颖性、创造性,对违法行为就是一种鼓励。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可以作为标的进行转让,或随有形财产或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一起转让。国际技术贸易中,经营、管理秘密也越来越被商界所重视,并已成为贸易和投资的重要对象。合同法理论是保护商业秘密的基本理论之一,商业秘密权利人可根据侵权法、财产权、合同法理论之一起诉,而法院可以适用其中一种,也可以